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須知

1.邊防檢查的定義和職責

為了保衛國家的主權和安全,世界各國都在對外開放的國際機場、港口、國境車站或通道以及特許的出入境口設立邊防檢查機構進行檢查。其對象和內容是對進出國境的中外人員實施護照證件檢查,並對出入國境的交通工具及其運載的物資實施檢查,依法處理違法人員。

2.我國出境檢查程序

根據我國出入境法律規定,公民須在指定的口岸出入境並向邊防檢查人員交驗護照和出境登記卡。如因私出國,現行的習慣做法是,在到達出境口岸前,已事先在當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取得了該卡,經邊防檢查人員核驗,如無不符要求的情況,會將護照填寫後發還出境者本人,即可出境。

3.海關的定義和職權

海關是主權國家設在對外口岸上對進出該國的商品、貨物、運輸工具等執行監督管理並征收關稅的機構、各種人員攜帶物品出入境,都應向海關自行申報並接受檢查,任何穩瞞申報、違禁或逃避海關檢查的行為,都將遭到沒收充公的處罰或法律刑事責任的追究,為方便簡化海關出入境手續,我國已開辟了國防通行的紅綠通道海關製度。

4.公民出境攜帶行李物品免稅數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範圍內,允許攜帶下列物品:

(1)食品、衣料、衣著和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煙600支。

(3)治療常備用藥,總值不得起過人民幣200元。單一品種限合理數量,麝香,蟾酥不準帶出,對當歸、枸杞、黃芪、肉掛、桂皮等5種藥材,如超出規定的免稅量時,要征收出口稅,人參、鹿茸限各200克。

(4)手表、收音機、自行車、電風扇各1件。

(5)電視機、收錄音機、照相機、電冰箱、洗衣機等各1件。

5.限製出境物品

(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2)外幣及其它有價證券;

(3)無線電收發報機和通信保密機;

(4)貴重中藥材及其成藥;

(5)一般文物;

(6)海關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6.文物、書畫出境查驗手續

出國公民、包括入境的華僑,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攜帶在文物商店或友誼商店購買的,或個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事先經文物管理部門鑒定,出境時間持發票和許可證明向海關主動申報。在國內集市或私人手中購買的文物,一律不準攜帶出境。如將舊文物攜帶出境,應向設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向海關申報,否則將按走私行為論處。如攜帶著名已故畫家的書畫作品出境,屬文物出口管理範圍鑒定。一般現代書畫出境,海關按合理數量查驗放行,不準出口的,予以退還。

7.外彙、貴金屬物品檢查手續

出國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幣、支票、彙票等和國外的債券,股票、房契、以及同處理國外債遺產、房地產和其他外彙資產有關的各種證書、契約和授權書、委托信等,未經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不準攜帶,托帶或郵寄出境。如攜帶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海關在國家規定內限額內查驗放行。如超過限量部分,退回國內親友或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收稅,不準攜帶出境。

8.公民入境免稅物品限值數量

入境者攜帶物品的驗收標準實行低、中、高檔三類物品區分不同標準分別驗放的製度。低檔的生活學習用品限合理數量免稅放行,中高檔的生活學習用品,任選其5件或1件免稅放行。

9.禁止入境物品

(1)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

(2)各種偽造貨幣和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

(4)各種列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等

(6)帶有危險性病菌,蟲害及其他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和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8)人民幣:按照貨幣協定辦理的除外,人民幣外彙總換券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