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費出國留學工作的若於規定(1 / 3)

國家自費出國留學工作的若於規定

自費出國留學是培養人才的一條渠道,也是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引進國外智力的一個方麵。國家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政治上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一視同仁。各級政府和基層單位應支持和關心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鼓勵他們早日學成回國,為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為此,作如下規定。

凡我國公民個人通過正當和合法手續取得外彙資助或國外獎學金,辦好入學許可證件的,不受學曆、年齡和工作年限的限製,均可申請自費到國外上大學(專科、本科),作研究生或進修。

高等院校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在學的研究生,可以在學校或單位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出國後,保留學籍一年,應屆畢業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屬國家統一分配的,應服從國家分配,到工作單位後,再申請和辦理自費出國留學。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批工作,除本規定第十二條另有規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門規定的辦法辦理。屬在校學生或在職職工的,學校或單位應簽署意見。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一切費用,包括生活費、學費、醫療費、往返旅費等,均由本人自理。如需用出國旅雜費,可憑公安部門簽發的出境證件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自備人民幣,按規定向中國銀行兌換外彙。

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前工作時間與回國後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並計算工齡。

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包括由自費轉為自費公派留學人員),回國參加工作的,由國家提供回國國際旅費。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學習期間,可以回國探親、休假,實習等,次數不限,來去自由、費用自理。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國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門有關出國探親的規定辦理。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主動向他們介紹有關留學的規定以及國外有關情況,對他們出國後學專業給予指導;出國後,原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應主動與他們保持聯係,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關心他們在國外的生活和在國內的親屬。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驗放,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相同,均按照《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辦理。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後,應本著學用一致,尊重本人誌願的原則安徘工作。屬進修人員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安徘工作的,由所屬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審核,報送國家科技幹部局安排工作;屬畢業研究生或大學專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可與我駐外使館聯係,填寫《留學生回國分配工作登記表,由使領館報告國內,回國後按公費留學畢業研究生、大學生的分配辦法辦理。以上人員回國後的工資待遇和職稱的評定,均按同類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自費進入國外大專院校學習但沒有畢業的人員,回國後均由出國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所學專長,量才錄用,享受國內同類人員工資待遇。

教學、科研、生產等單位的業務骨幹(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和相應職稱以上的人員,以及優秀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務骨幹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和畢業研究生(包括應屆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取得所在單位的同意,按隸屬關係,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審批、按照自費公派出國留學辦法(即屬於自費出國留學,但按公費出國留學派出辦法辦理出國手續)辦理。大學本科畢業的人員(包括應屆大學畢業生)和在學的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根據本人自願,可以按第二條規定的辦法辦理,也可以按自費公派出國留學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