2007
別讓被害人在暗夜裏哭泣
規劃之病
絢爛與荒蕪
別讓被害人在暗夜裏哭泣
本刊編輯部在馬加爵案中,對受害人家屬的82萬元賠償,因無法兌現而變成一張“法律白條”;在邱興華案中,生活極度困難的被害人家屬也因被告的一句“我願意賠,但我沒錢”而陷入無底深淵;在艾緒強案中,當法院判決艾緒強死刑並賠償受害人家屬100餘萬元,艾緒強表示:隻求一死,但沒錢賠償,希望國家能幫自己賠償……
據官方初步統計,目前的生效判決中,被害人得不到被告人賠償的,大約為80%。而據學者估計,我國目前有100多萬個案件的受害人得不到賠償。一些被害人因此對社會失望,繼而有抵觸情緒,走上上訪的道路,甚至違法犯罪,轉變為加害人。
隨著人權保護的深入人心,被告人一旦進入監獄,就成了國家的責任——管吃住、免費教育、免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有的甚至出獄還給安排工作。
麵對嚴酷而悲哀的現實,我們不禁要問:被害人這一龐大而特殊的社會群體,誰來撫慰?
遺憾的是,這在我國現行法律上是個空白。
我國的立法長期以來隱含著一種價值判斷:刑事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係的鬥爭,因而強調通過公訴與裁判懲治社會秩序的挑釁者。因此,國家壟斷了處理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權力。這樣雖然在法律效果上實現了國家層麵的正義,但在社會關係的恢複尤其是被害人損失的彌補上漸顯力不從心。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遺忘的人”。40多年過去了,這些人越來越多。
隨著刑事司法理念由國家主義向人本主義的轉變,人們意識到犯罪不僅僅是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戰爭,更是對被害人個體的侵害。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應為現代法治所關注。當被害人無法得到被告人賠償時,一直陪伴在旁的政府要伸出溫暖的手。法治陽光不能遺漏掉那些不幸的被害人。
2007年3月12日,一部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中國犯罪學會部分學者共同商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建議稿)》,已經由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謙提交全國人大。立法即將作出回答。
2007年第2期《清風苑》報道了發生在南京市大廠區(現已並入六合區)徐宏高兩次作案殺害5人的特大案件。終審判決在即,那些活著的被害人家屬境況如何?本期《清風苑》通過追蹤徐宏高一案受害人的生活現狀,呈現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種種傷痛以及經濟賠償對於他們的各種意義,感受被害人國家補償進程的點點滴滴,從中撫摸法律理念變遷的脈絡。
讓法治陽光普照大地。別再讓被害人在暗夜裏哭泣。賠償,對生者的N種意義
葛明亮2000年7月11日,南京市大廠區(現並入六合區)揚子二村發生命案,揚子物裝公司職工吳玲玲一家橫屍家中,女主人吳玲玲、丈夫石召兵、女兒石俁、父親吳根寶無一幸免,凶手徐宏高逃逸。這是當年轟動江蘇省的一樁懸案,時稱“7·11案”。
2003年12月9日大廠區揚子一村再爆凶案,揚子煉油廠女技術員徐菊紅被殺於空房中,裸體浸入浴缸,凶手同樣是徐宏高,被稱“12·9案”。
2006年3月2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徐菊紅被殺一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徐宏高被判處死刑,並賠償被害人徐菊紅的親屬共計28萬。此間,“7·11”懸案偵破,凶手仍是徐宏高,兩案遂合並審理。
2006年12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案作出一審判決,這份判決是一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徐宏高被判處死刑,並賠償被害人吳玲玲家屬共計106萬元。(本刊曾於2007年第二期做過詳細報道)
徐宏高一案的刑事終審判決在即,而兩份民事判決已經生效。殺人凶手徐宏高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沒有人會懷疑。但兩份已經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是否得到落實,執行得怎樣;兩方痛失親人的家庭,過得怎麼樣,飛來橫禍對他們產生怎樣的影響又如何得以修複補償?
