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關於自費出國留學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說明
一、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人員應完成的服務年限分別為:本科畢業生和雙學士學位畢業生五年(含見習期);碩士畢業研究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完成學業的博士研究生三年專科畢業生和成人高校畢業生二年。
二、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學生和公費學習期間退學的學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償還的高等教育培養費由最後就讀學校收取;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在職人員償還的高等教育培養費全部用於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和支持留學回國人員開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公費培養的成人高校在校學生和畢業生的高等教育培養費由提供培養費的單位收取。
三、一九九三年收取高等教育培養費可參照以下標準:專科生每學年一千五百元,本科生每學年二千五百元,碩士研究生每學年四千元,博士研究生每學年六千元。
四、未完成服務年限的在職人員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時,按收費標準計算出實際的年限,得出每年償還培養費的平均金額。畢業後每服務一年免交一年的高等教育培養費,對已完成規定服務年限的人員不收取高等教育培養費。具體計算辦法為:學製四年的大學本科畢業生,高等教育培養費的總額為一萬元,服務年限五年。畢業後如已服務一年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免交二千元,實際償還八千元。學製三年的碩士畢業生,本科學習階段(四年限)和碩士學習階段的培養費累計為二萬二千元,服務年限三年。畢業後如已服務一年。免交七千四百元,實際償還一萬四千六百元。依此類推。
五、在校公費生或公費學習期間退學的大學本、專科學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按實際學習年限償還高等教育培養費;在校或學習期間退學的碩士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按實際學習年限償還碩士階段和本科階段的高等教育培養費;在校或學習期間退學的博士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按實際學習年限償還博士階段、碩士階段和本科階段的高等教育培養費六、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學生和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人員在償還高等教育自費出國留學後,按自費大學生出國留學對待。他們學成回國工作時,不再退還其償還的高等教育培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