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最後條款
第八十九條
茲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保管人。
第九十條
本公約不優於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並載有與屬於本公約範圍內事項有關的條款的任何國際協定,但以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均在這種協定的締約國內為限。
第九十一條
(1)本公約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並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繼續開放簽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為止。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準、接受或核準。
(3)本公約從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和加入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第九十二條
(1)締約國可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它不受本公約第二部分的約束或不受本公約第三部分的約束。
(2)按照上一款規定就本公約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聲明的締約國,在該聲明適用的部分所規定事項上,不得視為本公約第1條第(一)款範圍內的締約國。
第九十三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依照該國憲法規定、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製度,則該國得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的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修改其所做的聲明。
(2)此種聲明應通知保管人,並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於締約國的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位於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的目的,該營業地除非位於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按照本條第(一)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於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九十四條
(1)對屬於本公約範圍的事項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於營業地在這些締約國內的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於這些合同的訂立。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麵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於本公約範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規則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於營業地在這些非締約國內的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於這些合同的訂立。
(3)作為根據上一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後來成為締約國,這項聲明從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一)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做出相互單方麵聲明為限。
第九十五條
任何國家在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時,可聲明它不受本公約第1條第(一)款(b)項的約束。
第九十六條
本國法律規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麵訂立或書麵證明的締約國,可以隨時按照第12條的規定,聲明本公約第11條、第29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價、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麵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該締約國內。
第九十七條
(1)根據本公約規定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準、接受或核準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麵提出,並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開始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於此種生效後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一個月第一天生效。根據第94條規定做出的相互單方麵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最後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一個月第一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用書麵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於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後的第一個月第一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94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會使另一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的任何相互聲明失效。
第九十八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