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動員體係與突發事件應急機製路徑銜接初探
理論研究
作者:於泳
【摘要】針對國內突發事件,我國存在國防動員體係與應急管理體係兩大體係。如何實現兩大體係的銜接更好的處理突發事件,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與國家的安全穩定和諧,是時代賦予我們的重大課題。本文通過介紹在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因國防動員體係職能缺位和兩大體係孤立行動而產生的一係列問題,進而對兩大體係有銜接必要性與可能性進行了簡單探討,並初探了國防動員體係與應急管理機製的相關銜接路徑。
【關鍵詞】國防動員體係 應急機製銜接
近年來,國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呈現日益加重的趨勢,迫切需要國家迅速地作出反應。“抓緊建立健全社會預警機製,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製和社會動員機製,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因此,建立健全製度機製,提高國家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顯得十分必要。
目前,我國應對突發事件有兩大體係並存:一是國防動員體係,主要是為戰爭而建立,也輔助處理和平時期的突發事件;二是側重於應付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體係。經過兩大體係的協同合作,我國成功度過了2003年“非典”白色恐怖時期,應對了2008年冰雪災害和汶川地震、2009年玉樹地震等特大突發事件,但同時也存在令人遺憾的地方。以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為例,大地震發生後軍地協調聯動不順暢,導致指揮體係的應急職能不明確,國防動員措施難以深入參與到應急行動中去。其次,軍地預警機製不完善,使得應急需求信息不能及時傳達到國防動員專業部門。再次,軍地聯合救援力量分配不均勻,在救災中不能更好的有的放矢,同時應提高軍隊的抗震救災能力。最後,軍地搶險救災保障需要加強。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其中第三章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國防動員實施預案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在指揮、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麵相互銜接。”由於國防動員體係與應急管理機製在很多方麵存在著共性,因此促進兩大體係的有效銜接不僅能彌補我國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的諸多不足,減少突發事件對經濟造成的直接損失;又能使國防動員在平時得到鍛煉和檢驗。
一、國防動員體係與突發事件應急機製銜接的可行性分析
國防動員體製與政府應急體製,在根本目的、指揮主體、資源共享等方麵具有趨同性,為國防動員與應急管理的銜接與融合式發展提供了必需的基礎。
根本目的一致。國防動員和應急管理有各自的體製特點,但兩種製度的設計是為了保證排除國家麵臨的險境,以維護國家的安全穩定和領土完整、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應急需求和應戰需求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指揮主體同一。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的第七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類似的規定體現在《國防動員法》第九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由以上兩部法律可以看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指揮的主體。
組織機構互補。《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國防動員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軍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由此看出,國防動員與應急管理組織指揮的領導和組成機關大體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