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社會交往要有學問(1)(2 / 3)

處理家庭矛盾要有技巧

有了家庭矛盾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如何處理,下麵就告訴農民朋友一些基本的方法和技巧。

一是要清楚家庭糾紛經常都沒有固定的答案,他們純粹是角度問題,而不是是非問題。“會吵架”的人在爭執的過程中,努力地去體會對方的真正意思,或比較兩人之間的差距在哪裏。“不會吵架”的人,在爭執的過程中卻極力地要駁倒對方,隻想證明自己的“無誤”,結果反而兩敗俱傷。

二是家庭的吵架應該“講情”,而不是“講理”。家庭成員之間的爭執要用“交情”來處理,遠比用分析、辯論的吵架要有好的結果。

三是盡量不要在第三者麵前吵架。吵架者為了證實自己是對的,經常喜歡在局外人麵前控訴家庭成員,希望別人會支持他。這種行為對家庭感情的破壞性極大,必須竭力避免,否則受害的還是自己。

四是對於夫妻吵架,應該視為正常現象,不必驚慌。夫妻兩人,不僅性別不同,性格、觀念、習慣等亦互有差異。戀愛時,彼此還有機會掩飾;結了婚,朝夕相處,互動頻繁,大大小小的衝突是無法避免的。麵對這些衝突時,若是大驚小怪,以為有了爭執就表示兩個人不適合在一起,這是一種錯誤。

25對方有重大過錯造成家庭破裂,該怎麼做?

小故事對方有重大過錯,關鍵是證據確鑿

農村的王女士與張某婚後育有一子。因張某與婚外異性有染,雙方從2011年11月起分居。期間張某與婚外異性劉某在同居處受到公安機關查處,此後劉某又在同處被其夫和王女士堵住。不久張某向王女士提起離婚訴訟。王女士應訴同意離婚並要求:張某就其過錯行為向其賠償5萬元,補償雙方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一審法院認定張某與其他異性關係不正當,致夫妻感情破裂,判準雙方離婚,並對子女撫養、雙方婚後財產的分割作出判決。同時該院以張某的過錯未達到與婚外異性同居的程度,對王女士向張某提出的損害賠償、給付雙方分居期間子女撫養費的訴求均未采納。二審時,王女士提供了公安機關的查處證明,法院撤銷了一審部分判決事項,其中認定張某的行為已構成與婚外異性同居,判令其向王女士賠償3萬元,並按月履行給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

案例中的王女士幸好有公安機關查獲的證據,否則別說張某與婚外異性同居的事實難以認定,即使對其與婚外異性存有不正當的關係這一最基本事實的確認都有問題,如此王女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最終實現根本無從談起。

要認定“過錯”,還要根據法律規定

婚姻是夫妻雙方共同的責任和義務。婚姻家庭中夫妻一方的過錯,直接影響著家庭的穩固。事實上,在婚姻關係中幾乎沒有絕對的過錯,無非是過錯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有別而已,而且也不是所有的過錯都能導致離婚。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方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隻要認定有這四種情形之一,就能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法律中有過錯離婚原則與無過錯離婚原則,過錯離婚原則是夫妻有一方有一定的過錯行為,造成夫妻不和,另一方無法與之共同生活提出離婚,即可獲準離婚。這說明,法律隻允許無過錯一方有權提出離婚,有過錯一方是無權提出離婚訴訟的。無過錯離婚原則是指夫妻有一方有某些客觀事實,已經妨害婚姻關係的正常維持,使另一方難以與之共同生活時,可提出離婚並獲準離婚,這適用於因客觀事情導致婚姻難以維持的情形。

法律規定哪些證據能證明對方存在重大過錯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所記載或表現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書麵材料。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由於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發、照片、禮物等。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鑒定結論是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鑒定後所做的結論。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鑒定結論有: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鑒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當掌握了對方有重大過錯的證據後,便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