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種基於信息化技術的票據集中管理方案(1 / 3)

一種基於信息化技術的票據集中管理方案

理論與實踐

作者:郭震峰

【摘要】以工商銀行2011年開始推行的“票據池”為代表的票據池業務,曾被認定非常有前景。但是,企業集團如何具體運用該產品實現跨行跨地域的票據集中管理,卻鮮見資料問世,本文提出了一種基於信息化技術的票據集中管理方案,供同行參考。

【關鍵詞】信息化技術票據集中管理

票據是現代社會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集彙兌、支付、結算、信用、融資等多種功能於一身,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票據應用的廣度與深度也日益得到拓展。對於分、子公司眾多,並且已經開始實施資金集中管理計劃的企業集團來說,資金的集中往往帶來風險的集中,票據業務的風險,與現金業務的風險一樣,如果忽視管理,將很容易導致風險的蔓延與擴大,最終對整個企業集團造成損害。所以,隨著現金集中管理的完成,票據的集中管理也勢在必行,操作得當的話,除了能夠降低風險,還可以利用票據的融資性獲得可觀的經濟收益,從而使資金集中管理計劃更加完善。

一、票據的定義及發展

根據傳統定義,狹義的票據包括:彙票、本票、支票,廣義的還包括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狹義上的票據又常被通稱商業票據(Commercial Paper,CP)。

中國票據的曆史可以追溯到唐朝。清末,江浙地區經濟蓬勃發展,催生了商業票據,如用於彙兌的錢票,還有商行簽發給生產者的期票:“竹票”、“茶票”、“鳥頭票”等等;民國時期,已有洋行及少量華商使用銀行承兌彙票進行交易;1934年底到1935年初,商業承兌彙票誕生;1936年,上海銀行票據承兌所創立;為與票據貼現製度相配合,1936年6月,由中國銀行等多家會員銀行創設了中國征信所。

1955年基本停止的商業票據承兌、貼現業務在80年代得到恢複;在1994年以前,國家推動商業信用票據化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將商業票據作為一種安全高效的結算工具;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頒布,初步建立了票據行為的規範及法製秩序;1997年,人民銀行開始真正行使央行職能,針對金融機構開展商業票據活動製訂了一係列的法規、製度,至此,商業票據的使用才開始步入正軌,票據的流通轉讓初步顯示出了短期融資功能。

我國當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範圍較窄,其中最具有票據“本色”特征的當屬商業彙票,特別是銀行承兌彙票。本文中的“票據集中管理”,主要是指銀行承兌彙票。

二、商業彙票的業務概述

根據作者多年的從業經驗,從事經營的企業在商業彙票的應用實踐中,常見到以下一些操作:

第一,簽發銀行承兌彙票進行支付。以票麵金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存銀行,銀行簽發銀行承兌彙票,我方持票支付貨款。

第二,背書。收到下遊客戶的銀行承兌彙票後,進行背書,支付給上遊客戶。

第三,貼現。收到銀行承兌彙票後向銀行貼現,獲得票麵金額扣除貼息後的現金。

第四,簽發100%保證金銀行承兌彙票代替支票。支票的使用地域、時限有較多限製,用銀行承兌彙票能比支票、銀行彙票更靈活地根據實際情況控製資金的流轉。

第五,收到銀行承兌彙票後,有條件地向下一手客戶背書。這個“條件”最常見就是額外收取利息或貼息給下一手,可以結合經營業務的情況靈活應用。

第六,開出商業承兌彙票貼現。

第七,合作套現。向合作公司簽發銀行承兌彙票,對方貼現,扣除貼現息及對方收益後餘款歸還。操作的關鍵是要控製購銷合同與增值稅發票。不少企業都會有多塊牌子,便於進行關聯操作,套取資金,也設立多塊牌子的重要目的之一。

第八,“買票”。我方現金較多而無業務需要開展時,由合作公司開票給我方,扣除貼現息及額外收益後餘款歸還對方,我方持票到期托收,賺取較高額的收益。

以上操作的特點可概括為“低信用風險、高操作風險”。由於商業彙票本身所具備的高信用性,因此風險主要體現在操作的合規性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於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盡管在2004年進行了修改,但仍有一些不適應當前經濟及社會發展之處。上麵的操作,相當一部分有利於促進自身的經營發展,但卻屬於法律的禁止行為,是否決定進行,需要企業綜合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