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王杖”簡新考

郝樹聲

年在武威磨咀子號漢墓出土的“王杖十簡”和年在該地區征集的“王杖詔書令”冊,是研究漢代養老製度的重要資料。自出土以來。直受到學術界關注,取得了相當的研究成果。但還有諸多問題需要重新認識。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談。點自己的看法。凡前人已有研究且為學界所公認者,本文從略;凡前人未曾言及或者已有研究但尚需繼續討論者,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於大方之家。

關於“王杖十簡”

王杖十簡,簡長公分左右,寬約公分,每簡容字多者字,少者字,總共字。簡文如下:

製詔禦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趨,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

·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製詔丞相、禦史:高皇帝以來至本二年,勝(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

·比於節,有敢妄罵詈毆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弟,行馳道旁道,市賣複省博物館:《武威漢簡在學術上的貢獻》、《甘肅武威磨嘴子漢墓發掘》,均見《考古》年第期;陳直:《鍾肅武威磨嘴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通考》、武伯綸:《關於馬鐙問題及武威漢代鳩杖詔令木簡》,均見《考古》年第期;禮堂:《王杖十簡補釋》,《考古》年第期;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簡”商兌》,《考古學報》年第期;武威博物館:《武威新出土王杖詔令策》,收入《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年;李均明:《關於武威新出土〈王杖詔令書〉。處簡文的解釋》,《文史》年總期;李昭和:《關於王杖詔書令冊中〈本始令〉的質疑》,《成都文物》年第期;(日本)大庭修《漢代的決事比玉杖十簡排列。案》,《簡牘研究譯叢》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年;胡平生:《〈王杖詔令冊〉“衣僮”解》,《文史》第三十七輯;同氏:《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考釋》,《考古與文物》年第期;《說“鳩杖”》,《文物天地》年第期;勞諸漢時提問今時答兼談出土的王杖詔書令冊》,《中國文物報》年月日。大庭修《漢簡研究》第二章,廣西師大出版社年。

毋所與,如山東複,有旁人養謹者,常養扶持,複除之,明在蘭台、石室之中。王杖不鮮明,得更繕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陵縣昌裏先,年七十受王杖,顛部傲吳賞使從者·毆擊先,用訴地大守,上獻(瓛)廷尉報,罪名明白,賞當棄市。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受王杖。蘭台令第卅三、禦史令第冊三、尚書令滅受在金。

王杖十簡發表後,首先是它的排列順序發生了爭論,上引次序是按照最初發表的順序排列的。到目前為止,可有甲乙丙丁戊己六種不同的意見。如果把最初發表的順序作為甲種意見,那麼乙種意見見之於陳直《甘肅武威磨咀子漢墓出土王杖十簡通考》,丙種意見見之於武伯綸《關於馬鐙問題及武威漢代鳩杖詔令木簡》,丁種意見見之於《武威漢簡》。書,戊種意見見之於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簡”商兌》,己種意見見之於武威博物館《武威新出土王杖詔令冊》。

六種排列,萬變不離其宗。主要是:第、簡字,可以連讀,意思完整,不管排在何處,都不能拆幵,是。個相對獨立的部分。二、第·簡六枚簡,字,也是可以連讀的完整部分,即不可分開又不可錯亂,順序是固定的,不管排在哪裏,也是。個相對獨立的部分。因此,所謂六種排列都是在第、第兩簡中做文章。而第第兩簡就其內容而言則是各自獨立的,同其它各簡在句意上沒有聯接關係,所以不管將之排在前麵還是後麵,並不影響對簡文的正確理解。下麵就簡文內容考證如下:

製詔禦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趨,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

“製詔”,漢代皇帝頒發詔朽的起首語“製沼”之後,為接受詔的臣下或官署,受詔後由其負責傳達和執子禦史在此為禦史大夫的省稱,“製詔禦史,即發給禦史大夫的詔朽。第三簡有“製沼丞相禦史”,即同時發給丞相、禦史的沿同樣的例子在文獻中常見,如製詔丞相、太尉、禦史大夫”,見《漢·文帝紀》;“製詔太常”,見·郊祀誌“製詔將軍見《吳王濞列傳》;“製詔昌邑王”,見《武五子列傳》;“製詔會稽太守”見《嚴助列傳》,等等,可見製詔某某,可為皇帝占卜。

