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際信任在農戶借貸契約中的作用分析
民生金融
作者:顧震
【摘要】農戶與正式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成本高昂,導致農戶在借貸時大多采用民間借貸的形式。而農村是一個熟人社會,所以農戶借貸大都發生在熟人之間。本文從博弈的角度出發來分析農戶在借貸契約簽訂時和出現違約行為時人際信任所發揮的作用。借款時,雙方考慮的更多的是雙方的人際信任,這裏既有考慮能力信任即聲譽價值又有考慮人品信任的行為;而在發生糾紛時,很少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通常是利用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第三方來進行調解。
【關鍵詞】農戶借貸人際信任能力信任人品信任調解
一、研究背景
農戶進行民間融資的主要原因在於正式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萬江紅和徐小霞[1]在調查中指出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中。何廣文[2]在調查中指出,農戶借貸行為更多依賴非金融渠道,從放款的筆數分析,93.95%的放款行為是在親戚、鄰居和朋友間進行的,且農民礙於情麵很少設置抵押。在發生糾紛時,由於正式解決途徑成本較高,加之熟人社會中人情關係的影響,多采用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第三方調解的辦法解決,這裏的第三方在農村社會主要指受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民間精英,這種民間精英在當地有較高的威信,處理公正,民間精英是根據其人品、能力而選擇出來的。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農戶之間進行借貸行為時,不管是熟人之間的借貸、無抵押的借貸還是糾紛的解決,人際信任都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二、人際信任的內涵
鄭也夫認為,信任是一種態度,相信某人的行為或周圍的秩序符合自己的願望[3]。人際信任是信任的最主要的表達形式,人際信任是在人際交往中形成,對人的能力的理性計算和對人的品格感性認同。儲小平等認為信任程度往往與血親距離有關,血親距離越近,相互間信任度就越高[4]。楊中芳和彭泗清認為人際信任可以分為兩個方麵:能力信任和人品信任[5]。根據上述分析,本文將人際信任分為三個部分:一是能力信任,雙方根據各自的聲譽價值理性簽訂並履行契約;二是雙方之間的人品信任,這是高度的信任關係,在簽訂和履行契約時不考慮經濟因素,具有利他性的特點;三是雙方對第三方的人品信任,這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利用第三方即雙方共同人品信任的民間精英來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減小損失。探討這三種人際信任關係在農戶借貸契約中的作用。
三、人際信任關係在農戶借貸契約中的作用分析
(一)能力信任在契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作用分析
農戶在實施貸款行為時,貸方根據借方的還款能力來判斷是否能夠借款,根據借方的還款能力形成的對借方的能力信任主要有三點:一是借方目前的經濟實力,這裏的經濟實力充當抵押的作用;二是借方在借款期的預期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工資收入以及農業性收入,這將最直接決定還款能力;三是借方的聲譽價值,即借方的還款記錄,這也體現還款能力。根據貸方對借方的能力信任程度,上述三點中,如果借方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或者有良好的預期收入,或者擁有良好的聲譽價值,借貸契約都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