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買賣合同中的權利和補救(1 / 1)

第二十條 買賣合同中的權利和補救

(1)除依照買賣合同中按本規則第1條所作的變更、修改或增添其他條款外,當事人在已經履行本規則規定的職責後,本規則所規定的當事人應負的責任即告終結。

(2)賣方依據法律對訂售貨物所享有的留置權、保留權或中止交貨權,不受本規則的影響。

(3)如果發生違約情事,盡管當事人有權取得其他補救,受害方有權將貨物出售或買進,並責成對方負擔由於出售或買進而。遭受的損失。

(4)本規則的任何規定不得影響買方或賣方由於違反合同而有權提出的補救,以及由於買賣合同中產生的其它索賠。

如果在貨到目的地後的12個月內(貨物如未到達,按通常可以到達之日起計算的12個月內),沒有正式申請把爭議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則賣方或買方應當分別解除對方關於違約和/或因買賣合同引起的其他要求索賠的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