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保險公司能否以醉駕為由拒擔交強險責任?(1 / 1)

保險公司能否以醉駕為由拒擔交強險責任?

時尚·休閑

作者:潘家永

編輯同誌:

上個月,劉某醉酒駕車將戚某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搶救費由劉某支付。因劉某的車輛已投交強險,戚某妻子訴求劉某和交強險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等共50萬元。保險公司辯稱:本起事故係劉某醉酒駕駛所致,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問,此辯解能夠成立嗎?

讀者 邵程

邵程讀者:

保險公司的辯解不能成立。《交強險條例》第22條雖然規定了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僅墊付搶救費用且不賠償財產損失,但該規定不符合《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也難以體現交強險的首要功能是保護受害人權益,因而不符合設立交強險製度的目的。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2)醉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因上述幾種違法情形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對人身損害負責賠償,如死亡或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不包括財產損失。本案中,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以及財產損失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肇事者劉某個人負責賠償。當然,交強險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劉某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