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通知

依照本規則的規定,由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向對方或授權向對方發出的通知,應當以電報費付訖的有線電報、無線電報或海底電報發往最近知悉的對方營業所;如果掛號信在通常情況下能於投交郵局後24小時內送達收件人,此項通知也可用郵費付訖的掛號信寄發。《普遍優惠製》

普遍優惠製(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是工業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優惠關稅製度。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發展中國家為了改善貿易條件,擴大出口,增加外彙收入,發展民族經濟,要求發達國家對他們的產品進口在關稅上給予某種減免的優惠待遇,1968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第二屆會議上通過了建立普惠製的決議。1970年第25屆聯合國大會采納了這項決議,並確定18個工業發達國家作為優惠提供國,1971年?月1日普惠製開始實行,有效期10年。

根據普惠製決議,普惠製應具有3項原則:(1)普遍的,即工業發達國家應對發展中國家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普遍給予優惠待遇;(2)非歧視的,即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都不受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製待遇;(3)非互惠的,即工業發達國家應單方麵給予發展中國家關稅優惠,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提供反向優惠。

普惠製的目標是:(1)擴大發展中國家對工業發達國家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的出口,增加發展中國家的外彙收入;(2)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3)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率。

普惠製的一般要素:

給惠國和受惠國

給予普惠製待遇的國家叫給惠國,享受這種優惠待遇的國家叫受惠國。

目前世界上已有25個國家實施普惠製,它們是歐洲經濟共同體12國以及日本、奧地利、新西蘭、丹麥、芬蘭、瑞典、瑞士、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蘇聯、波蘭。享受普惠製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共達170多個。其中已有10個國家和國家集團給予我國普惠製待遇,簡況如下:

給惠日期普惠製方案生效日期

新西蘭1978年10月13日1972年1月1日

澳大利1978年10月17日1966年7月

挪威1979年3月22日1971年10月1日

瑞士1979年7月30日1972年3月l日

歐洲經濟共同體1980年1月1日1971年7月1日

芬蘭1980年l月1日1972年1月1日

奧地利1980年1月1日1972年4月1日

加拿大1980年1月1日1974年7月1日

瑞典1980年2月1日1972年1月1日

日本1980年4月1日1971年8月1日

每個給惠國自己決定哪些發展中國家可以作為自己的受惠國,哪些國家排除在外。例如:美國將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成員國排除在普惠製方案之外;加拿大把無權享受最惠待遇的國家排除在外;有些國家把那些同它們沒有正常貿易關係或在其貿易中歧視它們的發展中國家排除在外;還有些給惠國家排除按人口平均收入高於它們本國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大多數給惠國都承認77國集團成員中的發展中國家為受惠國。

稅則與稅率

普惠製方案中一般規定使用《關稅合作理事會稅則》,也稱作《布魯塞爾稅則》。但是少數國家,例如加拿大,不使用《關稅合作理事會稅則》,而使用它們本國的稅則。

目前,發達國家對進口商品一般實行三種稅率:

1.一般稅率一般稅率通常對非建交國采用。它實際上是最高稅率。現在僅有個別國家對極少數國家的出口商品實行這種稅率。

2.最惠國稅率最惠國稅率對訂有最惠國條款商約或協定的國家適用。如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成員國之間就實行這種稅率。它比一般稅率為低。

3.普惠製稅率普惠製稅率又稱作單項優惠稅率,是在最惠國稅率的基礎上再減少或者取消關稅的一種稅率。它僅適用於享受普惠製待遇的發展中國家。

受惠商品範圍

每個普惠製方案都有其受惠商品清單,隻限列在清單上的商品可以享受優惠。一般說《關稅合作理事會稅則》第1~24章的農副產品受惠較少,平均計算僅有50~60項稅目的商品可受惠。第25~99章的工業製成品和半製成品一般都可以受惠,但是敏感性商品,如紡織品、石油製品、鞋類及一些皮革製品和化工產品一般被排除在外,即使被列入受惠商品也要受到配額和預定限額。的限製。對於符合手工藝品定義的工藝品則給予免稅待遇。