《清風苑》記者把目光投向被害人家屬,在徐宏高案二審開庭後,連續走訪被害人吳玲玲的哥哥吳玲瓏、弟弟吳玲斌,被害人徐菊紅的丈夫文建強,關注賠償對這樣一群人的意義。
“大樹”倒了
吳玲玲被害的消息傳出後,巷口的大媽不住對她的大哥吳玲瓏說:“你的大樹倒了。”妹妹對自己人生道路上的支撐,吳玲瓏念念不忘。
吳玲玲兄妹三人,她排行老二,上有大哥吳玲瓏,下有弟弟吳玲斌。母親走得早,兄妹仨感情更深於其他家庭,直至各自成家,三人還常小聚,不論節日。
除了感情深厚以外,吳玲玲對於大哥吳玲瓏還有一層資助的意義。
1985年大哥吳玲瓏打架傷人後,坐了3年牢,出來後沒了工作。
萬般無奈,大哥想做點小生意。可本錢何來?沒等哥哥開口,吳玲玲親自將三千塊錢送到他手上。這筆錢,讓大哥有了“重生”的第一桶金。日後,也少不了妹妹的多次接濟。
妹妹的死讓吳玲瓏的生活雪上加霜
吳玲瓏告訴記者,其實妹妹家裏也不富裕,妹婿石召兵在揚子石化設計院,兩人都是靠死工資生活,隻是勤儉持家,才硬從牙縫裏擠出些錢。有了小孩,吳玲玲夫妻經濟壓力也陡增。這些,大哥心知,但吳玲玲卻從未向他訴過苦。一個電話過去,妹妹總是準點到,帶著錢。走不開,就讓大哥到她家裏取。這麼多年,吳玲玲沒有讓大哥因錢的事犯過一次難。“要1000不給900。”
吳玲玲大哥家,不大的屋子,七八個平米,床、電視、櫥櫃擠得滿滿當當。大哥說,這間屋子還是1994年妹妹吳玲玲他們讚助了2萬塊錢才買下來的。吳玲瓏的女兒如今已是亭亭玉立,她高中的學費、身上的衣服都是姑姑吳玲玲一手包辦。
失去妹妹,吳玲瓏失去了最重要的經濟依靠。現在,他和妻子每天早上出去擺攤賣“麻辣燙”,每月收入六七百塊。夫妻倆靠著這點錢維持基本生活。女兒馬上要考大學,學費成了他們最頭疼的事情。
對於吳玲玲的公婆石光輝、徐永秀來說,兒子石召兵又何嚐不是一棵“大樹”呢?
石召兵生在江蘇如皋農村,有個姐姐,早已出嫁,一個哥哥,務農。作為最小且惟一念了大學的兒子,贍養老人責無旁貸,同時承載著父母最大的希望。而今,這棵“大樹”也倒了。
他開始懷疑世界
記者在和吳玲玲的大哥交談中,他的身側,一個平頭小夥子,神色陰鬱,片言不發。他是吳玲玲的弟弟,吳玲斌。
如果說失去妹妹,吳玲玲的大哥經濟上的“大樹”倒了;那麼4個親人突遭橫禍,則讓弟弟改變了對這個世界的看法。
在吳玲玲弟弟眼裏,父親、姐姐、姐夫都是老實本分的人,不招誰惹誰。
吳玲玲的父親吳根寶是原南京電子設備廠的老工人,憑著一手油漆好手藝,在大廠當地小有名氣。一家五口,全靠他一個人支撐。“樂觀、堅強,有點清高。”兩個兒子這樣評價父親。
至於姐姐吳玲玲一家,吳玲斌始終認為姐姐、姐夫兩人都是一心撲在工作上的人,交際麵很窄,平日朋友都很少,想不通姐姐一家遭此大難。
吳玲斌技校畢業後進了揚子石化,幹過政工,1999年入黨,曾經是單位各類活動的活躍分子。6年前父親和姐姐一家被害後,他一夜失去了至親至愛的4個人,原本在他心目中溫暖明亮的世界也一夜間崩塌了。
一個本分人家,與人素無冤仇,慘遭滅門,吳玲斌深感“人的命,太假了”。他心有餘悸。
