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商品協定
形式
國際商品協定是一種管製貿易的手段,其性質介於國營貿易與國際卡特爾之間。國營貿易是由國家自行經營貿易,而一切取決於政府意旨,其經營方針完全以本國市場為依據。而國際卡特爾是若幹有關國家的私人企業共同聯合的組織,對於有關貿易作有計劃的分配與控製,而且在一般的情形下,不受其所屬各政府的幹預。而政府間的商品協定,則是由若幹有關政府就特定商品成立協定,對於產銷予以分配或調節。至於全球性國際商品協定,在1980年6月底由100多個國家簽署成立。
組織
一般來說,政府間商品協定的組織如下:
1.設置一會議機構,隨時共同討論有關商品在產銷上發生的問題。
2.通常有一由專家組成的研究小組,調查研究實際情況,以為商品會議決策的依據。
3.設立基金帳戶,連同國際借款,用來穩定國際商品價格,並協助貧窮國家研究發展提高生產力,從基本上增加供應量穩定價格。
至於商品協定的內容則視協定的目的而不同,或限定商品價格(或最高、最低價格),或限製產銷數量,或分配產銷量,或對生產過剩及供給不足預定特種處理辦法。
在過去曆史,政府間商品協定幾乎都有卡特爾為其前身,後來因範圍日益擴大,非卡特爾能力所及,或因有關政府認為關係重大,不能完全由私人組織自行結合處理,遂由政府直接成立協定。
目的
個別國際商品協定及全球性國際商品協定成立目的不外下列各點:
1、穩定價格並避免過剩生產
若幹種基本原料商品(如糖、棉、橡膠、大豆等)的價格,或隨穀物的豐收或欠收,或繼承消費循環性的波動,常常發生價格±的變化,對於大多數農工從業人員均有惡劣影響。因此,成立國際商品協定,尋求生產與消費的雙方合作,對於有關產品,在生產與出口方麵,維持一定的數量,且公定一合理的價格,使生產與消費雙方同受利。常見的是規定出口或進口的限額,一般采用配額製度達到此目的。
2、安全理由
某些特種產品與國防安全有著密切關係,如石油等,即有國際商品協定,對其產銷都加以管理性限製。
3、衛生及道德問題
如國際協定管理鴉片及麻醉品。
為了說明國際商品協定的含義和實際情形,以1949年的國際小麥協定(InternationalWheatAgreement)為例。該協定中,除了當時蘇聯及阿根廷兩大生產國外,所有小麥輸入及輸出國均已同意簽字。依照規定,自1949年至1953年的四個收成年中,出口國每年應輸出小麥至少456000000萬蒲式,同時進口國每年應輸入等量小麥。在此期間,買賣最高價格為每蒲式合美金1.80元。其最低價格,在第一個收成年內為每蒲式1。50美元,以後每年按此比價減少0.10美元,直至1952年至1953年之1.20美元為止。每一輸出國家每年應照蕷定配額,得以最高價格售予任何輸入國,但進口國家則可按照預定配額,以最低價格向出口國家購入。至於實際成交價格為多少,則由進出口國家雙方在此最高最低限價內自行商定。此協定訂立後,由進出口國雙方共同組織一個委員會負責執行。在此委員會中,進出口國的投票權力相等,但每一國家的權力則按其售出或輸入小麥數量比例分配。
由上述協定可看出,當國際市場小麥價格低於最低限價時,出口國可據以獲利;反之,當國際市場小麥價格高於所定的最高限價時,進口國又可獲利。事實上,在此協定有效的4年中,進口國占了便宜。當協定簽訂之日,國際市場小麥價格為每蒲式2.10美元,至1949年底,已上升至每蒲式2.20美元,至1951年5月及以後的兩年中,又升至2.50美元,而此時出口國家仍依照規定價格售給進口國,最高價格不超過每蒲式1.80美元的最高限價。從進口國方麵看,消費者等於由出口國對每蒲式的消費量貼補了0.5至0.8美元。美國為小麥出口國家之一,在此期間,美國政府對國內生產者依照穩定市場價格,或市價中任何一種較高的價格收購,而在國外又隻能按每蒲式1.80美元價格出售,負擔了大筆虧損。阿根廷也是小麥出口國,但由於沒加入上項協定,在此期間能按國際市場價格出售大量小麥,從中賺了不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