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如刊載得當,必不讓於新聞
傳媒史話
作者:許清茂 邵凡軒
1919年徐寶璜《新聞學》一書正式出版,時年26歲。在該書的第十章《新聞紙之廣告》中,他提出了一個震雷驚電的命題:“廣告如登載得當,其為多數人所注意也,必不讓於新聞。”該書先以《新聞學大意》為名在報刊上發表,一年裏“凡四易其稿而後定”,足見該命題並非一時之論。
徐寶璜能提出這樣振聾發聵的命題,除了他本身的聰慧和學識經曆外,首先跟他留美時對新聞學“至有興會,歸國以來亦頗究心於本國之新聞事業”密切相關,這一命題正是他結合國情提出的。他說當時我國報刊“多徘徊歧路,不少即已入迷途。此書發刊之意,希望能導其正當之方向而行,為新聞界開一新生麵”。因此,他把“新聞紙之廣告”一章,作為新聞學的一個重要問題加以闡述,所占篇幅與“新聞紙之社論”等同,足見他對廣告的重視。他後來發表的新聞學論文中,對廣告也多有談及。他明確指出,廣告搞得好,不僅有利於媒介自身的發展,而且“為發達商業計,便利人事計,實有謀其廣告發達之必要也”,可見他深入地研究了廣告同新聞媒介的關係、廣告同社會的關係。分析他的一係列關於廣告的論述,可以說,他提出的廣告不讓於新聞的命題,是科學的命題,具有豐富的內容。
新聞媒介廣告應是正當的廣告,這是廣告不讓於新聞的前提
徐寶璜提出:“廣告者與物有別。商人對貨物,無論何人,凡願付相當之代價者,均可舉以售之。而新聞社對於廣告,則不可如是。當先審其內容何如。若所說者為事實,而又無礙於風紀,則可登出之。若為賣春藥、治梅毒、名妓到京或種種騙錢之廣告,則雖人願出重資求其一登,亦當拒而不納。因登有礙風紀之廣告,足長社會之惡風,殊失提倡道德之職務;而登載虛偽騙人之廣告,又常使閱者因受欺而發生財產之損失。”他還對廣告新聞、有償新聞和記者收受賄賂“以非新聞而充假新聞”等當時新聞界的醜行進行憤怒的譴責。因此,他把“廣告性質之新聞,不可登於新聞欄內”作為一條“訪員應守之金科玉律”加以強調。對於指定特定版位的特別廣告,他指出 “如登於新聞之中間者(彼時應放黑線於廣告之四周,以免與新聞相混)。”強調了廣告同新聞等其他文字應有明晰的界線,不容混淆。
他強烈批判那種迎合不健康社會心理的行為,指出“迎合社會,乃賤者之所為,與敲詐同為不德也”。所以他把“專以致富為目的而辦新聞紙者”同“顛倒是非,博官獵賄”並列為“乃新聞事業之罪人也”,強烈批判為斂財而辦報的思想行為。他說:報紙是“社會教育最有力之機關,它的勢力駕於學校教育、教堂牧師之上。”“新聞事業為神聖事業”,“對於社會負有重大責任。”他認為報紙之廣告收入,不僅可以使媒介經濟獨立進而言論獨立,“且可擴篇幅,增加材料,減輕報資,以擴廣其銷路”,也就是新聞媒介刊播廣告的根本目的不是圖利,而在於擔當起新聞媒介的社會職責,以利於新聞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廣告能吸引多數人的注意而不讓於新聞,關鍵在於廣告的真實性
針對當時虛偽騙人廣告和有礙風紀廣告的大量湧出,出現“廣告信用掃地”,“世人對於廣告,每生鄙夷之心”,“鄙夷之心既生,廣告之力自滅”的普遍現象,徐寶璜主張新聞媒介“宜負全責”。強調“對於來登之廣告,均應審查其內容”。一是“對一望而知其為欺人或齷齪廣告,均應拒絕刊登”,二是“除一見即知其為毫無疑問者外,應使登者先行保證其可靠,證明其確實,或甚至由報館先調查其真偽,再定收登與否”。在《新聞紙之性質與價值》一文中,他又說“對於廣告,宜負全責即審察其內容之真偽,凡欺人與一切齷齪之廣告,概謝絕之,更宜進一步,要求登者自負全責,一覺虛偽,即行停止”。
他認為這樣一來廣告“信用一著,必受閱者之歡迎,而商家亦必爭先登廣告矣”。保證了廣告的真實性,報紙所登廣告,“不啻商業新聞,自深得閱者之信任,而廣告之力自益宏大矣”。而新聞媒介一旦刊播了虛偽騙人的廣告,出現一條虛假廣告,“其他廣告效力遂因而減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