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消費稅製比較
宏觀經濟
作者:解昭君
【摘要】消費稅是流轉稅中具有一定宏觀調節作用的稅種,中國與美國在消費稅設置方麵有一定差別,本文分別從立法原則、征稅範圍、稅率設計和稅與價格的關係方麵對兩國消費稅差別進行比較,並通過比較對中國稅製建設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中美消費稅改革
一、引言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我國於1994年1月起開始施行《消費稅暫行條例》,現在消費稅有14個稅目,雖然起到一定的宏觀調節作用,但作用微弱。相比較而言,美國的消費稅製對中國的消費稅改革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下麵本文就通過中美兩國消費稅製的比較,對中國消費稅改革提出幾點建議。
二、中美稅製差別
(一)立法原則
稅法的立法原則決定了稅收的征收範圍、負擔、征稅環節等,處於稅收製度的核心位置。它不僅在稅收製度的建立及貫徹執行中作為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也是判斷一國稅製優劣與否的標準,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我國消費稅法總的立法原則是立足於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充分考慮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狀況,注重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
相比於中國消費稅的立法原則,美國的立法原則就比較簡明、規範,且強調宏觀調節這一經濟職能,並易於貫徹和實施。具體包括:受益原則,即以是否受益為依據,受益者納稅,不受益者不承擔稅負;限製性課征原則,即對那些法律規定禁止或者應限製的消費行為;節約性課稅原則,即選擇那些資源供給比較缺乏的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費物品課稅;差別課稅原則,即對不同性質的消費品課稅,要體現稅負的差別。
(二)征稅範圍
目前,國際上對消費稅通用的分類是,按照征稅範圍的寬窄分為:有限型消費稅、中間型消費稅和延伸型消費稅。其中,我國與美國都同屬於有限型消費稅,但征稅範圍仍有所不同:
我國目前的消費稅目隻包含14個稅目,僅局限於傳統貨物品目,且大部分是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征稅涵蓋範圍非常的窄,調節作用非常有限。相比下來美國的征稅範圍相當寬廣,有39個稅目,還涵蓋了環境稅、通訊、運輸、外國保險、製造業、港口稅、賭博等一些行為稅,每個稅目下麵還包括眾多的子目,且課稅範圍有擴大的趨勢。
(三)稅率
稅率時稅收要素中的核心要素,直接關係到稅收負擔的高低和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寡,因此稅率的設置對一國稅製也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根據拉弗曲線,稅收收入隨稅率的增加呈現先增長後下降的趨勢,因此稅率的設計要合理適度,即體現國家的調控目標,又不阻礙財政收入。
我國消費稅大部分實行有區別的比例稅率,個別稅目實行定額稅率或者兩者並用,稅率從5%到56%不等。其中,卷煙還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金銀珠寶首飾等隻在零售環節征收比例稅。美國的消費稅法則規定消費稅以從量定額為主,從量比例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