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我國的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保證他們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我國憲法,對社會保險有明文規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製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勞動者生育、年老、疾病、死亡、傷殘、醫療等項待遇和集體保險事業。由於部門特點和經濟形式的不同,各部門、各行業實行社會保險的辦法也不同。
(一)在全民所有製企業中實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保險條例》)。
(二)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實行的是以單項法規頒發的社會保險辦法。
(三)大部分集體所有製企業(主要是區、縣以上的集體所有製企業)參照《保險條例》實行社會保險辦法;一部分集體所有製企業(主要是區、縣以下的集體所有製企業),根據各自的經濟條件而建立社會保險,到八十年代中期,實行的主要是退休養老保險、醫療和疾病保險。
(四)勞動合同製職工實行的是社會保險辦法。
(五)中外合營企業中,職工的社會保險按照全民所有製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對農民(包括鄉鎮企業職工)實行的社會保險辦法,八十年代開始實行的主要是退休養老和合作醫療兩項。
我國建立社會保險製度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有利於保障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
八十年代中期,我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職工,已有1億人,開支的費用近200億元。三十多年來,社會保險製度的實施,對於保障職工在生、老、病、傷、殘時的基本生活和死亡後的遺屬生活,解除或減輕他們的後顧之憂,保護他們的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都起了積極作用,初步實現了憲法賦予勞動者的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體現了國家對廣大勞動者的關懷,體現了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
新中國成立前的社會保險
工人階級爭取社會保險的鬥爭
在舊中國,工人階級身受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的重重壓迫,過著極端貧窮的生活,一旦患病、年老或者不幸傷殘,便得不到任何保障。女工的遭遇更是令人不堪忍受,連結婚、生育都會受到被開除的威脅。上海恒豐紗廠、永安紡織印染公司等都明文規定懷孕女工一律不予雇用,已被雇用的女工懷了孕要被開除。不少女工為了生活,不得不在懷孕以後用綁帶束緊肚子,忍痛幹活。
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早在二十世紀初期,工人們為了求生存,自發地起來鬥爭。中國共產黨成立後,工人階級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為爭取社會保險不斷開展有組織的鬥爭。
一九二一年八月,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在上海成立,創辦機關報《勞動周刊》。在中華全國總工會成立以前,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是共產黨公開領導全國工人運動的領導機關。一九二二年八月,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擬定的《勞動法案大綱》第十一條提出:“對於需要體力之女子勞動者,產前產後均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應予以五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資照給。”一九二五年五月一日,在蘇兆征、鄧中夏等的領導下,於廣州召開了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大會通過的《經濟鬥爭決議案》中提出:“應實行社會保險製度,使工人於工作傷亡時,能得到賠償;於疾病失業老年時能得到救濟。”一九二六年五月一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在廣州召開了第三次全國勞動大會,在通過的《勞動法案大綱決議案》中,再次敦促政府實行社會保險,“國家應設立勞動保險。保險費由雇主或國庫支出”,並提出“國家設立勞動局”,“須有工會代表參加”等要求。一九二七年六月,正值國民黨反動派叛變革命,全國籠罩著一片白色恐怖的時候,中華全國總工會在漢口召開了第四次全國勞動大會。