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製(2 / 3)

此外,我國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也逐漸隨著風險投資的發展而產生。例如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等。與發達國家相比,雖然我國風險投資領域的相關聯中介服務機構還有很多缺失。但是現有的這些中介服務機構也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助力和支持。

另一方麵,國家在2009年的時候推出了創業板市場,主要是為了支持和促進一些中小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和壯大。這一舉措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了有力的幫助,也促進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隨後,在經濟形式又回暖的情況下,創業板市場中產生的巨大效益,對更多的風險投資者造成了吸引力。投資者在確定投資項目的時候,更加注重其未來的發展前景。而我國出台的風險投資免稅政策,則很好的緩解了風險投資企業的資金壓力。雖然一些政策還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不過其仍然為風險投資活動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三、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製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我國通過很多相關的政治、經濟、法律等手段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對風險投資的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由於發展時間過短,仍然無法達到較為完善的程度[5]。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仍然存在著很多的難題,對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和增長起到了很大的阻礙作用。我國很多的風險投資企業都是由於找不到適當的退出渠道,資金無法及時退出,最終導致被套牢,無法實現資金運轉,最終被迫宣布破產。

(一)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存在的問題

1. IPO退出方式的問題

通常情況下,IPO退出方式的收益率是最高的,因此,大多數的投資風都願意采取這種方式進行資金退出。但是在我國風險投資市場中,采用IPO方式進行退出的投資者卻很少。究其原因,是由於我國市場的限製,證券市場的發展水平仍然較低,一些相關的規定和製度無法有效的對IPO退出方式進行支持。這就導致了IPO退出方式的效率很低,實際效果也比較差。

2. 股權轉讓退出方式的問題

股權轉讓使利用出售或回購的方式,將自己持有的風險投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從而獲得收益,實現資金退出。雖然股權轉讓退出方式相比於IPO退出方式更加的簡便、低價,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市場發展不成熟,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夠完善和健全,導致股權轉讓的退出方式存在著很多的阻礙,往往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6]。

3. 清算退出方式的問題

風險投資的收益使和風險性是呈正比的,想要獲得更高的收益,就要承擔更高的風險。而一旦風險超過了投資者所能承受的範圍,就可能會帶來十分嚴重的後果。因此,當投資者認為投資的企業無法為自己帶來預期的效益的時候,就會采取清算的方式來進行退出,這樣才能將風險和損失降到最低。然而在我國投資失敗率較高的情況下,清算退出卻仍然很低。由此可以看出,很多投資者在投資項目已然出現問題的時候,無法及時的進行清算退出。其主要原因一是由於投資者對於這種退出方式的了解不足,二是因為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和健全,無法為清算退出提高有效的幫助[7]。

(二)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製相關製度中存在的問題

1.相關法律不健全

在我國創業板推出之後,中小企業無法通過主板上市進行融資的問題雖然得到了很大的解決。但是我國在股權轉讓和破產清算等方麵的相關法律法規仍然不夠健全和完善,存在著很大的法律障礙,對股權轉讓和破產清算也起到了很大的限製作用。這就使得我國的投資者在進行風險投資或風險投資退出的時候,無法得到充足的法律保障和維護,危險性大大增加,風險也隨之提高。這對投資者的積極性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從而也阻礙了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

2. 相關中介服務結構不完善

在風險投資領域當中,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是為投資者提供傳統研究和評估服務、談判服務等相關服務[8]。這些中介服務機構除了平常的谘詢機構和事務所之外,還有一些諸如產權評估機構、督導機構、行業協會等特殊性的中介服務機構。雖然和前些年相比,這些中介機構的種類和完善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著很多的不足之處。例如,我國沒有全國統一性的,為整個風險投資領域提供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而且相關方麵的專家和學者數量也比較稀少。這些中介機構在為企業的技術進行定級的時候,也缺乏一定的標準和方法。此外,很多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不到位,缺乏職業道德規範等現象,也阻礙了風險投資的發展。

3. 產權交易率低下的問題

在風險投資退出當中,一定要確保產權的清晰和產權的可流動性。從性質上看,風險權益的交易,是屬於產權交易的範疇的。因此,產權交易的成功與否,直接影響到風險投資的退出。但是,在我國風險投資市場中,實際的產權交易率卻十分低下。這主要是由於產權結構存在很大的缺陷,無法順利進行產權交易,從而對風險投資退出造成了阻礙。此外,產權交易市場的不完善,也為產權交易活動的進行造成了很大的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