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製(1 / 3)

淺談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製

財經縱覽

作者:趙萌

摘要:從本質上來說,風險投資是一種權益性的投資,通過對高成長性企業的投入,以達到獲得較高收益的目的。而在風險投資當中,在購買企業股權的一段時間之後,都會進行風險投資的退出,在獲得收益的同時,為下一步的投資活動做準備。雖然高風險投資能夠獲得高收益,但是也應當有相應的風險投資退出機製,才能提高投資的安全性。因此,退出機製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是風險投資活動取得成功的關鍵性影響因素。優化和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製,能夠更好的促進風險投資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風險投資;退出機製;關鍵因素

前言

風險投資這項經濟活動最早於上個世紀中期在美國產生和興起,隨後傳入我國。經過數十年的發展,風險投資已經成為十分流行的高收益經濟活動。風險投資的發展,能夠促進我國科技和生產力之間的轉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為我國經濟增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還十分滯後,很多方麵都存在著一些問題,以至於效果十分一般。而退出機製的不完善更是一個重大的問題。隻有完善了風險投資退出機製,才能為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發展提供更大的動力。

一、 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的概念

風險投資退出機製,指的是資本在投資企業當中發揮作用之後,將由投入資金轉化而成的企業股權,重新轉化為資金的形式,然後進行退出的渠道,以及為其安全、順利的退出提供的相關保障製度。主要包括的內容有退出的時機、退出的渠道、退出的保障、以及在資金退出之前所做的準備和安排工作。簡單來說,風險投資退出機製就是選擇在哪一個時段、以何種方式進行資金退出,還有為了資金退出而做的準備和保障工作。其最終目的是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獲得更大的經濟收益[1]。

可以將風險投資看作是將被投資企業作為某種意義上的商品,然後通過資本市場進行交易,最後總形成多層次的市場組度綜合體。也可以將其看作是投資方和被投資企業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允許範圍內,通過資本市場進行企業股權的交易,從而形成有機的市場體係。投資方通過對創業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與其經營項目進行融合,而形成新的風險企業。等到風險企業逐漸發展成熟之後,通過資本市場將該企業的股權進行交易。在其他的投資者買入這些股權之後,原投資者就能夠將其投資退出。由此可以看出,風險投資方式的選擇,對於投資者能夠獲得高額的經濟效益起著關鍵性的影響作用。風險投資的退出機製在整個風險投資經濟活動中,都占有及其重要的位置。

二、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的現狀

風險投資這項經濟活動在我國的起步較晚,發展到今天也才有短短30多年時間[2]。在這段時間裏,由於相關知識和經驗等方麵的不足,風險投資的發展曆經了很多的坎坷,走了很多彎路,也遭受了很多的挫折。不過,隨著創業板塊的開啟,我國相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體係也在不斷的完善和優化。尤其是在風險投資退出機製方麵,更是取得了很大的進展。目前我國已經存在了一些基本的風險投資退出機製,並且在應用和發展過程中進行著持續性的改善。

(一)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渠道的現狀

在我國近年來的風險投資發展當中,2012年無疑是最具代表性的一年。通過相關數據統計顯示,在2012年的前11個月當中,在創業板塊當中,共有240筆風險投資進行了退出,較去年同比下降了44.8%,而VC的退出難度很有可能會繼續增大。從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上來分析,在這240筆資金退出當中,通過IPO方式退出的共有144筆,在所有退出方式當中占比60%,較去年同比下降5.7%。相比之下,並購和股權轉讓等退出方式開始逐漸發展起來。通過並購方式進行推出的共有27比,所占比例為11.3%。而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進行推出的則共有44筆,所占比例為18.3%。

在風險投資退出的渠道選擇上,證監會的股市政策會對其產生重要的影響。由於近年來二級市場的一些法律法規出台較為頻繁,因此通過IPO方式進行退出的資金正在逐漸衰落[3]。傳統的“以IPO方式為主要退出渠道”這一思想觀念已經發生了改變。基於當前市場中的具體情況,探索多元化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以並購、股權轉讓等方式為代表性的諸多退出渠道也正在被越來越多的應用到風險投資領域當中。在當前我國的資本市場當中,對於IPO的審核標準越來越高,審核期限也十分漫長。而持續疲軟的二級市場風險投資的收益回報難以達到理想的標準。同時,很多海外投資者對於中概股的信息仍然不足。因此,通過IPO方式進行資金退出的不便性越來越明顯。而多元化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以其便利性和高效性,正在逐漸的占領市場,並且逐漸成為今後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的發展趨勢。

(二)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相關製度的現狀

隨著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與其相關的配套和保障製度也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當中國。例如,我國在近年來推出的風險投資免稅製度、對創業板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以及相關法律條文的頒布和修改等。我國當前應用在風險投資領域當中法律法規主要有《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風險投資活動,以及其過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和意義,對提高風險投資的安全性做出了很大的幫助[4]。此外,在《民事訴訟法》當中,重新確定了處理破產清算的流程,對於投資者在投資失敗破產時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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