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營改增”對相關行業的影響與對策(1 / 3)

“營改增”對相關行業的影響與對策

民生金融

作者:曾莎

【摘要】我國在“十二五”期間製定了一項“營改增”的重要結構性減稅措施,營改增的實施為各行業創造了更加有利的稅負環境,對於推進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它對相關行業如運輸、建築業、租賃和現代服務業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企業應采取相應措施積極應對這一改革。

【關鍵詞】營改增企業影響對策

“營改增”,即“營業稅改增值稅”。從本質上來說,“營改增”的根本目的在於避免各行業中出現反複征稅的現象,而不僅僅是為了減稅,但它仍然屬於一種減稅措施,能夠為各行業各企業創造有利的稅負環境。

一、營改增的背景分析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商品勞務稅。我國的第三產業基本都屬於繳納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因而這些行業必然麵臨營業稅重複征稅的問題,納稅人的負擔加重;同時,由於這些行業購進固定資產等不能抵扣增值稅,也妨礙了這些行業的產業升級換代和技術進步。因此,營業稅對第三產業的發展不利。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原因:{1}增值稅具有中性效應的特點。要想充分發揮增值稅中性效應的特點,就必須盡可能寬泛稅基。現行營業稅與增值稅並行,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鏈條。這就要求我國稅法全麵推行營改增。{2}全麵推行營改增有利於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服務業。{3}在日益發展的現代市場經濟中,商品和服務捆綁、混合銷售的行為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難區分其二者比例。同時,並行的兩套稅製在實踐中造成了稅收征管的一些困境。這也是我國加入WTO之後符合國際慣例的必然選擇。

二、營改增對相關行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運輸業的影響

交通運輸業的增值稅通常情況下適用於一般計稅方法,其銷項稅額按照11%的稅率進行計算,而鎖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就是應繳納稅額,其計算公式表示為: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繳納稅額;不含稅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而不含稅的銷售乘以稅率就等於銷項稅額,其計算公式表示為:不含稅的銷售額×稅率=銷項稅額。當前,交通運輸企業中包括項目購進的機器設備、材料、應稅服務及應稅勞務等可以扣除進項稅額,而過去交通運輸企業不會抵扣在購買生產設備、燃料及原財料等項目中所繳納的增值稅,從而減輕了其所繳納的稅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交通運輸業企業很難從部分加油站、修理店取得增值稅發票,還有一些路橋收費點沒有納入到試點範圍中去,不能取得專用發票,進而不能夠進行充分的抵扣,這就導致了稅負沒有減少反而增加。

(二)營改增對建築業的影響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首先涉及到建築企業期初庫存材料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期初庫存材料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也可以分期抵扣。其次對建築企業當期稅負的影響。為了直觀反映對企業稅負的影響,通過以下例子進行分析:如某建築企業全年完成營業收入11000萬元,實際成本10000萬元,按《中國上市公司業績評價報告2011》中有關建築行業上市公司價值分析來看,2010年在建築業工程結算成本中,原材料約占55%,人工成本約占35%,其他費用占比不超過10%,按此比例計算,改革前,年應交營業稅330萬元(11000×3%);改革後,在考慮當年沒有新增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情況下,能夠抵扣施工項目現場進項稅額654萬元[(5500+1000)÷(1+11%)×11%](按現行規定人工費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加上企業機構所在地還可以取得的能夠抵扣進項稅額50萬元(估計能夠取得的增值稅稅票總價500多萬元),年應交增值稅1210萬元(11000×11%),應征收增值稅506萬元(1210-654-50),比交營業稅時略高;但如果企業當年新購置用於施工設備總價1000萬元,相應增加能夠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99萬元[1000/(1+11%)×11%],增值稅可相應少交99萬元。因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對建築業有積極的和一些不確定的影響。從積極的來看,可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因為有利於建築企業優化資產結構,提高機械設備裝備水平,改善企業財務狀況。此外還可以減低企業的稅負,這源於機械設備和流水線的更新,使人工使用減少,人工費支出隨之降低。從上麵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建築企業人工成本占大,當然,裏麵也包含著至少20%的勞務分包成本,因為現在勞務公司是否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還沒有定論,這部分對建築企業征收增值稅的具體影響雖不確定,但無疑是一重要影響因素。

(三)營改增對租賃業的影響

在實施“營改增”之前,其租入固定資產主要是靠融資租賃的手段,從而不能對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這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租賃企業。而在“營改增”實施之後,在增值稅征收範圍列入了租賃業務,租賃企業在租入機器設備後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才能對進項稅進行抵扣。除此之外,在相關文件中規定:在試點企業中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其必須是經營有形的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其實際繳納的稅負中增值稅超過3%的部分可以給予即征即退政策,通過上述措施將明顯減低租賃企業的經營稅負。如實際計算是對“本金(或部分本金)+手續費+租金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支出”按稅率17%(零稅率)或17%-進項稅率(進項稅率小於17%,但大於0)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