這次大會,對實行社會保險的要求,提得更強烈更具體,並通過了一係列決議案。《經濟鬥爭決議案》第三條提出:“為了保障工人的生活條件,對不可避免的疾病、死傷、失業、衰老等,實行社會勞動保險。”《產業工人經濟鬥爭決議案》重申了“女工產前產後給8個星期的休假,並照發工資”,還提出了“企業主為工人設立診療醫院”等要求。《決議案》還提出“政府設立勞動保險局,由資本家每月繳納工資總額3%為基金,此外政府從預算中撥出若幹,以充做工人失業救濟及養老金”;“工人病死時,按照其工資的3倍發給家屬作為撫恤金”;“年老殘廢者,由勞動保險金中發給終身養老金。”《手工業工人經濟鬥爭決議案》提出,“學徒疾病、死傷時,由店主負擔醫藥費。養病期間的工資照發。因公或在學徒期間死亡時,發給治喪費,並按工作年限撫恤”。“手工業工人得享受勞動保險的利益。”《女工、童工問題決議案》提出:“女工童工疾病、傷亡、失業的撫恤,及其他一切待遇應與成年工人一律平等”。一九二九年十一月七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在上海秘密召開了第五次全國勞動大會。大會通過的《中華全國工人鬥爭綱領》提出:“工人或工人家屬發生疾病傷害,應由資本家給以醫藥費,聽其自由醫愈為度;病假期間不得扣工資”;“因工作致死傷之工人,應給以優厚恤金。”並強烈要求政府“舉辦工人社會保險(失業、養老、疾病等保險),所有費用應由資方與政府分擔。”
中國工人階級在曆次全國勞動大會的號召下,為爭取實行社會保險進行了英勇的鬥爭。一九二二年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號召全國工人開展勞動立法運動,首先響應的是河北唐山鐵路、礦山、紗廠和水泥廠的工會。他們組織了“唐山勞動立法大同盟”,遊行示威,並通電全國,要求實現《勞動法案大綱》,實行社會保險。繼之鄭州鐵路工會也通電全國,指出《勞動法案大綱》是工人的最低要求。長沙和其他各地紛紛響應,參加勞動立法運動,要求實行社會保險。工人們一麵向軍閥政府提出實現社會保險的要求,一麵又向本廠礦爭取某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實現。一九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京漢路長辛店3,000多工人在工人俱樂部領導下舉行罷工,提出八項條件,其中第八條是:“凡工人因公受傷者,在患病期間,應該發給工薪。”同年九月十四日,萍鄉安源路礦工人罷工,提出:“工人例假、病假、婚喪假,路礦兩局須照發工資”;“工人因公殞命者,路礦兩局須給以天字號棺木並工資3年,一次發給”;“工人因公受傷不能工作者,路礦兩局須營養終身,照工人工資多少,按月發給。”同年十二月五日,湖南水口山工人舉行罷工,經過鬥爭,迫使資本家答應了三項要求:“工人因公喪命者,由礦局發給撫恤費”;“工人因公受傷成廢疾不能工作者,礦局與以相當之職務,否則每月給夥食大洋6元”;“工人婚喪病假,照發工資,婚喪假本省以1月為限,外省以2月為限,病假以4月為限,在工作地病亡者,發給工資5月,作一次發給。”外商企業的工人運動,隨之興起。一九二二年十月十六日,英商開灤煤礦工人罷工,提出工人在受雇期間因受傷不能工作,應由礦務局擔負醫藥費,並酌予津貼;工人在受雇期間死亡,由礦務局給以5年工資之恤金。英商拒絕接受,還雇用反動軍警開槍打死打傷50餘名工人,工人不怕犧牲,繼續鬥爭,最終迫使礦務局答應了第一項要求。一九二五年四月,青島日商各紗廠萬餘名工人罷工,要求對工作中受傷的工人支給工資及醫藥費,工人死亡給予遺屬一年工資的撫恤金,迫使日商答應了前一項要求。
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二日蔣介石叛變革命,屠殺共產黨人。在殘酷的法西斯統治下,共產黨仍然領導工人階級進行爭取基本生存權利的鬥爭。在上海,一九二七年七月至十月,共罷工47次,其中22次取得了勝利。在這47次罷工鬥爭中,有7次是為要求病傷待遇而舉行的。其他城市的工人,為要求實行社會保險的鬥爭,也此起彼伏。
抗日戰爭勝利後,隨著工人階級力量的壯大,鬥爭風起雲湧,持續不斷。一九四六年一月到二月底,上海棉紡工人爭取“勞資協議十八條”的鬥爭,有47家紡織廠13萬工人參加,迫使資本家接受了條件,鬥爭取得了勝利。“勞資協議十八條”中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8個星期;凡入廠工作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不足6個月者,減半發給;工人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時,工資照給。繼這一罷工勝利後,上海絲綢工人經過鬥爭,也取得了“勞資協議十二條”的勝利。全國各地工人鬥爭規模,也越來越廣,聲勢越來越大。
