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 / 1)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在各種貨物運輸方式中,航空貨物運輸在國際上取得較大程度的一致。同時,由於航空運輸的特殊性,使調整這種運輸方式的統一實體法規範國際公約,幾乎與這種運輸的開始同時出現。目前在世界範圍內,調整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關係的主要公約有三個:一、《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二、《修訂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海牙議定書》);三、《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瓜達拉哈拉公約》)。以上三個公約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公約,各國隻適用其參加的公約,但在內容上又是互相關聯的,所以在適用上往往形成交錯的情況,然而《華沙公約》是最基本的。

《華沙公約》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國、奧地利、比利時、巴西、丹麥、法國、波蘭等23個國家在華沙簽訂的。自1933年2月13日開始生效之後,曾經曆過多次修改與補充,至1979年已有132個國家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我國於1958年7月15日遞交了加入通知書,1958年10月18日起該公約對我國生效。《華沙公約》為調整國際間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創立了基本製度,其後雖經多次修改,它仍然是調整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

(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

締約國認為,國際航空運輸的條件,在所用文件和承運人的責任方麵,有統一規定的必要,為此目的,各派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簽訂本公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