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的郵人

於振波

關於秦漢時期的郵驛製度,已有很多學者進行了研究;但是,對於秦漢時期的“郵人”,尚未見有專文加以討論。由於新的簡牘不斷發現,其中大量資料與當時的郵驛製度有關,因此,本文擬根據這些考古資料,並結合傳世文獻,對郵人的身份、郵人的工作與生活狀況等作。探討。

郵人的來源

郵是設在交通要道上以傳遞官府文書為主的機構,而郵人則是在郵驛係統中供職的人。但是,郵人是從哪裏來的?是固定的職業?是定期服役的平民?還是刑徒?這。係列問題,光靠傳世文獻是無法解答的,因此之故,以前很少有人談及。《文物》年第期公布了裏耶秦簡的若幹條資料,其中編號為的簡記錄了任用郵人的過程,雖然隻有區區。枚簡,百餘字,但所透露出來的信息非常重要。現將簡文抄錄如下: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啟陵鄉夫敢言之:成裏典、啟陵郵人缺,除士五成裏匄、成,成為典,句為郵人,謁令、尉以從事,敢言之。(正麵)

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郤之啟陵,廿七戶,已有。典,今有除成為典:何律今?應尉已除成、匄為啟陵郵人,其以律令。氣手正月戌戌曰中守府快行。

正月丁酉旦食時,隸妾冉以來。欣發壬手(背麵)

該簡正麵是啟陵鄉嗇夫向遷陵縣令、尉提交的報告,大意是說,該鄉成裏裏典以及啟陵郵的郵人有缺額,決定任用成裏的居民成為裏典、匄為郵人,並請求遷陵縣令、尉批準。該簡的背麵是遷陵縣的批複,遷陵縣派縣丞到啟陵鄉實地考察後認為,成裏隻有二十七戶居民,已有。典,不需要再任命。個典,因此決定把成、匄都用作郵人,

從這兩份文書中,我們看到,郵人是從郵所在的鄉的居民中就近選用的,鄉嗇夫(鄉的長官)負責提名,但最終決定權則在縣令、縣尉手中,而且縣令、縣尉有權對鄉嗇夫提出的人選加以變更。

尹灣漢簡《集簿》有如下記載:

縣邑侯國卅八:縣十八,侯國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都官二。

鄉百七十,百六。裏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

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郵卅四,人四百八。

這些簡牘屬於漢成帝時期,反映了西漢晚期的情況。此時東海郡有縣、邑、侯國三十八個,鄉。百七十個,而郵隻有三十四個。由於郵設置在交通幹道,隻負責傳遞“製書”、“急書”等重要官府文書,因此,絕大多數鄉並沒有郵,甚至遠離交通幹道的某些縣、邑、侯國也沒有郵。在這種情況下,從郵所在的鄉就近選用郵人,郵人就可以既能為郵服務,又不必遠離家鄉,這不論是對郵人的生活和工作,還是對官府的管理,都很方便。而鄉嗇夫有權從所轄居民中選用郵人,大概也是出於便利的考慮,並不意謂著郵在行政上從屬於鄉。

尹灣漢簡《集簿》中把鄉、裏與亭、郵分別排列,意謂著鄉裏與亭郵分屬不同的係統。而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在以縣、邑、侯國為單位開列吏員員額時,把“郵佐”、“亭長”列在各縣級單位名下,再結合裏耶秦簡所反映的情況,說明縣級官府對轄區內的郵、亭是負有直接管理之責的。

尹灣漢簡《集簿》中把在亭中服務的人稱“卒”,而把在郵中服務的人稱“人”;張家山漢簡也把在郵中供職的人稱為“郵人”。但是,我們在居延漢簡中卻看到如下。條簡文(簡號為:):

……正月辛巳雞後鳴九分,不侵郵卒建受呑遠郵卒福,壬午禺中當曲卒光付收降卒馬卬。目前提到“郵卒”的資料僅看到這。條,如果不是筆誤的話,可能的解釋是,因為這些郵設置在邊塞,屬軍事要地,且地廣人稀,無法從當地居民中就近選用郵人,所以改用戍卒。若情況果真如此,則此簡為邊塞與內地郵人來源不同的個例。筆者曾撰文對該簡所涉及的郵驛製度有所考證,認為漢代郵驛製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承襲了秦製。參見拙作《裏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

二、郵人的身份

上述裏耶秦簡中所選用的郵人(成和匄),原來的身份都是“士五(伍)”,即無爵的平民男子。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之十二也提到。個郵人:

郵人官大夫內留書八曰,言作(詐)更其徼書辟(避)留,疑罪。

這個名叫“內”的郵人,其爵位為官大夫(二十等爵的第七級)。他將官府文書滯留了八天,並篡改文書傳遞的記錄,企圖隱瞞事實,結果受到指控。

明確提到郵人身份的資料,我們目前所看到的隻有上述兩條。不過還有。些資料能夠間接反映郵人的身份,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

。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分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減。

據此,西漢初年普通的郵。郵有十二戶郵人;長安為京師所在,事務繁多郵有二十四戶郵人;警事郵因為有特別任務郵有十八戶郵人。郵人因死亡(“物故”)或其他原因離去而出現空缺,則隨時需要有人來補足,繼任者(代者)享有死亡者或離去者的田宅。即使郵人的家庭人口增加了,每郵的戶數也不能減少。

根據這條律文我們知道,擔任郵人與服兵役或徭役不同:首先,服兵役或徭役是每個成年男子的義務,且有固定期限,而郵人是職業化的旦被選作郵人,可能要終身從事這。職業;第二,服兵役或徭役是針對個人的,而郵人是以戶為單位的;第三,服兵役或徭役的人,他們的田宅並不以其是否服役而轉移,而郵人如果死亡或由於某種原因不再從事這。職業,他們的田宅則為繼任者所享有;第四,基於上述第二點和第三點原因,以戶為單位的郵人,其職業很可能是可以世襲的。

那麼在秦漢法律中,哪些人有權擁有田宅呢?解決這。問題,對於我們認識郵人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對此有非常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