迫於曆次全國勞動大會的影響和工人階級持續不斷的鬥爭,國民黨政府不得不製定一些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但基本上是紙上談兵。某些企業雖然也有所謂社會保險辦法,但這些辦法除項目少、待遇低外,對工人還有種種極不合理的限製。例如,上海恒豐紗廠規定:“職員病假2天折抵1天,於年終發給計工時扣除”,工人“病假期內不給工資”。唐山開灤煤礦規定,高、中、低級員司及其直係親屬生病可住礦醫院治療,免收醫藥費,工人則不能享受;中、低級員司病假1個月內不扣工資,高級員司病假3個月內不扣工資,而工人因工致殘若服務不滿5年則無任何待遇;工人退休最多隻給3年工資,以後生活困難也不管。頤中煙草公司的職工退休,最多隻給1年的工資。電信局的職工因工負傷,最多隻管半年。資源委員會係統職工因工負傷,前3個月全薪,從第四個月起發半薪,一年以後就推出不管了。太原西北實業公司的規定更低,職工患病10天內發工資的半數,超過10天就停發工資,再過10天就除名。總之,在舊中國,絕大多數工人在喪失勞動能力時,不僅得不到保障,還往往被資本家一腳踢出廠外,流落街頭。工人階級在殘酷的事實麵前,在革命鬥爭中,提高了階級覺悟,體會到不打碎舊的國家機器,推翻國民黨的統治,奪取政權,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會保險。
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社會保險
一九二七年國民黨叛變革命以後,共產黨以革命武裝反對反革命武裝,創建了一些革命根據地。在中央蘇區,工農民主政府成立後,一九三○年五月頒布了《勞動暫行法》,其中有關社會保險部分規定,長期工遇有疾病死傷者,其醫藥費、撫恤費由東家供給,標準由工會自定;女工產前產後,兩個月內不做工,工資照給;失業工人由政府設法救濟並分給田地及介紹工作;等等。這些規定,由於要求過高,脫離當時的實際,沒能實施。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至二十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兵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勞動法》於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正式頒布,從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勞動法》規定在根據地實行社會保險製度,雇主每月撥出工資總額的10—15%作為保險金,為職工生老病死傷殘的補助和醫療專款。具體保險項目有:職工和家屬都實行免費醫療幫助;生病或發生其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服侍家中病人時,雇主須保留其原有工作和原有中等工資;年老、殘廢(包括因工和非因工)可以領取殘廢及老弱優恤金;職工和家屬死亡,發給喪葬費;受雇超過6個月的工人死亡後,遺屬可以享受優恤金;工會會員工作滿1年以上(非會員2年以上),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津貼;等等。《勞動法》規定的保險待遇,沒有消除《勞動暫行法》中過“左”政策的影響。為此,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於一九三三年四月決定修改《勞動法》,並於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五日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簽署公布了新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十章規定,“社會保險,對於凡受雇傭的勞動者,不論他在國家企業,或合作社企業,私人企業,以及在商店家庭內服務,不問他工作的性質及工作時間的久暫,與付給工資的形式如何均得施及之。各企業各機關各商店及私人雇工,於付給工人職員工資之外,支付全部工資總額5—20%的數目,交納給社會保險局,作為社會保險基金;該項百分比例表,由中央勞動部以命令規定之。保險金不得向被保險人征收,亦不得從被保險人的工資內扣除。”這就區別了雇主對象,照顧到了他們的承受能力,同時對原來的某些過高要求作了適當限製。例如,原《勞動法》規定,職工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雇主須保留其原有工作和原有中等工資;新《勞動法》取消了保留工資的規定,並規定病假以3個月為限。通過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過“左”的勞動政策。但是,由於中央革命根據地的喪失,紅軍被迫進行長征,社會保險製度實際上沒有能夠執行。
抗日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僅有一些兵工軍需工業,民用工業極少。為了保證軍需和民用,陝甘寧邊區、晉察冀邊區、晉冀魯豫邊區和蘇皖邊區的政府,對社會保險都曾作過一些規定。這些規定,吸取了過去在勞動立法方麵的經驗,既照顧了職工在喪失勞動能力時生活困難的情況,也照顧了敵後的實際情況以及雇主和企業的經濟負擔能力。由於處於戰爭年代,經濟力量非常薄弱,當時所規定的待遇項目不多,標準水平也比較低。
