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勞動仲裁製度
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係,勞動過程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勞動關係。
維護和調節勞動關係、調解勞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要靠教育、道德、紀律和法律等多種手段。勞動關係中的矛盾經常地、主要地發生在生產者與管理者、雇員與雇主、個人與單位之間。為了調節和處理好他們之間的關係,各級政府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由於在勞動過程中出現爭議、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建立勞動爭議仲裁製度是十分必要的。國際上普遍采用這種法律製度。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製度是勞動製度改革中建立的一項重要勞動法律製度。當發生勞動爭議時,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部門給予解決,一般首先要求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仲裁部門進行調解解決;如果仍不能解決,可由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仲裁決議;如果一方不服裁決,可向法院起訴,通過審判解決。在仲裁和審判中,仍可以進行協商調解。
3.大學生就業政策
1)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為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更好地為我國現代化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現教育部)1997年3月24日頒發實施《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共10章,計55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確定畢業生就業工作要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麵向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的方針,在保證國家需要的前提下,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國家教育部歸口管理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國務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本部門、本地方畢業生就業工作。
畢業生就業工作一般從畢業生在校的最後一學年開始,程序分為就業指導、收集發布信息、供需見麵及雙向選擇、製訂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資格審查、派遣、調整、接收等階段。用人單位一般應在每年1112月向主管部門及有關高校提出下一年度畢業生需求計劃,11月至次年5月與畢業生簽訂錄用協議。畢業生聯係工作時間應安排在當年15月,春季畢業研究生可適當提前。
規定各部委、各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負責管理和舉辦本部門、本地區的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要舉辦或校際聯辦畢業生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活動要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時間應安排在節假日。經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製訂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訂的協議無效。
在就業計劃的製訂上,國家教委直屬學校畢業生麵向全國就業;其他部委所屬學校畢業生主要麵向本係統、本行業就業;地方所屬學校主要麵向本地區就業。根據招生“並軌”改革的進程,有關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所屬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範圍。本、專科畢業生就業計劃每年編製一次,畢業研究生就業計劃分為春季和暑期2次編製。
關於畢業生的調配、派遣工作,規定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和高等學校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派遣畢業生。派遣畢業生統一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和《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派遣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報到證》由國家教委授權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調配部門審核簽發,特殊情況可由國家教委直接簽發。國家招生計劃內招收的自費生(含電大、函授等普通專科班)畢業後自主擇業,在規定時間內找到單位的由地方主管調配部門開具《報到證》。
對於華僑和來自港澳台地區願意留大陸工作的畢業生,在學校就業計劃上報後提出不再攻讀免試推薦和考取碩士、博士研究生的畢業生,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留學的畢業生,殘疾畢業生,經健康檢查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畢業生,結業生等幾種情況,規定了具體的就業措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要在7月1日後派遣畢業生(春季畢業研究生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