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計征個稅的問題與完善策略
理論與實踐
作者:黃德
【摘要】2011年9月,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由九級變為七級,費用扣除額由2000元提升到3500元。由於稅率級數的減少和級距的提高,使得年終獎計征個稅越來越完善,但依然存在著稅率臨界點稅負呈反方向變化等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年終獎計征個稅稅率臨界點
一、年終獎計征個稅的主要辦法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薪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辦法計算:
第一,確定年終獎應納個稅所得額。倘若職工當月工薪所得大於等於費用扣除額時,那麼年終獎總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反之,則用年終獎減去費用扣除數與工資薪金的差額後,再確定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將應納稅所得額除以12得到的商數,在稅率表中查找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第三,套用公式計算得出年終獎應納個稅稅額。當月工薪所得大於等於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應納個稅稅額=年終獎×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工薪所得小於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應納稅額=[年終獎-(當月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年終獎個稅存在的問題
(一)稅率臨界點附近稅負反向變化
由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除以12得到的商數所對應的個稅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確定適用稅率的辦法,本質是速算扣除數未增大,而年終獎個稅稅率的範圍增大了12倍,結果導致稅率臨界點附近多發年終獎的稅後收入反而低於少發年終獎的稅後收入。例1:2012年,某單位A、B、C三職工每月工薪均為3600元,年終獎分別為18000元、18000.06和19283.33元。由於三人工薪所得都高於費用扣除數3500元,所以年終獎總額直接確定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過程如下:A職工年終獎18000÷12=15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個稅=18000×3%-0=540(元),稅後收入=18000-540=17460(元);B職工年終獎18000.06÷12=1500.01,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則應納個稅=18000.06×10%-105=1695.01(元),稅後收入16305.05(元);C職工年終獎19283.33÷12=1606.94,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則應納個稅=19283.33×10%-105=1823.33(元),稅後收入17460元。B職工比A職工雖然隻多發了0.06元年終獎,卻要多繳個稅1155.01元,稅後收入減少1454.95元;C職工比A職工多發了1283.33元年終獎,稅後收入卻剛好與A持平。
(二)不同方式發放年終獎會導致稅負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