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紅紅火火好日子
有地,你就給我繳稅
隋朝一開始沿用了北魏的租調製,規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製度開始部分推行,但是這個有年齡限製,50歲以後才可以納絹代役,不到50歲的話,該服徭役的你還得去。
唐朝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製度,實行租庸調製。穀物叫租,絹和布叫調,在服徭役的期限內如果想不去服役的,用納絹或布代役叫庸。唐朝的庸不再有50歲的年齡限製,甭管多大的人,隻要不想去服徭役,都可以納絹代役。本來,在農忙季節如果大規模征發徭役,就沒有人種地,會誤了農時,現在不願意去的人可以納絹代役,留著勞動力去種地,多有好處。
租庸調有一個前提,我給你交租、交庸、交調,但是你得給我土地。你不給我地我拿什麼交租子,布帛是地裏種出來的嘛,得種麻才能紡麻布,種桑樹才能有絹子。但是中國古代的土地是私有的,歸地主所有,那麼國家要給百姓分配土地,這個待分配的土地是從哪兒來的?顯然不能把地主的地給沒收了再去分。途徑隻有兩個,一個是新開墾的,再一個就是大規模戰亂、人口大量死亡後所形成的無主荒地。不過,隨著國家承平日久,人口增加,無主的荒地幾乎沒有了,新開的地也夠戧,能開的差不多都開完了,那要去哪裏拿土地來分給百姓呢?
這時候,政府有了新的應對措施。它規定,每個成年男子20畝永業田、80畝口分田。20畝永業田可傳之子孫,80畝口分田死後得歸還給國家,然後國家好拿去再分配。想得是挺好的,問題是到了天寶年間,土地買賣和兼並之風盛行。
土地本是私有的,這些大地主大官僚占有大量土地之後,還兼並農民的土地,沒等農民死,他這一百畝地就沒了,被兼並了。這一被兼並,國家就找不著口分田再往下分了,新出生的人就沒地了。沒地了,我的租庸調就交不了了,農民就隻能逃亡,逃亡後,政府的租庸調就收不上來,國家就沒錢了。整個連鎖反應就是,政府直接分配的土地減少,均田製無法推行,租庸調製也無法維持,直接影響到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為了解決財政困難,國家就得想招兒,不能再按照租庸調這種方法來收。公元780年,唐玄宗的曾孫唐德宗接受大臣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每戶按資產交納戶稅,按田畝交納地稅,一年分夏秋兩次征收,兩稅指的就是戶稅跟地稅。另外,還有一個意思就是一年收兩回。
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征稅標準。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表明朝廷對農民的人身控製有所放鬆。原來的租庸調製,收稅標準是以人丁計算,每個成年男子授田一百畝,每年為國家交比如150斤糧食、兩丈四尺絹布。有你這個人,就有國家的150斤糧和兩丈四尺絹布。這意思就是,哪怕當年國家分給你的地已經被兼並了,地都沒了,但是隻要你人在,照樣得交。那你唯一的選擇隻能是逃亡。
那麼被兼並的地到哪裏去了?到我這兒了,因為我勤勞致富。我們家八個兒子,你們家就兩個丫頭,所以你們幹活幹不過我們家,最後我們家發了財了,把你家的地兼並過來了。但我怎麼交稅?我還是按照我的人頭走,就算我現在有四千多畝地,我還是按照兩丈四尺絹布、150斤糧這麼交,因為我就一個人,你也是一個人,我交的和你一樣。
所以兩稅法以前是按人丁為主征稅,而現在則按照土地財產為主,你有地的你多交,你沒地的就少交,甚至不交。沒有土地的商人,交總資產的1/30。這就表明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製放鬆了,原來租庸調製下不允許人口流動,你這一百畝地在海澱,你人跑朝陽去,我跟誰要稅去,你的地在海澱,人必須在海澱,地在人在。現在無所謂了,你愛上哪兒上哪兒,因為誰占了這一百畝地,我就跟誰征稅,你可以隨便流動。如此一來,你在這兒沒有地,可以上有荒地的地方開發,在海澱的地被兼並了,你可以去昌平、平穀,這就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對生產發展是有利的,兩稅法實行的好處就在這裏。
兩稅法一實行,國家不再管這個地在誰手裏了,這也就意味著土地兼並不受限製了,麻煩也開始出現。從唐朝以後,田製不立,願意兼並就兼並,農民沒有土地就隻能去租種地主的土地,一租種地主的土地,地主就把稅賦轉嫁到農民身上了。比如,我是一個血汗工廠的廠主,是生產聖誕樹的,全世界的聖誕樹都是我們生產的,我廠裏的工人每個月的工資是700塊,每天要勞動11個小時,每個月可以歇3天,你看我夠仁慈的吧!現在國家提高了我的企業所得稅,那我怎麼辦呢?我隻能讓你們每天工作12個小時,1個月歇1天,工資600塊,3個月不發。實際上我為國家交所得稅,為希望工程捐款(我是一個多麼有愛心的企業家啊),都是你們出的這個錢。我該坐遊艇坐遊艇,該環遊世界就環遊世界。其他所有負擔都是你們掏的錢,可想而知,這樣一來,國家雖然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但地主又給農民加上去了,客觀上還是加重了農民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