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的變更
簽證變更,是指因某種原因,頒發機關對頒發的原簽證的種類、期限作出變動或者宣布作廢。簽證的變更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簽證延期。
簽證和護照相同,也有它的有效期限,各國對不同種類的簽證規定的有效期限也不同。在規定的期限內必須進入前往國,或離開入境國,沒有按規定時限入境或出境的,簽證就會自動失效。此時,簽證就需要申請延期。
簽證的有效期有二層意思,一是簽證本身使用期限,二是許可持證人入境後停留的期限。
外國人入境後,居留期限需要延長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批準後主管機關用加注的形式在護照上表示允許延期居留,延期有它的次數和時間限製。
(2)簽證變更。
外國人入境後,如果要從事原身份以外的活動,如臨時居留的改為長期居留,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身份變更申請。取得批準後,由主管機關在其護照上加蓋一個變更簽章或發給相應證件。
(3)簽證分離。
外國人隨同旅遊團體入境後,因故需要單獨活動的,經申請一般發給分離簽證,準許單獨活動。
(4)簽證吊銷。
在一般情況下,簽證是持照人獲準進入一國國境的許可證明,但最終能否入境,要取決也口岸檢查機關的檢查與認定。前往國口岸檢查機關有權拒絕已持簽證的外國人入境。同時,對已發出的簽證也有權予以吊銷、宣布作廢,取消入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