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製度經濟學角度看保險企業組織形式發展變化(1 / 3)

從製度經濟學角度看保險企業組織形式發展變化

經濟研究

作者:李聰

【摘要】本文從製度經濟學角度來探討保險企業組織形式發展變化。保險企業組織形態從相互製發展到股份製再到保險集團的變化屬於一種組織製度的變遷,而保險企業組織形式的變遷實質上是一種保險交易成本隨著產權結構、風險內涵、公司治理的發展而變化的過程。

【關鍵詞】製度變遷 保險企業組織形式 影響

一、製度變遷的內涵

製度可以被理解為集體中個人遵循的一套行為規則。製度安排是獲取集體行動收益的手段。由於個人理性並不必然暗含著團體理性,個人會為自己的利益去尋找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因此有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個人常常不得不對其他人的工作質量或貢獻作出評價。在很多情況下,有關質量的信息是昂貴的、不確定的或甚至是不可能得到的。集體行為因而會產生某些個人單獨工作時所不存在的問題。為了減輕這些問題的影響,產生了一些製度安排以實現監督、強製執行等功能。等級、合同和法律都是這方麵的製度安排。它們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供給基本的製度服務的費用。穩定的製度可以使各個利益主體意識到隨著經濟的發展可以獲得更大的收益或其效用或利益函數最大化作出更有利的契約安排。這就引起了原有製度中各利益主體位置的轉移以及力量的對比變化,從而有可能引起新的製度安排,這就是製度變遷。

二、保險企業組織形式的發展

相互製保險作為保險企業組織的原始形態,至今仍在很多國家發揮著重要作用,股份製保險公司作為現代企業製度在保險組織領域的具體化,正在發揮其對私有產權的最佳詮釋。隨著全球金融化的趨勢不斷蔓延,保險集團化經營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保險業的兼並狂潮說明一種新的組織形式——保險集團正在飛速發展。保險企業組織形態從相互製發展到股份製再到保險集團的變化屬於一種組織製度的變遷,而保險企業組織形式的變遷實質上是一種保險交易成本隨著產權結構、風險內涵、公司治理的發展而變化的過程。其中,交易成本是引起保險企業組織形式變化的最主要因素。

三、交易成本對保險企業組織形式變化的理論和實證分析

(一)理論分析

根據製度變遷理論,由於規模經濟、外部性、風險和交易費用,使得在現有的保險製度結構下存在潛在的“外部利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種新的保險企業組織形式能夠把“外部利潤”內在化,創新的收益大於成本,就有動力去推定製度變遷。無論是相互製保險公司向股份製轉化,還是保險金融集團的出現,隻有在創新改變了潛在的利潤和創新成本的降低使得製度變遷成為合算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而引起這兩種情形的可以是保險市場規模的變化,精算、核保等技術進步或者要素相對價格的變化等造成的交易成本的下降。保險風險是一種可交易風險,尤其在當今社會必須是一種可交易風險。交易是一種製度,而交易的基礎就是不同產權背後的關係,越來越明晰的產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產權在根本上影響交易成本。隨著社會發展,可保風險的範圍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資本市場內的機構參與進來共同承擔保險風險。這是促成保險企業股份製和保險集團化經營的重要因素。為保險企業提供資本以滿足其擴大承保能力滿足新險種的需要,通過將市場上的交易成本轉化為企業內部交易成本,總體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保險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實際上是通過劃分公司內部的產權歸屬以降低交易成本。

(二)實證分析

林毅夫將製度變遷進一步細分為誘致性變遷和強製性變遷。區分保險組織形式變遷到底是誘致性變遷還是強製性變遷主要是看變遷是自發形成還是政府行為所致。國際保險企業組織的變遷主要是依靠誘致性變遷完成的,而中國保險組織製度最近幾十年的發展則是顯然的強製性變遷。縱觀國際保險組織製度發展史,強製性變遷的組織形式的變化並不多見,國家的作用在強製性變遷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保險企業組織形式的強製性變遷主要包括:20世紀30年代,美國政府在商業保險不願涉足或不便經營的領域設立了一些專門的保險公司,以促進這些行業的發展;二戰以後日本政府對保險業采取的嚴格監管的措施,日本的保險法令規定經營保險的組織僅限於股份保險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兩種形式;20世紀前60年法國政府對保險公司的監管相對嚴格,在這種思想指引下,無論保險組織形式多樣化還是數量都發展緩慢。這種變遷發生的時間是政府的強製性行為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

保險製度的變化根據製度經濟學理論,從現行某種製度向另一種製度的轉變是一個交易費用增加的過程。在保險企業的生產和交易費用給定的情況下,可以提供更多保障服務的組織形式是有效的組織形式,也就是說,在提供相同社會保障服務的前提下,交易費用較低的製度是更好的製度。保險企業組織形式變遷的方向和規模是在符合交易成本降低的規律下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