減免關稅幅度

普惠製的優惠幅度是指最惠國稅率和普惠製稅率之間的差幅。如係免稅,最惠國稅率越高差幅越大。減稅的具體幅度見各國普惠製方案的規定。大多數給惠國給予農副產品減稅,工業產品和手工藝品免稅,而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工農業產品都給予免稅。

保護措施

各個給惠國一般都訂有保護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本國工業。保護措施一般有以下三類:

1.免責條款(又稱例外條款)給惠國認為受惠國商品的進口量增加到對其本國同類產品(或有競爭關係的商品)在生產者造成或將造成嚴重損害時,保留部分取消或完全取消關稅優惠待遇的權利。這就叫作免責條款。

2.預定額限預定額限是一個預先規定的總限製額,它包括配額、關稅最高限額、最高限額和國家最高限額。當受惠商品的進口額達到預定限額後,就暫時停止普惠製待遇。

3.競爭需要標準僅有美國采用這一規定。競爭需要標準規定:如果在某一日曆年度內,來自某一受惠國的某種進口商品超過2500萬美元,或超過美國該項進口商品總額的50%,則取消下一年該受惠國的該項商品的優惠待遇。這個2500萬美元的限額,每年隨上年度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而按比例提高。

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旨在保證在普惠製下,優惠關稅待遇的好處,隻能給予真正取自、收獲、生產或製造於該受惠出口國的產品。即使這些產品在中轉國內停留時稍微進行過加工,但並沒有經過真正的製造工序,這樣的產品本質上仍是第三國的產品,仍不得享受普惠製的待遇。原產地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

1.原產地標準原產地標準規定來自受惠國的受惠商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不含任何進口成分的產品——在受惠國土地、領空、領海以及公海所生長的或者捕獲和開采的物品,或者以這些物品為原料在受惠國內製成的產品,這些物品或者產品全部由受惠國生產、製造和加工,並不含任何進口成分,這樣的產品或物品可以享受普惠製待遇。

這些產品或物品初分10類如下:

在受惠國土地或海底獲取的礦產品。

在受惠國收割的植物產品。

在受惠國出生和飼養的動物。

在受惠國飼養的牲畜製成的產品。

在受惠國內進行狩獵或捕撈獲得的產品。

受惠國以自有船隻從海裏獲取的海產品和其它產品。

在受惠國加工船上用其捕撈的水產品製造的產品。

在受惠國收集的隻能作為回收物料的廢品。

在受惠國製造加工所得的廢物和廢料。

用以上各項列舉的產品為原料進行加工製造的產品。

②含有進口成分的產品——在受惠國內生產、製造的產品,產品所用的原料和部件全部或者部分是進口的。如果這些原料或者部件在受惠國內經過實質性改變製成不同的產品,也就是說這種產品必須經過一定的加工工序改變了原來原料或者部件的造型或性質,這種產品就變成了受惠產品。

對於產品的實質性改變,大部分給惠國家用不同的方式規定,一般有兩個標準:

加工標準

歐洲經濟共同體、奧地利、芬蘭、日本、挪威、瑞典、瑞士采用加工標準。

增值標準(又稱百分比標準)

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采用增值標準。

2.直接運輸規則直接運輸規則是保證受惠商品從受惠國家或者地區直接運往給惠國家,以防止貨物在運輸途中被偽裝和再加工。

除去新西蘭、澳大利亞外,所有給惠國家一般都要求貨物直接運往給惠國家。但是,在多數情況下,由於地理上的原因或者運輸上的困難,隻要商品在海關監督之下不進入第三國的市場,或者隻進行諸如對商品包裝和分類的加工,則允許受惠商品通過第三國家。

商品通過第三國家,要履行直接運輸規則。直接運輸規則的內容有以下兩條:

①商品在運輸途中不許經過第三國家和地區。

②商品在運輸途中如果經過第三國家和地區,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內轉運或者暫時儲存必須保證:

商品在當地海關的監督、控製之下。不允許商品進入當地市場,進行交易。

除去商品的卸、再裝或者其它保證商品完整和性質不變的加工外,不允許做其它再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