“比六百石”,漢時比六百石官員主要有奉常之博土,郎吟所屬之議郎、中&、謁者,校尉所屬之丞、司馬、候、太子洗馬、王國之中大夫等等。另據《續漢書·百官誌》,“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可見“比六百石”之秩是很高的,比。個中等縣的縣長的秩次還要高。但簡中的“比六百石者”,乃虛銜而非實職,隻是享受同等規格的禮節而已,並不食俸祿。

“入官廷不趨”,趨者小步快行。百姓見官要小步快跑,以示恭敬。簡中“人官廷不趨”,是對老者的尊敬和禮遇。

“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怔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說文》耐,罪不至髡也。耐,或從寸,諸法度字從寸。”段注:“耐之罪輕於髡。髡者剃發也。不剃發,僅去須鬢是曰耐。”漢代罰作複作為。歲刑,司寇為二歲刑,鬼薪祭為:歲刑,完城旦舂為四歲刑。漢製,二歲刑至叫歲刑統稱為耐罪。耐罪以」:冇髡如,為:歲刑,另有肉刑、死刑等等。大意為即使犯有耐罪以的罪,隻要無人,·發彈劾,乜不許隨意征召侵辱,否則按大逆不道論。《漢朽·杜周傳》廣客有謂周曰:‘君為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孟康曰:“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又《朱博傳》:“如太守漢吏,奉三尺律令以從事耳。”“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後多以“三尺”以法律之總稱。《漢官舊儀》卷下有“亭長持三尺板以幼賊。”《續漢書·百官誌》補注引《漢儀》為“持二尺板”。今傳《漢官六種》概為後人輯錄,源白兩《漢書》注和唐宋類書所引,輯文中所謂“持三尺板”者當為《續漢誌》補注中“持二尺板”之誤,簡文“毋二尺告劾”可以為證。

第二簡,“建始二年九月甲辰”,按,該年九月乙西朔,…辰為二十。第三簡,“高皇帝以來至本二年”語,過去對“本二年”分歧頗多,至“王杖召書令”出土後,為之釋然,本二年即本始二年,“勝甚哀老小”,同王杖詔書令之“朕甚哀憐耆老”略同,騰當為朕,抄寫致誤,前人已指出。

“使百姓望見之,比於節。”節者,符節也種作為憑信的標誌。漢人凡發兵出使均須信璽符節以為憑。師古曰:“符,謂諸所合符以為契者也。節,以毛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節,因以為名,將命者持之以為信。”

第四簡,“比逆不道”。“比”後脫。“大”字,當為“比大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郎弟當為廊第,即官署辦公之處,或指廊廟。《漢書·天文誌》“宮廟廊弟,人民所次”即此意。

“行馳道旁道”,馳道乃專為天子所行之道。《史記·秦始皇本紀》應劭曰:“馳道,天子道也,道若今之中道然。”《漢書·賈山傳》:秦“為馳道於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濱海之觀畢至。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厚築其外,隱以金椎,樹以青鬆。”漢製:步尺,尺。公分,如此,步為。公分,而步約等於丈左右。馳道七丈,中央三丈者,專共天子車馬驅馳,任何人不得通行;兩邊各丈,則為馳道之旁道,各路使節經特許後可在旁道通行。《漢書·鮑宣傳》如淳曰:“令諸使有製得行馳道中者,行旁道,無得行中央三丈也。”簡文所謂“行馳道旁道”即此意。