其後,吳玲斌四處奔走,企圖尋求社會的救援,可收效甚微,他的麵前似乎豎著一道厚牆。屢屢受挫,吳玲斌開始懷疑社會。
開朗的青年不見了。6年裏,他寡言少語,行事消極,那些工作中曾經的榮譽在他看來已經毫無意義,他的心找不到歸屬。
37歲的吳玲斌至今沒要孩子。“我實在沒有更多的精力來教育孩子,我給不了他健康、快樂的環境。”情殤
2007年3月7日,記者走訪了另一被害人徐菊紅的丈夫文建強。結婚不到5年便陰陽兩隔,文建強至今沉浸在對妻子的思念裏,情感創傷仍難愈合。
揚子水廠機修車間辦公室,徐菊紅的丈夫文建強斜靠在椅子上,黑臉膛,中分頭,有點憔悴,不像三十出頭。他期待有人傾聽他的故事,對他而言,“妻子”這個詞最美也最痛。
痛失愛妻,文建強欲哭無淚
文建強是妻子徐菊紅的師兄,同畢業於撫順石油學院。1996年文分到了揚子水廠,一年後,徐來到了揚子煉油廠當技術員。
兩年後的婚姻水到渠成。“她就這個倔脾氣,心直口快,什麼都掛在臉上。”婚後,文建強逐漸摸透了妻子的性格,雖偶爾拌嘴,感情卻是與日俱增。
煉油廠和水廠相距有四五公裏,徐菊紅經常騎車等丈夫下班。這樣的“膩”讓她的同事都說“受不了”。甜蜜、追憶,文建強臉上有了不易察覺的笑。
2003年是文建強不願提起的年份。“是我把她從浴缸抱出來的。”目光凝滯,文建強長時間的沉默。
妻子死後半年裏,文建強常常做夢。夢中,徐菊紅笑吟吟,十分真切。文建強想用手拉,“你去哪兒啦,怎麼這麼久不回來?”夢醒,淚濕枕巾。
徐菊紅死時不到30歲,兒子才3歲。徐菊紅死後,兒子醒了就哭,文建強知道“他想媽媽”了。兒子經常會指著嶄新的防盜門,怯生生地拉著文建強:“爸爸我們換把鎖吧,壞人就再也進不來了。”文建強從不敢把兒子一個人鎖在屋裏,“他不敢,我也會害怕。”
媽媽被害,已經給幼小的心靈抹上了陰影。
母子情何止一處,對女兒突然離去,徐菊紅的母親至今不願相信。
徐菊紅在家裏是長女,下麵還有個弟弟。父母含辛茹苦將徐菊紅供成大學生,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了她身上。女兒死後,母親開始失眠。有時在女婿家裏,年邁的母親會一直朝窗口眺望,好像女兒能從黑暗的那頭走到跟前。
賠償,判決有,實現難
2003年3月2日,徐菊紅案的那份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裏,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28萬。
2006年12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徐宏高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石光輝、徐永秀、吳玲瓏喪葬費人民幣41914元、死亡賠償金人民幣985520元、被撫養人石光輝的生活費人民幣20213元、被撫養人徐永秀的生活費15457元,共計人民幣1063104元。
兩筆賠償130多萬,凶犯徐宏高的家屬究竟賠不賠得起?
