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杖”考辨
魏燕利
中華尊老之風源遠流長,而兩漢尤盛,從其頒行的王杖製可窺。斑。然傳世文獻典籍對此小。僅語焉不詳,且多有謬誤。有幸自世紀五十年代末以來,甘肅武威、江蘇連雲港、湖北江陵等地陸續有漢簡出土,為我們搞清王杖及其製度真相提供了較為豐富的第。手資料。學界對此之研究多著眼於考古資料本身,不夠係統。尤其是隨著考古新材料的發現,有些結論需要重新審視。本文在前人研究成采的基礎七,再結合近些年出土的“王杖詔書令”及張家山漢簡之《二年律令》等新資料,試對王杖及其製度再行討論,敬祈方家斧正。
“王杖何起?”本你題取義於東漢王充《論衡·謝短篇》中所問:“七十賜王杖,何起?著鳩於杖末,不著爵何杖?苟以鳩為善,不賜鳩而蜴鳩杖,而不爵,何說·”可見王杖之起源在東漢前期已成了曆史之迷。
王杖之曆史淵源
王杖,亦簡稱“杖”。《說文·木部》:“杖,持也。從木丈聲。”又《說文·十部》丈,十尺也。從又持十廣看來“杖”之本義當指較長,且可手持之木。從宋鎮豪先生所舉中骨文、金文之例字可知杖”之原始功用當為助行之工具。後來隨著人們對其用途的不斷擴展,“杖”之種類名目也多了起來,如象征。定身份地位的“權杖”,據宋鎮豪先生考證:“甲骨文中不少族長名,寫法都為人持手杖……因此持木棒尹杖成為有身份地位者的表征。”陣者,“杖”還可用來打人,可權稱為“刑杖”。據傳,首遭杖打的當為虞舜,“昔虞舜事父,大杖則走,小杖則受”。
有“杖刑”、“杖殺”、“廷杖”之名。另外還有古人殯葬時所持之“喪杖”。《周禮·春官宗伯》廣肆師之職……且授之杖。”此“杖”即謂“喪服之杖,斬衰苴杖,齊衰削杖,依其尊卑次序而授之也而本文所談的王杖,當屬權杖之列,為漢代依照年齡和爵位等條件賜予老人的手杖,代表著。定權利和身份。
細翻傳世文獻典籍,不乏王杖之濫觴。前秦王嘉所撰《拾遺記·少昊》就載有:“帝子與皇娥泛於海上,以桂枝為表,結熏茅為旌,刻玉為鳩,置於表端,言鳩知四時之候。”宋代羅願在《爾雅·隹鳩》篇中引完上文後,感歎道廣鳩杖之起亦遠矣”(王杖亦名“鳩杖”,後文有證)。若王嘉所記為確,則傳說中的少昊之時“刻玉為鳩,置於表端”當為史載王杖之最早濫觴。
“伊耆氏掌國之大祭祀共其鹹。軍旅授有爵者杖,共王之齒杖。”這是《周禮·秋官》中的。段話,可見周代已有“授杖”的做法。既然“杖”是授給有爵者,說明當時“杖”已成為權力和地位的。種象征,至於“杖”之形製雖難考證,但其用已與漢代之王杖相類,即都被賦予。定權利。因此,或可將其視為王杖的又。濫觴。《呂氏春秋·仲秋》亦有文曰是月也。養衰老。授幾杖。行糜粥飲食。”可見周代已把養老和授杖連在。起,這與漢代授老人王杖已有。脈相通之勢,也就是說,漢代王杖製在周代已經發源了。
考古所見王杖之濫觴,當首推四川三星堆遺址中發掘的金杖及青銅鳩形杖首。其中,金杖集王權、神權和財權於。體,象征著蜀王所居的最高統治地位漢之王杖與之相形見絀,但二者卻有點神似,即都是某種權力的標誌物。再者,其中的青銅鳩形杖首,與漢代“王杖”首同,皆仿鳩鳥之形製。而三星堆文化時段,大約相當於中原地區的殷商時代,由此推論,鳩首杖在殷商時的古蜀國已經存在。此外,考古所見其它青銅鳩形杖首,最早的為西周早期,其後,還有春秋時期的、戰國時期的,如湖北郭店楚墓就出土兩根鳩杖,漢代考古中,也有銅鳩杖首發現,如年,河北滿城縣城西陵山發掘的西漢中山靖王劉勝及其妻子竇綰的兩座大墓中,就有件銅鳩杖首作鳩頭形,長喙小眼、頸作橢圓形銎,當為鳩杖之首飾,但杖已朽。”綜上所述,銅鳩首形杖之存在目前可最早上溯至殷商,其後不絕如縷,直至西漢依然存在。這正好給前文所述文獻典籍對“杖”的記載或傳聞以印證。因此,“鳩杖”於漢代及漢代以前之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而漢之王杖亦名“鳩杖”,可見漢之王杖製度絕非偶然,確有其源頭。
漢代王杖製的確立與發展
漢乘秦敝,除苛暴、興德化,對鰥、寡、孤獨、高年等弱勢群體之撫恤關懷不絕於書,自先秦以來形成的賜老人幾杖的傳統也有所繼承,如《史記》與《漢書》中都己載了漢文帝賜吳王幾杖的史實於是天子乃赦吳使者歸之,而賜吳王兒杖,老,不朝。”又《漢書·淮南王傳》載“元朔二年,上賜淮南王幾杖,不朝。”不過,這種賜杖是否僅屬個別現象?湖北江陵張家山漢簡做了較好的回答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簪嫋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該文出自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傅律》,而此律令是呂後二年施行的法律。可見,西漢初年的“受杖”已成為法律所支持的較普遍現象,前文提及河北滿城劉勝墓出土之銅鳩杖首可謂其物證。不過,該律令隻對受杖的條件做出了諸如爵位等方麵的要求,而其中所受的杖是否巳定名為“王杖”以及受杖者享有的權益等尚未可知。