“市賣,複毋所與。”按,市賣,當為市賣毋租,簡文有訛奪。“王杖詔令冊”有“賈市毋租,比山東複”、“列肆賈市毋租,比山東複”。此簡“市賣”,文意不明,學界大都強為之解,多有歧義。而“王杖詔令冊”。出,其意豁然,抄寫時脫漏了“毋租”。細審“王杖十簡”和“詔令冊”的內容和文字,絕非朝廷頒發之養老令之原件,而隻是為死者隨葬的抄錄件。因而簡文中隻是抄錄了大意,而非。字不差地謄錄,訛奪衍誤之處隨時可見。關於這。點,下麵還要說到。“複毋所與”,陳直先生以為,與讀為豫,謂終身不豫徭役之事也。《漢書·高帝紀》複其民,世世無有所與”,“令視其塚,複亡與它事”即此意。

第五簡,“如山東複”,即比照山東。帶的詔令免除賦稅。師古曰複者,除其賦役也包括賦稅和徭役。但實際上,漢代的“複”主要指免除賦稅,如果同時也免除徭役般都要特別說明。如:

漢二年二月,令民除秦社稷,立漢社稷。施恩德,賜民爵。蜀漢民給軍事勞苦,複勿租稅二歲。關中卒從軍者,複家。歲。……擇鄉三老。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箄勿彳爭年。

漢五年五·月·會罷歸家。詔曰:“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寧。

七年春正月,民產子,複勿等二

八年春三月,行如雒陽。'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複終身。

高祖十二年(前年),劉邦擊敗英布回到家鄉沛縣,與沛縣父老士+高會,唱了“大風歌”,複其民,世世無有所與。臨走時在沛縣父老的。再請求下,“乃並複豐,比沛”。

所謂“複勿徭戍”、“勿事”、“無有所與”,即是同時免除徭役的意思。

漢代的山東指華山或崤山以東的廣大地區,而簡文中的山東主要指劉邦的家鄉豐、沛。帶。上引材料中,高祖十二年(前年)路過沛縣,“複其民,世世無有所與”,“乃並複豐,比沛”。王杖簡中,所謂“山東複”,當指此事。《漢書·高帝紀》‘沛公居山東時,貪財好色。”《韓王信傳》士卒皆山東人,竦而望歸,及其蜂東鄉,可以爭天下。”《漢書·張良列傳》左右大臣皆山東人,多勸上都雒陽。”《婁敬列傳》廣高帝問群臣,群臣皆山東人,爭言周王數百年,秦二世則亡,不如都周。”劉邦起自豐、沛,起初。起造反者多為家鄉故舊,他們大都自稱山東人。王杖詔令冊將高年老人“比山東複”,除了強調具有同等的內涵外,或可寓有不忘故舊的意思。當然,王杖十簡和詔書令冊出自東漢墓中,距漢高祖劉邦為時已遠。但簡文中抄錄的詔令卻有本始二年和建始二年的內容,況且“高皇帝以來”雲雲,顯然已追溯到了漢初的詔令,因此,所謂“比山東複”者,謂王杖者可比照劉邦當年對家鄉的免除其徭役賦稅。

“有旁人養謹者,常養扶持,複除之。”養謹,即勤謹贍養。《漢書》卷《杜鄴傳》:“鄴聞:人情,恩深者其養謹,愛至者其求詳。”簡文全句謂:如果別人能勳謹奉養,承擔了贍養服侍的責任,亦免除其贍養者的賦役。

“蘭台、石室”,漢代典藏圖籍秘書之處。《後漢書》卷《王允傳》:“及董卓遷都關中,允悉收斂蘭台、石室圖書秘緯要者以從。既至長安,皆分別條上。”《儒林傳》:“初,光武遷還洛陽,其經牒秘書載之二千餘兩,自此以後,參倍於前。及董卓移都之際,吏民擾亂,自辟雍、東觀、蘭台、石室、宣明、鴻都諸藏典策文章,競共剖散,其縑帛圖書,大則連為帷蓋,小乃製為滕囊。及王允所收而西者,裁七十餘乘,道路艱遠,複棄其半矣。後長安之亂時焚蕩,莫不泯盡焉。”從王杖簡看,蘭台、石室不僅收藏圖書秘籍,律令檔案亦在收藏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