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衝突與平衡
政策法規
作者:周舒
【摘要】與普通企業不同,上市公司要受證監會的監管,因此在上市公司重整中就麵臨行政司法權與行政權的衝突問題。本文擬就上市公司重整案例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係統化的展示兩權的之間衝突、分析其中原因,並提出解決的方法。
【關鍵詞】上市公司重整 司法權 行政權 衝突
一、問題的提出: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公權與公權衝突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重整計劃的批準等事項須由法院裁定,因此必然存在司法權。由於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公司、債權人、股東、職工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其重整往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股份變動和重大資產重組,按規定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另外,如重組方為境外投資者,還應當取得商務部門的批準。可見,重整計劃草案往往涉及行政審批事項。因此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既涉及司法權,也涉及行政權。
二、行政權與司法權衝突的體現
(一)行政審批與法院裁定的先後順序往往存在矛盾
對於行政審批與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孰先孰後,行政部門和法院往往存在意見分歧。如在S*ST星美破產重整案中,戰略投資者必須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才能取得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權,這涉及中國證監會的批準。作為S*ST星美破產重整方案的核心,鑫以實業作為戰略投資者為S*ST星美提供了用於償債的現金。由此,鑫以實業成為S*ST星美唯一的債權人,如何保護這部分債權成為鑫以實業關注的重點。盡管破產重整有讓渡股票的安排,但其仍須中國證監會和商務部的核準,可能再次引發爭端與糾紛。因此,最終出台的重整計劃草案將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得商務部批準作為償還債務的一個附加條件。
(二)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與資產重組“兩步走”較普遍
上市公司重整中資產重組與重整程序一般分兩個階段進行,即重整程序中製定並通過的重整計劃專注於解決債務重組事項,對資產重組事項隻做原則性表述,不影響或者較少影響重整計劃的批準和執行。這種分兩個階段完成“借殼上市”的模式,簡稱為“兩步走”模式。
*ST偏轉同時發布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及重大資產重組的消息。資產重組主要是“由股份轉讓、資產置換以及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三個部分組成”。由於*ST偏轉的重整計劃中包含債務清償、資產重組及職工安置等內容,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及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若未能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及公司股東大會通過,重整計劃將無法執行,*ST偏轉將進入破產清算。這種將公司是否清算的命運與重大重組的審批結果緊密結合在一起,相當於是在逼迫監管部門批準重組方案。但是,即便如此,這也隻是將“第一步”的重整還債安排與“第二步”的增發安排相互綁定,互為條件。依然沒有實現在法院裁決環節對重大資產重組作出安排的“一步走”模式。
(三)上市公司為應對公權之間的衝突隻能靠“創新”謀生機
在現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需要行政審批的背景下,*ST宏盛為應對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衝突“創新”一種機製。*ST宏盛實施每10股轉增2股,共計轉增2574.56萬股,該部分股份讓渡給戰略投資者;第二步,再引入重組方對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僅就第一步引入戰略投資者來說,*ST宏盛重整計劃開了一個先例,即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形成的股份,直接用於收購戰略投資者的資產。該過程雖然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要件,但由於背景特殊(破產重整屬於司法程序),不好判斷是否需要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批。也就是說,以該重整計劃的闡述來看,貌似隻要西安中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ST宏盛就能完成資產注入的環節——雖然隻是部分資產注入,而戰略投資人張金成就可以憑借持有占總股本16%的2574.56萬股*ST宏盛股份,成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東。通過這種程序設計,在這個過程中居然不需要經過證監會審批就能收購資產,且資產持有者借此安排可以拿到股權。這就規避了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