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個體車輛肇事,被掛靠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1 / 1)

個體車輛肇事,被掛靠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時尚·休閑

作者:潘家永

編輯同誌:

朱某的出租車掛靠於A運輸經營公司,以公司的名義運營,按期向公司支付管理費等。不久前,朱某在運營中因超車發生交通事故,將行人秦某撞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秦某擔心朱某個人的賠償能力有限,遂要求A公司和朱某共同賠償。A公司則以掛靠服務協議中約定“掛靠人在營運過程中的一切民事賠償責任與被掛靠人運輸公司無關”為由,不同意賠償。請問,掛靠車輛肇事,掛靠單位是否也要賠償?

讀者 龐子文

龐子文讀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此規定的主要理由包括:首先,以被掛靠人的經營許可證和名義從事運輸經營,對交易相對人和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參與人而言,都使他們產生了一種信賴,信賴以此經營許可證和名義從事經營的人具有一定資力、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其次,機動車運輸經營屬於一種高度危險活動,依據侵權責任法及其理論,從某種危險活動中獲取利益的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被掛靠人恰恰從掛靠經營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再次,被掛靠人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較小的責任,會縱容掛靠這種違反運輸管理秩序和交通法規的行為;最後,侵權責任法更加關注對違法行為的製裁和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根據上述規定,秦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朱某和A公司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