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央行金融管理的機製障礙及突破途徑
專題調研
作者:塵永魁
【摘要】近年來,縣域商業銀行、村鎮銀行、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組織相繼成立,縣域金融業務規模不斷膨脹,縣域金融管理任務越來越重。人民銀行縣支行是目前縣域設置的主要金融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人民銀行“三定”方案(國辦發〔2008〕83號)均賦予了其相應的金融管理職能。但從近年來人民銀行縣支行金融管理的實踐來看,縣域金融管理機製運行不暢,金融管理效果受到一定影響,亟須尋求突破途徑。
【關鍵詞】金融管理突破調查商業銀行
一、人民銀行縣支行實施金融管理的機製障礙分析
當前人民銀行縣支行在實施金融管理中存在三個機製障礙,製約了其縣域金融管理職能的有效履行。
(一)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製度安排存在缺位,法規製度障礙導致縣支行金融管理有時“左右為難”
1.部分業務金融管理主體模糊或交叉。從《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等金融管理部門之間在支付結算管理、中間業務收費、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麵製度缺位或相互交叉,管理職責界定不明晰,導致縣域部分金融業務重複管理或處於管理真空。由於受法定管理權限的製約,人民銀行縣支行難以依法實施有效管理。
2.縣支行對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權限有關規定不明確。
3.縣支行經濟金融調查權不足。縣支行需要掌握縣域投資、消費、物價、財政收支等多方麵信息,但由於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撐,縣支行難以對微觀經濟主體如企業、居民進行有效的調查、監測,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得不到積極配合,數字的時效性和真實性難以保證,影響縣支行監測、分析和調研質量。
4.縣域部門間工作協調機製欠缺。
(二)金融管理方式和手段缺乏剛性約束,管理機製障礙一定程度上使縣支行金融管理“有心無力”
1.分專業金融管理層次低,未能充分發揮整體合力。當前縣支行受人員、內設部門條塊分割限製,對轄內金融機構執行央行各項管理政策情況進行綜合執法檢查時存在薄弱環節。對於金融機構執行信貸、支付結算、金融統計、國庫、現金管理以及外彙等管理規定的情況,基本上以職能部室專業管理監督為主。同時,對金融機構的綜合評價工作管理粗放,未能充分體現“綜合”特點。
2.縣支行金融管理手段硬性約束力不強。縣支行在對金融機構的管理手段上,除了一些數量性工具以外,更多地隻能采用“道義勸說”性質的窗口指導。當金融機構經營目標與央行政策意圖基本一致時,金融機構比較“聽話”,相左時則會選擇性“失聰”,導致縣支行金融管理手段失靈。
(三)金融管理人才和激勵措施不到位,人才機製障礙使縣支行金融管理有時麵臨“用工荒”
過去十多年來,縣支行長時間未進新人,現有人員基本上是“一人多崗”,從事金融管理業務的人員數量不足,特別是既能做具體事務,又具備相應依法行政能力,能夠進行現場檢查、會綜合分析的複合型人才嚴重不足。同時,由於近幾年縣支行開展的現場檢查等金融管理活動較少,現有金融管理人員未能得到充分的鍛煉。另外,縣支行金融管理類崗位相對來說知識技術含量較高,工作難度較大,在激勵機製不健全、激勵力度不夠的情況下,使從業人員缺乏工作認同感和自豪感,工作積極性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