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保險產生與運行的倫理基礎
保險市場
作者:龔豔
【摘要】倫理思想在保險的運行中有著很重要的體現,認識並研究保險運行的倫理基礎,對於人們正確的認識保險,促進保險業的發展,推動保險文化和保險倫理建設,都會產生積極的影響。本文將從互助倫理、誠信倫理、博愛倫理以及服務倫理四個方麵具體闡述我國保險產生與運行的倫理基礎,並從中國傳統倫理文化角度對我國保險的倫理建設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保險倫理基礎
一、我國保險產生與運行的倫理基礎
(一)同舟共濟的互助倫理
我國早在古代就有了後備與互助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公元前2500年,我國的《禮記·禮運大同篇(節錄)》裏記載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人所終,壯有所用,動有所長,鰥、寡、孤、獨、殘疾者,皆有所養。”足見我國古代就有了共同謀求經濟生活安定的互助思想。
而現代保險的運行機製則是通過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建立保險基金,並對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進行補償給付。
保險的存在和發展到現在已經經曆了幾千年的曆史,但不管保險發生了怎樣的變革,保險的產生與運行中所包含的“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基本思想卻一直未變。
(二)不欺不騙的誠信倫理
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原則,誠信倫理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運行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而保險本身作為一種市場經濟行為,在其產生和運行中對於誠信倫理的展現就更為充分。
首先,保險的最重要原則之一就是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雙方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的誠意,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承諾,全麵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或承擔其他法律後果。為了保險雙方的利益,提高經濟效率,保險需要堅持最大誠信原則。這就使誠信的倫理,成為了保險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循的道德倫理。
(三)扶助貧弱的博愛倫理
保險的基本原理,是保險人向可能發生風險的個體或者群體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然後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進行補償給付。
經濟補償功能和經濟給付功能是保險的基本職能,保險的這個基本職能裏充分蘊含著博愛的倫理。
而保費豁免條款,則更加充分的體現了保險運行中的博愛倫理。一般情況下,被保險人隻有繳納保費才能享受保險權利。但實際上,有許多保險條款規定,在人身保險中,凡已參加保險的被保險人若發生失能(被保險人由於疾病而喪失工作能力),無力再繼續繳納保費時,保險人往往對該被保險人實行保費豁免,而且仍對其繼續承擔保險責任。若按純粹的市場權利義務對等的經濟原則,保險人此時完全可以不再對該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多是退還被保險人已交的保費而已。但保險人考慮到解除保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打擊,仍然承擔起對該被保險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