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死刑與肉刑刑具(3)(1 / 3)

宋代,絞刑和斬首並用,該絞該斬都須嚴格審判。有的官員判定絞刑的人數比判定斬首的人數還要多。神宗元豐年間,河中人劉勃自南京軍巡官代還,他自言在任期內判定絞刑二百六十人,而判定斬刑僅六十人。宋代和唐代一樣,還規定被判為絞或斬的犯人可以交納銅來贖罪,交納的數量為一百二十斤,宋代除交銅之外,還要另加決杖一頓。雖然如此,當時仍有不少的犯人因交不出這些銅而被絞死。

遼代,繩刑絞縊仍然是死刑的一種。天祚帝耶律延禧保大四年(1124)五月,金兵攻克燕都,宰輔左企弓、曹勇義、樞密使虞仲文、參知政事康公弼等人降金,燕都百姓流離失所,前去依附平州留守張攷。張攷采納翰林學士李石的計策,派部將張謙率領五百餘騎兵,把左企弓等人召集到灤河西岸,曆數他們降敵的罪行,然後把他們繩刑絞縊處死。金代的死刑仍然為斬、絞兩種,也可以交銅來贖免,但交納的數量為二百四十斤。

元代無絞刑,明清兩代列絞刑為死刑之一,這和唐、宋、遼、金都是一樣的。明代對絞刑的判定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如正統八年(1443)大理寺議定,對盜竊犯初犯者在右臂刺字,再犯者在左臂刺字,三犯者要處以絞刑,此議經皇帝批準實行。明朝末年爆發了李自成農民大起義,1644年3月開始圍攻北京,明城外三大營士兵皆潰降,3月18日太監曹化淳開彰儀門投降,崇禎帝急鳴鍾召集百官會議,無一人至。崇禎見大勢已去,殺死妻子兒女,於3月19日黎明,和太監王承恩同縊死於宮內萬壽山(煤山)山亭。崇禎帝曾監處死鄭鄤的淩遲刑,說明他的凶殘,事隔五年,在農民大起義的洶湧波濤中投繯自盡,這難道不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嗎?

清代判定絞刑和其他死刑一樣,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同為死刑,或斬或絞也需要嚴加區別。如順治十四年(1657)江南科場案發,刑部審理後判定正主考方猶應斬首,副主考錢開宗應處絞,同考官葉楚槐等應流放尚陽堡,結果經皇帝親自批複,將方、錢二人俱斬首正法,同考官葉楚槐、周霖等十七人都繩刑絞縊處死。聖旨下後,立即執行。

繩是絞刑的主要刑具,但實施刀刑斬首、淩遲,實施斧刑腰斬和實施車刑車裂都需要繩捆索綁後,才可行刑,所以,繩是一種用途極廣的刑具。

把河水作為懲罰人的刑具,春秋時就已采用。晉國的趙簡子曾把鸞徼沉入河中,以示懲罰。趙簡子對別人說:“我愛好聲色,鸞徼立即給我送來歌女舞姬;我愛好宮室台榭,鸞徼很快給我建好亭台樓閣。但是,我喜愛有才能的仁人誌士,鸞徼卻沒有為我選中一個人。他的所作所為是助長我的過錯而損害我的善行,要這樣的人有什麼用呢?”趙簡子的做法,意在懲治諂佞之徒,鸞徽被沉河也算是罪有應得。魯成公十一年(前580),晉國的郤犨向魯國的聲伯求婚,聲伯強行奪取施氏的妻子嫁給郤犨。施妻和郤氏生了兩個兒子,後來郤氏病死,晉國人把施妻送還魯國,仍歸施氏,施氏就把郤氏的兩個兒子沉到河裏淹死。若將上述兩例加以比較,可以說,施氏的做法,處理的是本家族的私事,沉河屬於私刑,而趙簡子的做法則帶有官刑的性質。不管官刑、私刑,河水作為刑具的屬性則很清楚。

弓箭

弓箭是古代戰爭中常用的武器。如果在非戰爭時用箭射的方法把人處死,弓箭就成為刑具了。

據史料記載,弓箭作為刑具殺人,最早始於漢代。漢元帝初元年間,王尊任美陽(今陝西武功西北)縣令,該縣有個婦女控告她的義子不仁不孝,說這位義子竟然要以她為妻,若不順從就遭毒打。王尊審理此案,派吏役調查屬實,就將那義子逮捕,吊在樹上,王尊親自監刑,派五百名騎士張弓搭箭,亂箭把他射死,以示懲戒。官吏和百姓們看到這種情景,無不驚駭。至南北朝時,也有用箭射人的記錄。例如南朝宋元徽年間,後廢帝劉昱凶殘無道,後來成為齊高帝的蕭道成當時仕宋為中領軍,劉昱很想除掉他。有一年夏季,天氣炎熱,蕭道成袒胸露腹躺在府中樹陰下睡午覺,劉昱不經侍衛通報,徑自來到院內。他見蕭道成睡得正熟,就用筆在蕭道成的肚子上畫了一個箭靶。這時蕭道成也被弄醒了,劉昱就讓他站在廳中,自己站在稍遠些的地方,張弓搭箭,瞄著他肚子上的靶準備發射。蕭道成在這緊急關頭神色不變,施禮打躬說:“老臣無罪。”劉昱的侍從中有個名叫王天恩的進諫說:“蕭領軍的肚子大,作為箭靶是最好不過了,但是,陛下一箭就把他射死,以後還怎麼射呢?不如改為雹箭來射他。”雹箭是一種不帶鐵箭頭的演習所用的箭支,不會傷人,王天恩用這番話巧妙地使蕭道成化險為夷。劉昱果然采納了他的主意,叫人取來雹箭,搭在弦上,一箭射去,正射中蕭道成的肚臍眼。劉昱非常高興,大笑道:“你們看我的箭法怎麼樣?”眾人誰敢掃他的興,隻得隨聲附和。後來,劉昱又叫人用木頭刻成蕭道成的肖像,在木人的肚皮上畫出箭靶,他令侍從們都用箭來射。劉昱的所作所為正是一種虐待欲和報複欲的發泄,這也是他年幼無知的表現。俗話說咬人的狗不露齒,像劉昱這樣一直張牙舞爪,肯定是咬不住人的。所以他最終未能將蕭道成置於死地,而他自己卻在十五歲時就因其施虐過分被身邊的侍從們殺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