甘肅武威地區可謂與漢代“王杖”製度有不解之緣。年秋,武威縣磨咀子第號和號墓中,出土木鳩杖共三根及木簡十枚,史學界稱後者為“王杖十簡”;年月,武威旱灘坡漢墓中又出土木質鳩杖。根,年月,武威縣新華公社某大隊社員交出在磨咀子漢墓出土的“王杖詔書令”木簡枚;年月,武威旱灘坡漢墓又出土木鳩杖。件。這。係列考古發現為“王杖”之迷的解開提供了較豐富的第。手資料。其中的鳩杖實物使我們對其形製。目了然,其中的“王杖十簡”和“王杖詔書令”則使我們對“王杖”製度有了更深刻全麵的了解。“王杖十簡”中有簡文曰:製詔丞相禦史·高皇帝以來,至本[始]二年,勝(朕)甚哀[憐]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於節;有敢妄罵詈、毆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節)第,行馳道旁道;市賣,複毋所與,如山東複,有旁人養謹者常養扶持,複除之,明在蘭台石室之中,王杖不鮮明,得更繕之。
河平二年,而武威縣溥物館的專家則根據後來出土的“王杖詔書令”將“至本二年”校補為“至本[始]二年”,這種補法糾正了郭老的錯誤,但是他們進而得出漢宣帝時“明確頒布了高年受王杖的詔令,首次肯定了‘高年’的特權,從此開始了高年受王杖的製度”。此結論不免有些武斷。從前文所引張家山漢簡西漢初年《二年律令》之《傅律》中的內容看,高年受杖於漢初已經開始,而“王杖十簡”中亦言“高皇帝以來”如何如何,兩相印證可知漢高祖劉邦在位時已開始“受杖”,至於杖之名稱是否為“王杖”,則有待進。步研究。製度的名稱固然重要,但內容則為其基本核心,漢初的“受杖”與漢宣帝時明確規定的王杖製度在本質上已相同。因此,將西漢初年具體就是漢高祖劉邦在位時,定為漢代王杖製之初步確立,應該是沒問題的。
作為。項製度,總有。個發展完善的過程,王杖製也不例外。據現有考古資料看,王杖製自漢初確立後,在西漢。朝又經曆了兩次較大的發展完善是據“王杖十簡”內容看,漢宣帝本始二年,對受杖者的權益做了明確的規定;而且,假如在此之前王杖製尚未正式定名的話,那麼從此開始王杖有了它的正式名稱王杖。再者,“王杖十簡”中還記有:
製詔禦史曰:年七十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趨;犯(非)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從以上簡文看,漢成帝建始二年是否放寬了受王杖的年齡限製?武威縣博物館的專家據此認為廣成帝把宣帝年八十以上王杖的規定放寬到七十歲以上。”竊以為有誤。因為距上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傅律》關於漢初授杖年齡之規定,具有大夫以上爵位的受杖年齡最低,為七十歲;公卒和士伍受杖年齡最高,為七五歲漢初受杖最高年齡已為歲,而宣帝時何來“八十以上受王杖”?再者,上引“王杖十簡”中,漢成帝建始二年召令言年七十受王杖”,是否歲就是授杖的惟。年齡?否。因為,既然漢初人們授杖的具體年齡因爵位而不同,而兩漢二十等爵製甚興。且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傅律》當時人們的服役、院老、免老等具體年齡皆往往受爵位製約(,所以“年七十受王杖”應是大概而言,非確指。漢成帝建始二年之“王杖十簡”詔書,並未放寬授杖的年齡限製。但是,建始令對受杖者的權益比本始令卻有所發展。例如,它規定受杖者的政治待遇“比六百石”即相當於秩奉為六百石的官員,在法律上也享有“犯(非)罪耐以上”免於被起訴的特權,“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則是對官吏等侵犯王杖主者的警告及處分之規定。
王杖製在東漢。朝繼續得以實施。東漢比西漢更儒家化,劉秀便聲稱以“柔道理天下”,其後繼位的漢明帝儒家化更濃,即位之初就首行養老禮。而儒家學說比其它學說更重孝道和養老,如《禮記·曲禮》謀於長者,必操幾杖以從之。”因此,可推知東漢王杖製應比西漢施行得更廣泛、徹底。首先,司馬彪《後漢書誌》有明確記載廣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應作“王杖”),浦之糜粥。八十、九十,禮有加賜。”《後漢書·章帝紀》載章和元年“秋,令是月養衰老,授幾杖,行糜粥飲食”。《安帝紀》元初四年秋下詔曰又《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幾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時,郡縣多不奉行,雖有糜粥,糠秕相半,長吏怠事,莫有躬親,甚違詔書養老之意。其務崇仁恕,振護寡獨,稱朕意焉。”這兩條詔書前後相隔年,都是為強調養老授杖而下,後者之“案比”當為《後漢書誌》所雲“案戶比民”,兩者所謂“杖”當為王杖之簡稱。後者還針對當時下級官吏養老不善的情況進行了批評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