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應對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的國際行動及啟示(1 / 3)

應對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的國際行動及啟示

國際商務論壇

作者:程寶棟 翟瑞一

對於“非法采伐”這一概念國際上暫時沒有通用的定義,較為典型的一種定義可詮釋為:“如果木材的采伐、加工、運輸和銷售違反了國家或國際法律,就構成了非法采伐行為”。非法貿易一般指:以非法采伐的木材或相關產品為對象進行的貿易活動。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威脅著全球生物多樣性、當地流域以及溫室氣體的釋放,往往還會導致當地居民失去他們賴以生存的資源。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逐漸認識到非法采伐所帶來的危害,正在紛紛采取措施抵製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本文介紹了主要木材消費國以及主要木材生產國應對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的主要行動,最後得出了相關啟示。

一、主要木材消費國應對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的行動

社會上廣泛認為,木材消費國在引發並激化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問題上,需要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他們在進口木材和木材產品時,往往沒有事先確認木材來源的合法性。基於對環境保護的承諾以及麵對國際社會的壓力,一些木材消費國已經采取了一些措施,試圖確保將非法木材產品排查在本國市場之外。

(一)歐盟

根據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調查報告顯示,全球35%的非法木材消費來自於歐盟。為打擊非法采伐,歐盟委員會於2003年5月頒布了《森林執法、施政與貿易行動計劃》(FLEGT),並與木材生產國在其框架下簽署了“自願夥伴關係協議(VPA)”。截止2013年2月,已敲定的成員國共六個,包括加納(2008)、剛果共和國(2009)、喀麥隆(2010)、中非共和國(2010)、 印度尼西亞(2011)和利比裏亞(2011)。其中,歐盟與印度尼西亞正式的簽署儀式計劃於2013年內舉行,此後,協議內容才會在兩國生效。利比裏亞的VPA協議已經獲得歐盟的批準,但其在利比裏亞國內尚未獲得批準,雙方期待2013年內能實現雙邊互認。

為了進一步遏製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歐盟還通過發布相關政策及法案,徹底向非法采伐的木材及其製品關閉歐盟市場的大門。2013年3月3日,《歐盟木材法案》在歐盟地區正式生效,該法案規定木材及其產品的進口商及貿易商要留存關於其供應商和客戶的文件及證明,也就是要對進口木材來源進行“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事實上,該法案早於2010年10月就被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采納,但時至今日才真正生效,這主要是由於將要受到該法案約束的國家及私營部門需要時間落實相關規定。

繼歐盟木材法案通過之後,眾多國家紛紛采取措施表示響應。例如,為了遏製柚木、紅木等珍貴木材的非法交易,2013年2月21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了一項木材貿易保護法的修訂案,從而將歐盟的相關規定納入本國法律。該法律既適用於木材的進口貿易也適用於國內的木材貿易以及實木地板和白紙等許多木材加工產品。

(二)美國

美國是世界經濟第一大國,同時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木材貿易和消費大國,在抵製非法采伐與相關貿易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008年5月22日,在原《雷斯法案》的基礎上,美國國會通過了《雷斯法案》修正案,該法案禁止進行非法來源的植物及相關製品的貿易活動。木材及木製品(如家具、紙、鋸材)的貿易活動自然進入《雷斯法案》修正案的管製之中。該法案要求進口商主動報告其進口木材產品的木材來源地及種屬名稱,如果違反規定,則處以沒收貨物、船隻甚至監禁的懲罰。

除了對木材進出口貿易環節的控製外,美國國家綠色建設標準(ICC 700 National Green Building Standard)也開始鼓勵合法木材的利用。該標準提供了將綠色實踐納入居民新房建築以及綠色家園建設的機會,其中,居民新房建築包括高層多戶住宅建築、家庭重建和擴建項目。該係統的評價範圍主要包括六個方麵,其中資源效益方麵的評價標準使得美國居民及建築商對於合法木材的需求增加。該標準提出的目標之一是為居民提供可持續的生活方式,通過負責任的土地開發與資源利用來保護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