為賠償執行的事,文建強到法院跑過三次,消息並不令人滿意。
據六合法院執行庭的法官介紹,目前查明可以執行的隻有徐宏高投在股市裏的5000元,外加一幢夫妻共有的房子。錢已凍結,房子要分割賠償很難,其餘的財產不易查清。
記者在南京市看守所見凶犯徐宏高時,提到賠償被害人家屬,他搖搖頭:“我就幾萬塊積蓄,就這麼多,賠不起。”
對於100多萬的高額賠償,吳玲瓏並不指望都拿到手。“他徐宏高家一對雙胞胎女兒,上學、生活都要錢。”
因為父親、妹妹被害,吳玲瓏學起了法律,6年來一直沒間斷。而賠償,是他最關注的問題,也是他學法的初衷。
“總得震懾犯罪,法律不就是保護弱者嘛。哪能殺個人斃了就了事呢?”吳玲瓏強調著他對賠償的理解。
“一定要讓做這個事的人家屬也感到羞恥,這筆錢是他們必須付出的代價。”吳玲斌接過話頭,偏激、激憤。顯然,僅靠嚴懲凶犯並不能完全達到他心目中的公平正義。
吳玲瓏兄弟表示,他們將為賠償一事繼續努力。相對吳玲瓏的自信,文建強則在被動等待這筆賠償的到位。
文建強告訴記者,不斷有朋友熱心給他張羅找對象,但卻次次“吹”掉:男孩以後要讀書,成家立業,家庭需要大筆開支,這是再婚女方不願意的。說到這裏,文建強表情一副尷尬,重組家庭又意味著多了一方老人要撫養。
一瞬間,吳玲瓏兄弟與文建強的影像重疊,賠償的N種價值如此清晰被放大。
有了賠償,吳玲瓏女兒的學費將有著落,一家的經濟窘困可以緩解。對於被害人家屬,這是看得見的實實在在的援助;有了賠償,文建強就會感受被告人家屬的真誠道歉,妻子被害之痛,可以部分得到撫慰,這也是其他被害人家屬最看重的;有了賠償,吳玲斌會重新審視周圍的世界,走出猜疑的陰霾。畢竟,社會的穩定,需要更多積極向上的人來構建。
關注刑事被害人賠償製度,也許終極價值就在於此。
由於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突顯,暴力犯罪處於高發態勢。龐大的被害人群體,由於大多得不到賠償,處境艱難。無辜的被害人卻要忍受身體的殘疾、心靈的創傷和經濟的困境。他們得到的往往隻是一張“法律白條”,有的甚至連犯罪中遭受的損失都“找”不回來。而我國法律在被害人救助上卻是一塊空白。
有多少被害人得不到賠償?誰該為刑事被害人“埋單”?
被害人,誰來撫慰他們
郭芳芳“被害人得不到賠償的事情並不鮮見,我在基層辦案時,每年都能遇到好幾起。”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趙學武無奈地對記者說。
趙學武,今年30多歲,戴一副眼鏡,書卷氣很濃。從華東政法學院畢業後,他在基層檢察院公訴科幹了10年,2006年12月,他被調往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提及“刑事被害人補償”,他先給記者講了一個案子。
2001年4月底,江蘇蘇中的一個小城。劉欣(化名)因為一些糾紛,與鄰居發生激烈的爭吵,後來甚至動起手來。在扭打中,她被鄰居用木棍打成重傷,半身癱瘓。
劉欣一家務農,日子本來就結巴,高昂的醫藥費讓他們背負了更沉重的債務。本來和和美美的生活一下子被攪亂了。鄰居最終被法院判了3年半,並被要求賠償劉欣8萬元。
但是,劉欣遲遲拿不到賠款。申請法院執行,對方沒有財產,法院也沒有辦法。無奈之下,劉欣的丈夫幾次用平板車推著她來到法院,要求給個說法。這引來很多圍觀的群眾,在當地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趙學武說:“像劉欣這樣遭到刑事侵害卻沒有拿到賠償的受害人,已經不是個案。我們叫做‘法律白條’。我常常看到,有被害人跑到公訴人這裏哭訴。”他對此也隻能徒有安慰。“遇到這種情況,我們也很同情,但是法律上沒有規定,我們愛莫能助。”
有多少被害人急需幫助,無從知曉
到底我們身邊有多少這樣的被害人?
