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資源性商品出口規製的困境及完善(1 / 3)

我國資源性商品出口規製的困境及完善

熱點問題

作者:張令娟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我國對外貿易在全球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是資源性商品,更是成為國際市場的翹楚。所謂資源性商品,即本身並非直接的資源,但通過加工等手段將變成資源型商品,具體包括稀土、錫、鋅、錳、礦物燃料等。多年來,我國稀土金屬、錫、鋅等出口量位居全球前列。隨著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縱深發展,陸續采取了調整出口關稅的一係列措施來收緊資源性商品的出口。然而,這一舉措卻遭到WTO成員國的反對,引起了多次交易爭端,如2012年的中國原材料案、稀土案。在未來,我國在收緊資源性商品出口的同時,如何才能獲得WTO的合法地位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我國資源性商品出口的現狀、麵臨的困境等方麵進行研究,進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路徑。

一、我國資源性商品出口現狀分析

(一)銻、鋅金屬初加工商品出口大幅增長,稀土金屬、稀土化合物出口小幅增長

盡管我國自2004年起,便已加大了對資源性商品出口的宏觀調控。然而,很多資源性商品的價值在國際市場中居高不下,且呈現出連年攀升的局勢。在豐厚的利潤麵前,政策調控似乎作用不大,仍舊難以遏製此類商品出口大幅增長的勢頭。以2014年為例,在資源性商品中,以未鍛造的銻出口增長最甚,同比增長了77.93%,價值同比增長了82.06%。盡管我國自2008-2012年間就先後十二次下調出口退稅率,同時並取消了加工貿易。然而,一方麵是國際市場巨大的需求量,另一方麵是價格上漲的利潤空間,都推動著未鍛造的鋅、未鍛造的銻出口迅速增長。僅2014年,未鍛造的鋅出口數量增長為19.1%,但受國際市場價值下挫,價值同比下降了2.7%。但我國稀土金屬與稀土化合物出口數量增幅較小,分別為3.3%和3.2%,但在2014年其價值上漲較大,同比增長了64.4%和41.1%。

(二)錫、錳金屬初加工商品以及金屬礦砂出口大幅下降,非金屬礦產品、礦物燃料出口小幅下降

我國自2004年開始,陸續出台取消資源性商品出口退稅政策。如2004年,取消焦炭、實木地板等的出口退稅;2006年,取消煤炭、天然氣、瀝青等礦物燃料的出口退稅。通常生產這一係列商品的行業存在著過量生產、超額存儲的狀況,為搶奪市場,低價競銷戰略此起彼伏,造成企業利潤微薄、生存前景堪憂。再加國家一係列出口退稅取消,導致此類企業對相關資料性商品出口回落。以2014年為例,非金屬礦產品、礦物燃料、部分木材初加工產品的出口量較上年同期分別回落0.2%、2.8%、1.9%。另外,受國際市場對金屬礦砂、未鍛造的錫、未鍛造的錳需求量的下滑,導致價值下降幅度較大,最終導致出口量大幅下降,同比分別下降34.9%、42.11%、80.81%。

(三) 資源性商品出口價格表現各異,有漲有跌

受全球市場內資源性商品求大於供的影響,造成我國大部分資源性商品出口價格持續上升。在2014年,稀土金屬、稀土化合物、未鍛造的銻的價格更是呈現直線上升趨勢。尤其是未鍛造的銻同比出口價格指數為158.8(2013年12月價格指數為100)。另一方麵,由於部分礦產品開采存儲量過大,以及在前幾年大量向國際市場出口等原因,導致短期內呈現供大於求的趨勢,出口價格下滑速度過快。如未鍛造的錳、未鍛造的鋅、金屬礦砂在2014年的價格指數分別為34.7、73.2、82.6。

(四) 資源性商品出口貿易的地區分布不均衡

據國際對外貿易的專家統計,我國對國際市場諸多資源性商品的生產、供應等方麵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如2004-2012年間,未鍛造錳、未鍛造錫、未鍛造鋅的生產,我國均位居全球第一,占全球市場份額的35.9%、42.5%、29.2%;鋁礬土的生產僅次於澳大利亞、巴西,位居全球第三,占全球市場份額的10.2%。然而,我國資源性商品出口國別地區集中度過高。據商務部對外貿易司的相關統計,僅2013年,我國鉬及鉬製品主要出口於韓國、日本、美國、台灣地區、荷蘭,占比86.12%。主要集中於發達國家或地區,長期以往,對此類國家的依賴程度高,並不利於資源性商品出口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我國資源性商品出口規製麵臨的困境

(一)出口稅費措施的適用被極大地限製

我國在2000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簽署了《入世議定書》。在其中規定中國應取消適用於出口商品的全部稅費,除非GATT1994(關稅及貿易部協定)有明確規定。事實上,WTO至今也未對資源性商品的貿易做出專門而具體的規定。同時,GATT1994也並未對資源性商品貿易進行特別規製,仍舊將其歸屬於一般貨物貿易調整。按照《世界貿易報告(2013)》統計的數據表明,當前全球資源性商品出口麵臨收稅過多的局麵。其出口稅已超過一般性產品出口稅的2倍;所有被征收出口稅的商品中,資源性商品點到三成多。依據我國加入WTO時簽署的協定,僅能夠對84種商品稅收出口關稅,並對其最高稅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20%-40%不等。在2014年3月結案的“中國稀土案”中,裁決機構提出我國並兌現入世時的承諾,對84種外的資源性商品——稀土征收了出口稅費,從而判決中方敗訴。由此可見,我國在出口稅費措施的適用因WTO的相關規定而被極大地限製了。具體主要從務虛個方麵對我國出口減稅產生了不利影響:其一,征稅範圍受限,即除84種商品外,一律不得例外;其二,征收幅度受限,即必須依據規定的課稅標準收取;其三,征收程序受限,即盡管在協議中規定了最高關稅標準,然而還需與成員國雙方協調;其四,即使出於生態保護、維護生命健康等考慮,也不得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