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旅遊法》明確遊客維權10大重點(1 / 3)

《旅遊法》明確遊客維權10大重點

投訴報告

作者:中國質量萬裏行投訴部

10月1日,中國首部《旅遊法》正式實施。該法共設10章112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監督管理、旅遊糾紛的處理等內容作了規定。

過去,遊客投訴難、索賠難一直是旅遊活動中最為消費者詬病的問題。

當旅遊者在旅遊途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或發生人身、財產損害、損失要求賠償時,旅行社往往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

而消費者要麼因為身在異地忍氣吞聲了事;要麼就是被組團社、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等法律名詞繞得暈頭轉向,找不到索賠對象;一些敢於維權的遊客被旅行社單方麵拋棄甚至遭遇暴力對待。

《旅遊法》的實施,意味著今後當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時,遊客就可以依據《旅遊法》,對照內容,明確維權,討個說法。

NO1 景區門票價格隨意上漲

典型案例:雲南廖先生:在雲南麗江白沙玉湖旅遊農民專業合作社,司機自稱為7路公交,誘導遊客購買高價“氧氣”租用高價衣服,忽悠遊客到虛假景點卻昂貴收費,嚴重敗壞了遊客旅遊的心情,還耗費了極長的時間。

法規依據:第四章第四十三條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製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麵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NO2 誘導遊客強製購物

典型案例:昆明薑女士:8月1-6號去昆明通過康輝旅行社跟團旅遊,跟隨導遊進入店鋪鈺滿天下,導遊說該店鋪玉器便宜,就買了一個價值29800元的手鐲,承諾是與當地政府合作的公司,三個月內可以退貨。事後找機構鑒定發現,就值2000-3000元,和商家溝通多次,售後先說隻有在一個月內才退貨,後商家又說隻能換貨。

法規依據:第四章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NO3 一日遊亂象

典型案例:江蘇蘇州劉先生:十一期間,朋友4人從四川瀘州自駕到廣西北海旅遊,期間在同程網上預定了價值28000元4日到潿洲島一日遊的套餐,該網地接因未及時告知而行程耽誤。於是與同程網客服聯係,說明情況,提出改簽到5日,但因當日沒有船票而要求全額退票,事後同程網回複先退款2000元現金補償,待解決供應商的問題後再給予賠付。

法規依據: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NO4 酒店未達星級或設施陳舊

典型案例:河南鄭州馮女士:10月3日長假報了康輝旅行社的雲台山兩日遊。導遊服務態度成問題,在半路一個加油站,導遊說山上沒吃的,讓我在加油站多買些吃的。結果,上山後發現,山上全是飯店。還有,在雲台山找的家庭賓館根本找不到衛生及其他許可證,拍攝的廚房一角就是佐證。

法規依據:第四章第五十條旅遊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