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費出國留學工作的若於規定(2 / 3)

在國外做研究生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如本人自願,可以轉為自費公派留學入員,由我駐外使領館頒發"國家派出留學人員證明",不變更護照和簽證。

自費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享受對方獎學金或取得對方資助,在出國時尚未收到獎學金和資助費現款的,可由派出單位墊付出國旅雜費,本人回國後,按在國外的實際收支狀況,酌情歸還;由親友提供資助的,其出國旅雜費,可憑護照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因公派出證明,自備人民幣,按規定向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外彙。

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二年以上工齡的,在批準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可按本規定第五條辦法計算。自費公派出國留學的研究生,包括在國外留學期間由進修人員轉為研究生的,其國內原享受的人民助學金或工資待遇,同國家派出的公費研究生一樣對待。自費公派出國留學的人員,凡按期回國參加工作、回國旅費確有困難的,由原派出單位提供回國的國際旅費。

為謀取自費出國留學而循私舞弊、偽造情況、利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的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或不批準出國,或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高級幹部和外事工作人員的子女及其配偶自費出國留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自費出國留學暫行規定的補充說明

公費就讀的具有大學或大學以上學曆的人員自費出國留學,除僑眷外,必須完成國家規定的五年服務期年限。公費就讀的三年級以上的學生,繳納一定數量的培養費,也可申請自費留學。申請自費留學的高中畢業生和自費大學生不受上述規定限製。

按規定須完成服務年限的自費出國留學申請人員,其入學前已有的工齡以及確已承擔教學、科研任務的在職研究生學習階段的年限,均可以按規定折算成服務年限。

按規定須償還在學習期間由國家負擔的培養費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自出境之日起8年內回國服務的,可退還其所交的培養費。

國內在學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應按學籍規定努力完成學習、研究計劃,一般不得中斷學習自費出國留學。個別特殊情況,需要自費出國留學的,應由所在學校報經省教委同意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方可以受理。

取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和非親友資助的在職、在學人員出國留學,均應納入公派出國留學範圍。對其中有些不宜公派,或者所在單位不能納入公派計劃的人員,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按照自費出國留學辦理。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及具有相當於同等職稱以上的其他人員,畢業研究生(包括應屆畢業研究生)、優秀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務骨幹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盡量納入公派範圍。納入公派範圍的自費留學人員,無論其經費來自親友還是外國學校和機構的經濟資助,都要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他們在國外留學期間的管理和國內待遇均按公派出國留學辦法辦理。如個別需辦自費出國留學手續的,由所在單位報經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同意後,公安部門方可按自費出國留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