陝甘寧邊區政府一九四○年十一月一日公布的《邊區戰時工廠集體合同暫行準則》和晉冀魯豫邊區政府一九四一年公布的《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都明確規定,實行社會保險的目的,在於發展戰時生產,保護工人利益,提高勞動熱忱,鞏固民族統一戰線,增進勞資雙方的利益。陝甘寧邊區的《戰時工廠集體合同暫行準則》規定:“女工分娩前後給假兩個半月,工資照發。工作不滿半年者,工資隻發一半,假期照給”;“工人或學徒因病醫治或住院者,醫藥費概由廠方負責,病假在1個月以內者,工資照發,病假至2個月,發給工資一半,病假至3個月,發工資三分之一,3個月以上,停止發給工資,但醫藥、夥食仍由公家設立之醫院負責,並由廠方每月發給1—3元的津貼費及衣服”;“工人或學徒因病死亡,而其家屬無力埋葬者,應由廠方負責埋葬之,並須調查死亡者之家屬情況,酌量給予撫恤金”;“工人或學徒因公受重傷而不能工作,廠方除負責醫藥外,應發給其原有工資至病愈時為止,並由廠方酌給一定之保養費”;“工人因公受傷而致殘廢失其一部分工作能力者,應分配其適當之輕便工作,保持其原有工資;失去全部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其半年之平均工資外,應照政府頒布之撫恤條例辦理之”;“工人因公死亡者,廠方除負責埋葬外,應按政府勞動保護條例給與撫恤金”。
晉冀魯豫邊區公布的《邊區勞工保護條例》中關於社會保險的規定,比較具體。這一條例規定,職工病假全年在一個月以內的,由資方負責醫藥費(最多不超過2市鬥小米的市價),工資照發;病假超過1個月的,停止發給醫藥補助費,工資是否續發,按當地習慣處理,由勞資雙方協議決定;職工因工負傷,由資方負責治療,工資照發;因工殘廢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尚能工作的,由資方發給1—3個月本人工資的撫養金,不能工作的則按工作時間長短、技能高低、殘廢程度,發給3個月至1年本人工資的殘廢金;因工死亡,資方發給相當4市鬥小米市價的埋葬費,並發給相當死者生前3—6個月工資的遺屬撫恤費;女職工產前產後給假2個月,工資照發:等等。但對非因工傷殘和死亡,沒有規定待遇。這個條例,在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十日和一九四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又作過修改,但變動不大。
其他邊區都有類似的規定,隻是項目多少和待遇高低,各自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各邊區所屬地區,在邊區政府的領導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也製定了一些社會保險辦法。例如,一九四○年三月晉綏邊區晉西總工會頒發了《關於改善工人生活辦法草案》,其中規定,“工人發生疾病時,醫藥費由雇主發給,並在病的時期內工資照發;工人在被雇傭時期內,因勞動過度而殘廢者,由雇主撫恤,死亡者必須備棺、葬埋,並酌斟情形撫恤其直係親屬;女工生產期前後有2個月的休養,在休養期間工資照發,並額外發給生育費”。一九四一年三月,晉察冀北嶽區總工會第三次代表大會確定工人因勞而病、殘、亡的處理原則是:“因勞而病者,除工資照發外,雇主應幫助工人醫藥費(但工資和醫藥費都不能在一個月以上)”;“因勞而殘廢者或死亡者,各地工會應根據雙方實際情況,由雇主、廠主給以適當的安葬費和撫恤金(但不得高於抗日戰士,並應略為減低)”;“女工產前產後例假五星期,工資照發”。冀中區總工會和農村合作社冀中總社一九四二年二月二日公布的《關於各級社工廠職工待遇之共同決定》規定,“廠方在工資之外,按工資十分之一存貯作勞動退休金,於工人脫離工廠時發給之”;女工“分娩前後例假6星期”,“工資照發,分娩後由工廠酌給補養費”;“工人本身如因結婚或直係親屬喪葬,請假7天以內不扣工資”;職工患病,“每人每月發給醫藥費不超過2角,集中使用,由廠方開支,超過2角的,即介紹到公立醫院醫治;養病不超過1個月,工資照發,超過1月發給一半,超過3月者停發”;職工“因工作致疾而殘廢或死亡及被敵人殘殺者,一律按其3個月生活費(工資、糧柴、菜金)的數目發給其家屬作為撫恤金”。
從各邊區的社會保險辦法所規定的待遇項目和待遇水平來看,基本上是符合當時各邊區的經濟狀況的。因而,對鼓勵職工努力生產,支援抗日戰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以上說明,戰爭年代的艱苦歲月裏,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根據地革命政府仍然是盡力關心職工疾苦,負責地解決職工在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困難。但在戰爭環境下,根據地的社會保險必須服從於革命戰爭。當時社會保險的規定,首先要考慮到戰時環境和經濟條件,對職工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待遇,隻能以基本維持生活為準則。其次,某些待遇帶有供給製因素,如定期發給服裝、被褥等實物。再次,待遇標準是實事求是的:年老的享受按月發給的長期待遇,直至去世為止;對遺屬盡量照顧,能工作的介紹工作,年紀小的撫養成人。針對當時各地區的情況不同,對一些待遇沒有做硬性規定,各地可以因地製宜處理。特別值得提出的是,盡管當時環境艱苦、生活困難,保險待遇的標準比較低,但廣大職工並不計較,而是主動分擔人民政權的困難,同甘共苦,團結戰鬥。這是因為當時從領導到職工,都有一個明確的革命目的:打敗日本帝國主義,建立新中國。而且都有一個明確的、堅定的信念:困難是暫時的,光明就在前頭。