2007年2月27日上午,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主任劉誌遠。
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負責辦理檢察機關刑事賠償案件,而被害人的補償問題也為他們所關注。在劉誌遠看來,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一對矛盾,在重視前者權利的同時,必須同時關注後者的權益,否則導致權利失衡,引發一係列矛盾。
對於記者的提問,劉誌遠一口氣報出了幾個數字。“2006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的本院管轄的、不服法院生效判決的刑事裁判申訴案件共有1811件,其中屬於刑事被害人申訴的有643件,占35.5%,該比例比2004年高了2個百分點。至於被害人得不到被告人賠償的,據初步統計,在目前的生效判決中,大約有80%以上。”
但這隻是到檢察機關通過刑事申訴檢察渠道得到的數據,而事實上,不服生效判決的申訴最主要的渠道仍是法院。而被害人賠償問題的反映更集中在法院執行部門,是執行不了的問題。另有一部分就是沒有偵破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主凶未到案,當然就更談不上賠償了。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趙國玲那裏,這個比例有一個略微具體的數據。趙國玲從事犯罪學的研究已經20多年,據她估計,我國目前有100多萬個案件的被害人得不到充分賠償。
由於處境困難卻又得不到賠償,被害人很容易心理失衡,走上上訪的道路,甚至做出一些極端的事情,由被害人轉化為加害人。盡管這個問題已經迫在眉睫,但是顯然,這方麵的調查還不很細致,統計數據也較粗糙。這不能不令人遺憾。
撫慰“被遺忘的人”,正在進行時
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遺忘的人”的觀點。如今,這些“被遺忘的人”正越來越多。
這引起了眾多學者的注意。本刊特約評論員、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認為,我國已進入新中國成立後的第四次犯罪高峰,因此而產生的被害人隊伍日益龐大。如果國家對被害人“暗夜裏的哭聲”不施以製度性的撫慰,被害人“惡逆變”為侵害人就將是國家和社會不得不麵對的現實。
如何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救濟,盡管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但有幸的是,在一些地方已經有了實踐。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趙學武就曾經辦理過類似的案子。
1999年至2002年近3年間,蘇中一城市掀起了一股養殖黑豚的熱潮。一養殖公司進行了大規模的極具誘惑力的宣傳,承諾全部回收。群眾紛紛購買,購買的種豚總價值達到500多萬元,涉及全國十幾個大中城市。但是,因公司資金鏈條斷裂,種豚無法回收。法定代表人因犯虛假廣告罪被判刑,很多群眾傾家蕩產。巨額的賠償怎麼辦?怎麼安撫群眾?由於社會影響巨大,政府出麵花了200多萬來補償群眾的本金。
“這件事情總算解決了。但是,通過政府或相關部門協調,給予一定補償,隻適用於極少數特殊的、影響比較大的案件。一般來說,大多數都沒有下文。”趙學武說。
在湖北也有類似的例子。一起備受全國媒體關注的丈夫戳瞎妻子案的賠償因法院的介入得以順利解決。妻子夏紅玉生完孩子後不久,丈夫牟倫勝要求與其同房,夏以會傷害身體為由拒絕……隨後,牟倫勝竟用螺絲刀戳向她的右眼,夏的眼球被摘除。牟倫勝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賠償夏紅玉56316.4元。然而,執行人員始終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物。夏紅玉的遭遇引起了湖北省三級法院的關注,省、州、縣三級法院聯合對夏紅玉案開展司法救助,將5.6萬元司法救助款送到了夏紅玉手中。
再放眼全國,有些地方已經嚐試建立機製,保障被害人的權益。2004年3月,山東省淄博市委政法委、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台經濟救助製度,當市民在刑事案件中遭遇傷害後,政府將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當年,該地就籌集到50萬元來自政府財政撥款、法院訴訟費以及社會捐助的救助基金。
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工作報告時說,各級人民法院已對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辦法進行探索,努力使被害人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並將在2007年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辦法。全國範圍內開展工作試點的10個高級人民法院統計表明,2006年共為378名刑事案被害人及其親屬發放救助金780.24萬元。
不過,“要使被害人及時、公平的得到補償成為常態,實現製度化、規範化運作,必須立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辦公室主任劉誌遠告訴記者。
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2006年8月,高檢院刑事申訴檢察廳、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中國犯罪學會部分學者齊集江西南昌,對被害人補償問題進行專門研討。大家對被害人補償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取得了共識。
孫謙,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2004年夏任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他多次聽取檢察幹警彙報的情況,也多次目睹那些沒有得到加害人任何賠償,生活陷入困境,四處哭鬧的上訪群眾。
孫謙認為,被害人的困境往往會推動被害人采取報複行為來實現自我與他人的再一次“平等”。要避免被害人向犯罪人轉化,就必須通過法律和道德等對被害人失衡的心理進行調節,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一種重要的機製保障。他提供了一個數字,在江西,群體性上訪事件中,刑事被害人上訪案件約占60%。這引起了與會人員的共鳴。
