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裝船通知

為使買方便於自行增加投保本規則第12條第一款規定範圍以外的風險,或增加投保“保險金額”,賣方應當通知買方,說明貨物業已裝船或交給承運人保管,如有可能應列明船名,並說明嘜頭和全部細節,通知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如果不曾收到這種通知,或因疏忽沒有通知,買方不得因此而拒絕接受賣方提供的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