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就業創業概述(13)(1 / 3)

(2)勞動組織的權利

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機構、編製和人員任職條件,有權任免、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給職工下達生產或工作任務,並對生產過程實施指揮和監督。

(3)勞動報酬分配的權利

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國家的工資分配政策,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方式、增薪減薪辦法、條件和時間等。

(4)製定和實施勞動紀律的權利

用人單位有權製定和實施勞動紀律,有權依法或依企業規章獎懲職工。

(5)決定勞動關係存續的權利

用人單位有權決定在與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否續訂合同,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的義務

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體現在保障所使用的勞動力在勞動過程中所享權利的實現,並為其履行勞動義務提供條件。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付酬義務

用人單位應按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保護義務

用人單位應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3)培訓義務

用人單位應建立培訓製度,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4)使用義務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不使勞動力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處於非自願閑置狀態;此外,不得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製勞動者進行勞動。

(5)幫助義務

用人單位應以參加社會保險、建立福利製度等方式為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物質幫助。除了對勞動者的直接義務外,用人單位的用人義務還包括對國家、社會及本單位工會的一些義務。

4.4.3勞動合同法律製度

1.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勞動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也就是說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製性規定,所有的勞動者都有權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標誌,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法將不予保護,對這一點即將走上工作崗位的大學生應引起高度重視,並時刻銘記:書麵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護身符”,是建立勞動關係的第一步。

2.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

《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實際上表明了訂立勞動合同的三項原則。

(1)平等自願的原則

平等,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有著平等的利益要求,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得到法律的保護。自願,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及其內容均是出自於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勞動合同是在充分表達各自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

(2)協商一致的原則

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及全部內容,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經過共同討論、協商,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後再確定。如果雙方雖然經過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則勞動合同不能簽訂。

(3)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

這一條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麵的要求。

①主體合法。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對用人單位而言,是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個體工商戶必須具備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勞動者而言,則必須達到法定的勞動年齡及具備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的能力。

②內容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的權利和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

③程序與形式合法。即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步驟和方式進行,並以書麵形式訂立。

【小資料】

警惕6類勞動合同陷阱

“暗箱合同”。這類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邊倒。有些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隻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王某與一建築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後,僅僅工作了一個月,就被解除勞動合同。王某訴至法院,建築公司卻以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公司對職工有絕對的解除權”條款提出異議。原來,王某不識字,根本不知道合同內容就按了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