研討會上,中國犯罪學會會長王牧教授認為,對被害人進行補償是人權保護的最基本要求;是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因為它可以成為實現刑法現代化的突破口。修複性司法是刑法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誌,被害人的補償也是其中之意。
讓被害人享受法律的陽光
誠如本刊特約評論員王琳所認為,對受害人補償進行製度建構,最有效的保障就是立法。
早在2006年初,在參加全國人大為準備修改《國家賠償法》召開的一個會議上,劉誌遠就提出應同時考慮被害人補償立法。
2007年3月12日,一部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中國犯罪學會部分學者共同商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建議稿)》,已經由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謙提交全國人大。這標誌著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第一次正式提上議事日程。此外,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長,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以及其他一些人大代表也分別提出建立這一製度的探索。
打開建議稿,記者看到,它呈現出鮮明的特點。
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立法,無先例可以遵循,而國際上的相關立法已成趨勢。因此,借鑒國際先進立法比較多成為建議稿的特點之一。對被害人的國家補償進行專門立法;國家補償不是被害人的一切損失,而隻是一種救助;補償程序采用便民、快捷、經濟的行政程序,而非訴訟程序……
同時,建議稿盡管隻有短短的26條,卻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對可能的情況進行了充分考慮,“務實”成為第二個鮮明的特點。基本內涵較為狹窄,界定為“最後的救濟手段”,被害人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因遭受刑事不法侵害而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家庭生活確有經濟困難;加害人不明或加害人未即時賠償。在補償範圍上,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補償;在資金來源上,列入中央和省兩級財政預算;在補償標準上,適當比照國家賠償;為了保證公正和統籌協調,建議補償機構設在轄區市、自治州的政法委,等等。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趙學武也一直關注著被害人國家補償法的出台。法律的出台,不僅可以平複癱瘓在床的劉欣的心情,也可以讓更多的受害人享受到法律陽光的普照。他期待著立法通過的那一天。
在今天這個法治社會,人權保障深入人心,一旦某些群體的權利保護有呼聲,就會得到廣泛的認同和支持,就會迅速地向前推進。
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問題,體現了怎樣的法律理念,這些理念在我國怎樣變遷?《清風苑》專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監獄學會常務理事趙國玲。
趙國玲:讓國家成為無辜群體的堅強依靠
郭芳芳《清風苑》:趙教授,您好!從1984年碩士畢業留校任教,您就一直從事犯罪學的研究。您是什麼時候開始關注刑事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問題。這個問題又是什麼時候開始為我國法學界所關注?
趙國玲
趙國玲:刑事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問題,實際上是被害人學的一個重要內容,也屬於犯罪學的研究分支。被害人學主要關注在犯罪發生時,被害人起著什麼樣的作用,被害人的態度與誘發犯罪之間有什麼樣的關係,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又處於什麼樣的關係。
一開始的犯罪學完全專注於加害人,從心理學、精神醫學、生物學、社會學的方麵來研究,幾乎沒有人注意到犯罪被害人。
上個世紀20年代中期,被害人學的鼻祖門德爾鬆提出:如果被害人未能從加害者那裏獲得賠償,有權要求國家給予賠償。
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也就是我讀書那會兒,對被害人的補償問題進入我國法學家的視野。除了實證調查,翻譯著作,我國也有本土的研究。學者一直在努力,已經呼籲多年,隻是以前沒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清風苑》:從關注被告人到關注刑事被害人,這背後的法律理念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趙國玲:目前,大多數被害人得不到相應的賠償。原因有很多。比如,刑事案件的偵破率還不高,偵破不了的自然就沒有賠償可言;比如,盡管法院判決賠償,但是被告人無賠償能力……這在近幾年的惡性犯罪事件中尤為明顯。即使在少數案件中,被害人家屬得到了部分賠償,比如在殺人案當中,死者家屬得到幾千元的賠償,但對於“頂梁柱”倒塌的家庭來說,無疑是杯水車薪。被害人容易因此形成對國家、對社會的仇恨,甚至走向極端,上訪、鬧訪,出現報複性犯罪。
我國現行法律對被害人的保護是缺位的。這和我國立法理念有關。
我國的立法長期以來隱含著一種價值判斷:刑事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係的鬥爭,因而強調通過公訴與裁判懲治社會秩序的挑釁者。犯罪與侵權並存時,首先需要維護的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對於被害人利益的侵犯,也被認為是對整個社會的侵犯。因此,國家壟斷了處理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權力。
這種以國家追訴為標誌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監禁刑為中心的刑罰結構,雖然在法律效果上實現了對犯罪的懲處和國家層麵的正義,但在社會關係的恢複尤其是被害人損失的彌補上漸顯力不從心。一個個具體的被害人的權利被忽視了。
隨著國家主義的刑事司法理念向人本主義的刑事司法理念的轉變,人們意識到犯罪不僅僅是“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戰爭”,更是對被害人個體的侵害。認識的回歸使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障成為現代國家刑事司法關注的重要內容。
《清風苑》:被害人國家補償的立法理論依據是什麼?
