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述評
企業論壇
作者:靳月
【摘要】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及其披露一直是理論與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提出背景、披露的動機及現狀、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對企業業績的影響和披露質量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對已有的相關理論研究進行回顧與總結,希望對我國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有所幫助。
【關鍵詞】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鑒證
一、概述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對於超出法律和公司治理規定的對利益相關者最低限度義務之外的、屬於道德範疇的責任。其中,企業對合同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主要是:勞動合同之外員工的福利、友善地對待供應商等。企業對非合同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主要是:環境保護、產品安全、市場營銷以及對社區活動的態度等。
(一)披露的內容
葛家澍、林誌軍(2001)認為,利益相關者需要企業提供有關社會責任的諸如環境保護、醫療勞保、社區活動、就業、反種族歧視、雇員培訓或所作社會貢獻等的信息資料。
在考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第81條,並結合國內外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界定和中國國情,李正、向銳(2007)認為,環境問題、一般社會問題、消費者、企業員工問題、社區問題以及其他,屬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範疇。
(二)提出背景
伴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及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化,因企業經營活動引發的環境及社會問題,如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障等接踵而至。酒鬼酒的塑化劑事件、山西“黑勞工”事件、太子奶的詐捐事件、屢見不鮮的煤礦坍塌事件等都是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典型案例。社會各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日益關注,對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要求也愈加強烈。
由此種種,張鳳元(2013)探討了低碳經濟下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必要性。黃溶冰、王躍堂(2008)將企業社會責任披露的內容分為必須披露的(如對股東、消費者、員工、政府及環境的責任)和自願披露(如公益活動等)的內容。
二、動機及現狀
社會責任報告使用者通過披露的信息,來了解和判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評估其未來發展前景和風險,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Abbott和Monsen(1979)認為,由於計量社會責任活動是一個偏主觀的過程,管理者可以策略性地披露幾經篩選的信息,使得報告偏袒公司一方是有很大可能的,因為企業都願意將其自身裝扮成具有濃厚的社會責任感。
由此,我國上市公司在主動披露信息時存在漂綠傾向,往往披露有利於企業聲譽的正麵消息,大多數報告誇大成績,對負麵信息閉口不談,這導致了在信息披露數量顯著提高的同時,質量卻得不到相應的提高(盧馨、李建明2010)。
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與企業業績
大多數學術研究者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利於企業業績的提升。Lev(2010)認為,較好地履行社會責任的聲譽能增加產品銷量。Brown等(2006)研究發現,提升企業在社會責任問題上的聲譽能帶來更多的媒體關注並受到監管者和政策製定者的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