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範圍和定義(1 / 1)

第一章 範圍和定義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2)本公約所指的“國際運輸”的意義是;根據有關各方所訂的合同,不論在運輸中是否有間斷或轉運,其出發地和目的地是在兩個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在同一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間的運輸,如果沒有這種約定的經停地點,對本公約來說不作為國際運輸。

(3)幾個連續的航空承運人所辦理的運輸,如果被合同各方認為是一個單一的業務活動,則無論是以一個合同或一係列的合同的形式訂立的,就本公約的適用來說,應作為一個單一的運輸,並不因其中一個合同或一係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第二條

(1)本公約適用於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條規定的條件下所辦理的運輸。

(2)本公約不適用於按照國際郵政公約的規定而辦理的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