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這類合同一般是以給勞動者或其親友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失相威脅,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受害對象一般為高科技人員。比如,有的企業看中一名技術員後,先與該技術員的親朋好友訂立勞動合同,並且給予優厚的待遇和報酬,然後再與該技術員本人進行談判,強迫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就以解雇其親朋好友相威脅。
“押金合同”對於此類合同,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1995年7月3日下發的《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製止的請求”的複函》中明文予以製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向勞動者收取押金、風險金、培訓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數額不等的金錢,勞動者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
“生死合同”。部分用人單位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妄圖以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逃避責任。簽訂這類合同的主要是建築、采石等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單位。這類企業勞動保護條件差、隱患多、設施不全,生產中極易發生傷亡事故。
“賣身合同”。具體表現在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一切行動服從用人單位安排,一旦簽訂合同,勞動者就如同賣身一樣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被強迫勞動,有的單位連吃飯、穿衣、上廁所都規定了嚴格的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甚至任意侮辱、體罰、毆打和拘禁勞動者。勞動者的生活、娛樂和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製。
“雙麵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勞動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在勞動過程中並不實際執行;一份為真合同,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擬定的違法合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極不平等,對內用以約束勞動者。
3.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勞動關係的實質,是在勞動合同中需要明確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必須明確的其他問題。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判定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何時有效的重要依據。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雙方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以便進一步考察、了解和選擇。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
無論是哪種類型期限,都從畢業生報到之日計算。
(2)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這是指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製度,勞動安全與衛生方麵的設施、設備,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等。
(4)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成果返還,是勞動者基於勞動關係依法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工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形式和支付期限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等。
(5)勞動紀律
勞動紀律也稱廠規廠紀或員工守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它是用人單位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完成工作任務的保證條件,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它包括上下班紀律、工作時間紀律、安全生產與衛生規則、設備保養紀律及保密紀律等。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主要包括: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職工退休、退職;職工應征入伍或者出國定居;用人單位因政府管理機關命令撤銷或關閉;用人單位宣告破產,以及法律規定的應當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他情況出現。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這是指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