趙國玲:為了更好地保護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在犯罪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無法得到賠償的情況下,國家必須通過立法,確立一種對被害人的損害給予一定的物質補償的法律製度。
關於理論依據,各國提出了各種各樣的學說。國家責任說,認為國家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保護之責;社會福利說,認為犯罪的被害者境遇十分悲慘,國家理應在生活上予以扶助;社會保險說,認為國家對被害人的補償是一種附加的社會保險,對於受到犯罪侵害也應視為社會保險幫助解決的意外事故之一等等。
我傾向於國家責任說。這是國家的一項義務和責任。當刑事被害人遭受沉重打擊,家庭陷入生存危機,又無法從加害方獲得賠償時,國家應擔負起它的責任,不要讓刑事被害人遭受多重打擊。國家對被害人的困難不予以救助,那就不是一個負責任的國家。
《清風苑》:國際上對於這個問題是如何解決的?
趙國玲:隨著研究的成熟,一些國家將這個問題上升到立法層麵。1963年,世界上第一部《被害人賠償法》在新西蘭通過。此後,英國、瑞典、法國、日本、韓國、美國一些州都先後建立了被害人補償製度。有的國家叫被害人保護法,有的叫被害人救助法,有的叫被害人補償法,還有的直接叫做被害人法。
1985年,聯合國又通過了《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對刑事被害人給予救助已經成為國際刑事司法的一項通則。
國際上關於犯罪被害人補償的一個最新發展是,2005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學會召集世界各國的被害人學專家,為聯合國起草了《為犯罪、濫用權利和恐怖主義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約(草案)》。這樣,有關被害人補償的國際法文件將有可能成為公約,從而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
《清風苑》:目前,我國被害人補償立法的呼聲很高。一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中國犯罪學會部分學者共同商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建議稿)》,已經由全國人大代表提交全國人大。您怎麼看?
趙國玲: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救助體係已無主要障礙。我們看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力推,最高人民法院也把它作為一個主要的研究課題。而且,我國改革開放20多年,經濟社會發展很快,也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因此,無論從立法和理論依據上,還是從現實情況上看,建立這一製度的時機已經成熟。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立法對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隻是對處境非常艱難的被害人的救急而非救貧。要想使他們生活恢複到以前的水平,全社會都應該給予關注,構建一個大的救助體係。比如,建立被害人的社會救助組織,創立被害人的谘詢服務機構,重視對被害人的教育等等。規劃之病
本刊編輯部規劃病了!
接二連三的規劃貪官落馬,規劃係統連年在機關評議中排名倒數,“昆明三任規劃局長前腐後繼”,“規劃之筆導致春城之敗”成為各大媒體頭條……
規劃確實病了,還病得不輕。
從揚州規劃局原局長張傑、南京規劃局城南分局原局長曹友楠、南京規劃局直屬浦口分局原局長謝京洪的身上,我們試圖歸結出規劃形形式式的病症。
采訪調查中,上下跳動的容積率,隨意更改的土地性質,任意揉捏的戶型變更,被金錢滲透的行政處罰權等等,既讓我們觸目驚心,又讓我們憂心忡忡。
我們憂心,因為城市規劃和我們大家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