在抗日戰爭已經取得決定性勝利的時刻,毛澤東於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作的《論聯合政府》報告中明確指出:“在新民主主義的國家製度下,將采取調節勞資間利害關係的政策。一方麵,保護工人利益,根據情況的不同,實行八小時到十小時的工作製以及適當的失業救濟和社會保險,保障工會的權利;另一方麵,保證國家企業、私人企業和合作社企業在合理經營下的正當的贏利;使公私、勞資雙方共同為發展工業生產而努力。”抗日戰爭勝利以後,國內政治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民革命力量空前高漲。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毛澤東在《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一文中指出:“新民主主義國民經濟的指導方針,必須緊緊地追隨著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這個總目標。一切離開這個總目標的方針、政策、辦法,都是錯誤的。”後來,各解放區實行的社會保險,都是依據毛澤東的這些指示擬定的。
東北地區和華北、華中廣大地區解放後,於一九四八年八月一日在哈爾濱召開了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大會在《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第三章“關於解放區職工運動的任務”中提出:“在工廠集中的城市或條件具備的地方,可以創辦勞動的社會保險。”
根據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的決議,東北行政委員會根據戰時的經濟條件和東北地區的具體情況,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頒布了《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東北條例》),並決定從一九四九年四月一日起在鐵路、郵電、礦山、軍工、軍需、電氣、紡織等七大行業中試行,同年七月一日起擴大到東北地區的所有公營企業。
《東北條例》的主要內容是:因工負傷,企業負擔全部醫藥費,工資照發。因工殘廢,按其殘廢程度和致殘原因,發給本人工資5—60%的撫恤金;非因工殘廢發給救濟金,數額為因工殘廢撫恤金的一半。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免費在本企業醫療所和指定醫院治療;病休3個月以內的,按工齡長短發給本人工資5O—100%的補助金;病休3個月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10—30%的救濟金。因工死亡喪葬費,最多不超過死者本人工資2個月,並按致死原因根據工齡長短發給相當死者本人工資15—50%的遺屬撫恤金;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為死者本人1個月工資,並按死者工齡長短發給3個月至12個月的死者本人工資作為救濟金。退休養老,按工齡長短每月發給本人工資30—60%的養老金。女職工生育,給假45天,工資照發。供養直係親屬患病,免費在本企業設立的醫療所治療,酌減藥費;供養直係親屬死亡,發給喪葬補助金,數額為職工工資的三分之一(不滿10歲的減半發給)。此外,《東北條例》還規定,舉辦療養院、休養所、養老院、殘廢院等集體保險事業。
《東北條例》的頒布實施,使東北420個廠礦79.6萬名職工享受到了社會保險待遇。這個條例,是我國第一次在較大範圍的地區內實行的社會保險製度。它的實施,對於激發職工的政治熱情,密切黨群關係,促進生產的恢複和發展,支援解放戰爭,起了重大的作用;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社會保險製度培養了幹部,積累了經驗。
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解放區迅速擴大。不少地區和產業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先後參照《東北條例》製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社會保險辦法。
有些單位如石景山鋼鐵公司、招商局漢口分公司、江西鎢礦等,也都製定和實行了自己的勞動保險辦法。
上述地區、產業和單位的勞動保險辦法,與《東北條例》比較,待遇項目和待遇標準大體相同,略有差異。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根據建國後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國家著手擬定全國企業統一實行的社會保險製度,並於一九五一年初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從此,上述保險辦法,就為國家通過立法製定的統一保險條例所代替。
新中國社會保險的建立與發展
製度的建立過程
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製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