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接收工作及畢業生待遇問題,規定用人單位憑《報到證》辦理來工作單位報到的畢業生的接收手續和戶糧關係,並及時安排工作崗位,不得拒絕接收或退回學校。凡納入國家就業計劃的畢業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費。畢業生就業後,其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齡從報到之日計算。對於到非公有製單位就業的畢業生,其檔案管理、工資待遇也有具體的規定。
2)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的擇業
(1)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暫行辦法
1996年1月,人事部發布《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針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曆,畢業後國家不負責分配工作的非在職畢業生,製定了擇業辦法。《暫行辦法》指出,畢業生通過人才市場在多種所有製範圍內自主擇業,可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崗位上工作。機關、國有製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畢業生,必須在政府人事部門當年下達的增人、增幹計劃內,有國家人事部或省級人事部門批準的招幹、招人指標,機關、國有製事業單位才可以按有關規定辦理錄用這類畢業生的手續,並接管其檔案。
國有企業和非國有製單位招錄畢業生,應與畢業生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簽證。非國有製單位接收的畢業生檔案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畢業生擇業的四項程序如下。其一,畢業生持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所在學校開具的證明,到學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領取《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擇業推薦表》(以下簡稱《推薦表》);其二,畢業生持《推薦表》在規定的擇業區域內自主擇業;其三,用人單位在《推薦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後,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為畢業生開具人事部統一製發的《國家不包分配大專以上畢業生工作介紹信》(以下簡稱《工作介紹信》);其四,畢業生持《工作介紹信》到用人單位報到,並辦理落戶等有關手續。畢業生參加公務員考試的,按公務員考試錄用程序和要求辦理。畢業生在畢業時沒有找到用人單位的,學校將其檔案轉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畢業生的見習、轉正等,執行國家關於同等學力人員的規定。
(2)其他類不包分配的大學畢業生的就業
第一,職工大學、職工業餘大學、高校函授和夜大畢業生的就業規定。根據國辦發【1983】7號文件,取得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學曆的職工大學、職工業餘大學、高校函授和夜大的在職學員畢業後,可以當幹部(技術人員),也可以當工人,原則上仍回原單位;非在職學員畢業後,國家不負責統一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需要擇優錄用。
第二,教育學院和教師進修學院畢業生的就業規定。根據【83】教計字032號文件,取得高等師範專科或本科畢業學曆的教育學院和教師進修學院的畢業生,原為在職教職工者,畢業後仍回原單位,不重新分配工作;原為民辦教師者,國家不負責統一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需要擇優錄用。
第三,廣播電視大學畢業生的就業規定。根據【83】教計字112號文件,取得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學曆的廣播電視大學畢業生,原屬國家正式職工者,畢業後可以當幹部(技術人員),也可以當工人,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原為非在職人員者,畢業後國家不負責統一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需要擇優錄用。
第四,自費生就業的規定。自費生是按國家招生計劃統一招收、自費上學的學生,包括電大、函授、普通高校專科班的學生。自費生在畢業後自主擇業。自費生在畢業後規定時間內找到工作的,由地方主管調配部門開具《報到證》。農村戶口自費生被用人單位(不含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錄用後,在原國家計委下達的農轉非人口計劃內,憑學校所在地省級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開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到錄用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非農業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