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構建我國生態稅收體係的路徑探索(1 / 3)

構建我國生態稅收體係的路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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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欣

【摘要】生態環境的逐步惡化不僅影響著人們的生存質量,也抑製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雖然目前我國已開征與生態有關的稅種,但是力度遠遠不夠,因此建立生態稅收體係已勢在必行。本文以生態稅收為研究對象,基於現狀分析如何構建我國的生態稅收體係,促進環境的改善和資源的有效利用,從而推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資源生態稅收環保理念

依據可持續發展理論,人類在發展中應使可持續經濟、可持續生態和可持續社會三方麵協調統一。目前,我國已打破了三方的平衡體係構成了外部不良經濟,環境問題即是負外部性的結果。根據外部性理論,應當通過建立生態稅收體係的方式使其內化,用稅收來彌補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差距,這就要求我國盡快構建生態稅收體係。

一、生態稅收的涵義

生態稅收源於西方理論,自提出已有80餘年,目前已形成了一些經典性理論和實踐成果。它是指國家以實現生態環保為目的,向所有因生產和消費而造成外部不經濟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係列稅收的總稱。生態稅收有如下特征:

(一)特定的目的

生態稅收是國家為了控製汙染,促進資源效率的提高,實現資源的永續利用以及國家經濟、環境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專門從事的生態保護工作。它的首要以及特定的目的是保護生態環境。

(二)宏觀調控的作用

生態稅收調控的手段是通過價格信號,使外部環境造成的影響成為被征收者的內在成本因素之一,從而影響被征收者的經營決策行為,引導被征收者的行為向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方向變化。從宏觀層麵的角度,生態稅收可促進整個社會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微觀層麵的角度,生態稅收可以促進企業改進技術來提高生產效率,在實現技術進步的基礎上進行集約式生產,從而使企業貫徹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

二、我國建立生態稅收體係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然性分析

1.生態資源緊缺。我國生態基礎薄弱,自然資源並不豐富,人均資源更是不足。何況我國尚且處於發展中國家階段,經濟增長方式長期粗放,企業環保技術含量低以及治汙染的能力有限等原因,生態破壞十分嚴重,造成我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出現了許多生態和環境的問題。構建生態稅收體係可保護環境,調節產業結構,促進可持續發展。

2.現行生態保護措施力度不足。為了達到保持環境和經濟發展的相互協調,我國在生態保護中采取了相關的措施,主要體現為命令控製政策和排汙收費製度。隨著這兩種措施的推廣,其都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局限性。命令控製政策無法針對所有產生汙染的產品和活動製定明確的環境標準,在管製手段上也缺乏對企業技術革新的刺激。排汙收費製度收費標準偏低,範圍較窄,征收對象不全。由此可見,我國需通過完善稅收的手段加強生態保護。

3.稅收比行政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具有相對優勢。(1)稅收比行政手段更有效率和彈性。行政手段的依據是法律,製定出環境質量標準,若違反者會受到法律製裁,其優點為具有權威性和強製性。但是行政手段的實施對象是廣大民眾,廣度範圍較大,用強製的手段進行大範圍推行的是不現實的,因此缺點為缺乏彈性和效率。而稅收的調節更加靈活,也更容易被民眾所接受,這也是它比行政手段更具有效率和彈性的地方。(2)稅收比其他手段適應性強。補貼政策和排汙收費為其他手段中的典型代表。稅收和補貼政策從原則上都能夠給生態環境的保護帶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在實踐當中,無論是補貼采用直接給予貨幣的形式還是以稅收的方式間接補貼,所支付的補貼費用在生態環境保護中都沒有太大的效果。從長期的角度看,稅收會減少整個社會的汙染。但是補貼由於使得私人邊際成本加失去補貼的邊際機會成本等於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邊際成本,會使得原本該停止的汙染環境的生產和消費行為繼續下去,會增加社會總體成本,從而進一步破壞生態環境。

稅收和排汙收費相比較,排汙收費在我國目前的環境法律中規定,其對象僅限於企事業單位,沒有居民和其他團體,因此把理應承擔環境汙染費用的消費者排除在外。我國排汙收費製度主要采取超標排汙收費,基本不考慮汙染物的排放總量,主要根據汙染物的排放濃度超標收費,不利於汙染的總量控製。而稅收比排汙收費征收範圍廣,且一旦繳納稅款後,並不具有相對應排汙的權限,一旦排汙超過法定標準,還需繳納罰款,並承擔限期改正等法律責任。因此構建生態稅收體係是發展可持續生態中必不可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