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財會園地
作者:姚敏
【摘要】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也成為各國審計研究的重點,不僅關係到每個審計人員切身利益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生存與發展,還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我們必須對其進行深入有效的分析。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對策
一、研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得到不斷完善,注冊會計師的地位在經濟生活中越發重要,作用越發顯著。從目前看,由於審計環境的巨大變化,企業規模顯著擴大,會計業務變得更加複雜,審計風險逐漸變大。與此同時,投資者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監管的措施日趨完善,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日趨增大。麵對這種情況,研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必要性也變得尤為重要。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分析
(一)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及其風險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由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應當依照法律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
我國注冊會計師遭受行政訴訟具體表現為:我國審計人員涉及法律責任的案件經常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東方鍋爐事件、瓊民源事件等。與此相反,在西方國家,民事處罰為大多數。在我國,由於民事處罰往往被行政處罰所替代,使得相關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得到擴展與強化,造成了注冊會計師的涉假案件在處理時出現模糊、隨意以及缺少威懾力的現象。
(二)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及其風險
民事責任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侵權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我國注冊會計師遭受民事訴訟的現狀:最高法院2002年1月出台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為投資者依法索賠提供了良好的程序性開端,也劃清了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由於相關審判法律實體尚未出台,目前主要有一個難題:重大遺漏是否屬於虛假陳述?對於這個問題,我國的不同法規之間有些出入。根據我國《證券法》第59條定義,把虛假陳述行為分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三種形態。可見,根據《證券法》,重大遺漏屬於虛假陳述。但在最先發布的《股票條例》中,重大遺漏與虛假陳述是並列的,那麼如何判定重大遺漏是否屬於虛假陳述,就成了一個難題。
(三)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及其風險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我國注冊會計師遭受刑事訴訟的現狀:1998年“渝太白”、“紅光實業”、等一係列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嚴重虛假現象的出現,給中國證券市場蒙上了一層陰影。但是,隨著中國證券監督機構對涉案公司依法處罰力度的加大,屢受打擊的投資者對證券市場重新又恢複了信心。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東方鍋爐”事件、銀廣夏事件接踵而至,如巨石投水,使中國證券市場又掀起轉軒然大波。
三、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存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