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少數民族傳播權的發展
調查與研究
作者:雷水圳
對於原住民,台灣當局給予比較充分的教育資源,如履行國民義務教育、獎助學金發放補助優待、入學考試加分等,使學成後的原住民能麵對社會參與競爭,履行其義務,回饋社會、家園。為推動原住民教育,使族群文化得到複興與發展,恢複原住民自尊心、建立自我認同與歸屬感,依原住民意願,本著多元、平等、尊重的精神,2004年12月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托台灣電視公司創立原住民電視台。2005年7月1日,原住民電視台開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先後委托台視文化公司、東森媒體集團代為經營原住民電視台。2007年1月1日,原住民電視台改名為原住民族電視台,加入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以下簡稱公廣集團),轉型成非商業性的原住民族公共媒體平台。2014年1月1日,原住民族電視台脫離公廣集團獨立自主運營。
原住民族電視台寄寓公廣集團引發爭議
依據台灣《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原住民族電視台的節目必須移撥到公視基金會來製播。這就開始了原住民族電視台寄寓於公廣集團的命運,引發社會各界有關原住民族媒體權利的熱烈討論,因為這不單牽涉到原住民族電視台納入公廣集團是否失卻其主體性,也涉及原住民族的傳播權是否受到侵害。後來通過的《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規定原住民族電視台應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主管的基金會,原住民族電視台由此條例似乎可重獲其主體性。然而,社會各界亦提出相關質疑,認為這種基金會無法擺脫政府的介入,不符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主張原住民族電視台隻有留在公廣集團,才能保障原住民族的媒體近用權。
筆者認為,形式上,原住民族電視台移撥至公廣集團,要將所謂的“公共化”、“公共價值”作為核心價值,然而,原本要推動黨政軍退出媒體,並以“公共化”為價值的公廣集團,若以此套用作為原住民族電視台的核心價值,會陷入另一個陷阱。所謂的自由主義價值和普遍主義的意識形態,對原住民族是一種被同化、被吞噬的黑洞。對原住民族而言,這是一種所謂的“新文化帝國主義”或“新傳播帝國主義”。建構具有原住民族主體性的電視台的正當性,要參照國內外有關原住民族傳播權的法律規定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探討設置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的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適法性和正當性;也要從“多元文化主義”有關媒體的論述,探討原住民族電視台和公廣集團的關係。因為對於原住民族電視台和原住民族而言,公廣集團不單是一種新形式的“新傳播帝國主義”,且其實踐的是一種同化性質的意識形態。
有關“多元文化主義”的媒體,應從三個層麵討論:即所有權(of whom)、參與者(by whom),以及內容(who/what/how),此處僅就與媒體所有權相關的課題作討論。
首先,有關原住民族電視台所有權的問題,可從原住民族電視台在公廣集團內的權力位置來討論,並進一步從島內法律和國際人權公約所主張的原住民族傳播權來說明。根據台灣《公股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2007年1月1日起客家電視台和原住民族電視台的節目製播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公廣集團認為此舉是維護媒體專業自主,追求優質傳播文化,同時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政策。公廣集團也說明了客家電視台和原住民族電視台納入公廣集團的意義:公視基金會依公視法本即有傳播多元節目的使命,在尊重族群獨立自主的基本原則下,為保障族群傳播服務之主體性,並體現公共媒體價值,促成多元媒體文化,在既有的資源下,公視接手並妥適規劃客家、原住民頻道的製播營運,同時整合集團資源,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讓台灣土地上不同族群皆能擁有經營媒體、近用媒體的機會與能力,以達到族群關懷與傳播族群文化。此外,希望通過客家、原住民節目的製播,培養少數族群電視製作人才,強化節目的製作品質,達到平衡資訊落差的目的。
公廣集團的最高權力核心是董事會,原住民族電視台的營運計劃及重大營運方針、管理及業務執行等重要規章,以及台長、副台長,甚至連一級主管之人事,都由公廣集團董事會來決定和任命。連最基本的象征原住民族電視台主體性的人事自主都無法維持,這不單遠離原住民族電視台立台的自主、自治宗旨,也違反原住民族在文化範疇自決、自治的基本權利標準。盡管公廣集團聲稱會尊重原住民族電視台諮議委員會的決議,而且董事會內也有所謂“族群之代表性”,原住民籍董事有一位可為原住民族代言,然而,深究之,在公廣集團董事會11至15人組織中僅有一名原住民籍董事,隻具有形式意義。何況在董事遴選過程中,是依據公廣價值來遴選,並非由原住民族選出,其原住民族代表性就值得質疑,因此不能充分彰顯原住民族的主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