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政府一九四四年對公營工廠的工資製度及實施辦法作了規定,主要有:
1.工廠內部,可以同時實行幾種不同的工資製度,如混合工資製、全麵工資製等;也可以同時采用幾種不同的工資形式,如計件製、計時製。
2.工人工資標準的高低,以各廠所在地之最低生活水準及每一工人平日產量、質量的高低為基礎。最低工資以維持本人最低生活(不低於當地黨政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標準)為原則。
3.同一產業各廠之間、計時計件之間的工資差別不應過分懸殊。普通工人與技術工人,新工人與老工人,工資待遇既要互相照顧,又不應絕對的平均。
4.實行混合工資製的工廠,每月供給職工(工人和職員的標準相同)小米45斤(22.5公斤),菜30斤(15公斤),肉2斤(1公斤),炭30斤(15公斤),清油1斤(0.5公斤),鹽1斤(0.5公斤),調料折米2斤(1公斤)〔重工業職工在45斤(22.5公斤)的小米中有三分之一為麵粉,加發肉3斤(1.5公斤)〕。每年供1號單衣兩套、棉衣1套、單鞋2雙、棉鞋1雙、毛巾2條、肥皂6條(不願領取實物的,按當時當地市價折成貨幣工資發給)。
每月發給工人的工資標準,輕工業工廠最低小米1鬥8升(9公斤),最高6鬥8升(34公斤),重工業工廠最低2鬥(10公斤),最高8鬥(40公斤)。職員的工資最低8升(4公斤),最高不超過該廠一般技術工人平均中等工資。
5.實行全麵工資製的工廠,輕工業工人每月最低小米1石(50公斤),最高1石5鬥(75公斤);職員最低9鬥零4合(45.2公斤)。重工業工人最低1石1鬥3升(56.5公斤),最高1石7鬥3升(86.5公斤);職員最低為1石3升(51.5公斤),最高不超過本廠工人的平均中等工資。
6.職工家屬:盡量參加本廠生產,因能力或身體條件不能參加的,廠方給予適當津貼。
7.職工子女:因父母工資收入無法維持生活者,廠方給予津貼補助,最多不超過政府對一般小孩的供給標準。
敵後抗日根據地,如太行、山東等區,公營企業軍工工人,在較長時間內,多數實行混合工資製。其他公營企業有實行混合工資製的,也有實行以實物計算用貨幣支付的工資製的。當時,山東區被服、紡織、鞋襪、皮革等工人和太行區紡織、卷煙等工人都實行工資製。
敵後抗日根據地和陝甘寧邊區的客觀條件有一些差別,分配製度不僅受自然條件影響,還受戰爭的直接影響。如一九四三年晉冀魯豫邊區軍工部工廠規定:“凡遇敵人掃蕩,工廠被迫停工時,十五天內工資照發,十五天以上所有工人、學徒以及炊事員,一律發給穿用工資,按日計算,夥食照軍人待遇(工人直係家屬夥食亦由公家負責)。”
各抗日根據地公營企業的職員,多實行供給製,或者混合工資製,實行後一種製度的職員(廠長、科長、科員等),其供給部分與實行同一製度的工人相同,工資部分最高不超過本廠工人的平均中等工資。技術人員工資較高,但最高不超過本廠工人的最高工資。外地聘請來的高級技術人員則不受此限。
解放戰爭時期,隨著解放區的不斷擴大,公營企業有了很大發展。很多公營企業的生產已開始正常進行,不再因戰爭的影響而中斷,物質條件也有了較大的改善。同時,支援前線的繁重任務,也需要實行工資製,以便不僅從政治上而且也從物質利益上鼓勵人們的勞動積極性,於是老解放區企業的分配製度開始由混合工資製向工資製轉變。
晉冀魯豫邊區的軍工企業,從一九四六年一月起,實行包括食用工資、穿用工資和固定工資三部分的分配製度,這仍然是混合工資製。
一九四六年六月,將混合工資製改為以“餏”為計算單位的工資製。“餏”是由“食”和“衣”兩個字組成的,其用意是有飯吃、有衣穿。每個“餏”的含量為小米1斤(0.5公斤)、麥子1斤(0.5公斤)、土布1平方尺(0.111平方米)。
該區其他企業工匠多半實行三等九級的工資等級表,但工資標準不同,一般是軍工高於重工,重工高於輕工。一九四八年五月,該區商業會議對公營企業工資標準曾作了如下規定:
重工業:最高90—100餏,中等69—72餏,最低40—45餏;見習工30—35餏,學徒22—28餏。最高工資為最低工資的2.5倍。
輕工業:最高73—80餏,中等56—58餏,最低35—40餏;見習工28—32餏,學徒22—26餏。
但是,無論供給製、混合工資製還是工資製,都是一種大體平均、略有差別的分配製度,都帶有軍事共產主義性質和戰時特征,當然也包含一些按勞分配的因素。它在戰鬥頻繁和物質條件困難的情況下,既保證了企業職工戰時最低生活的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職工的勞動積極性。
三、新解放區實行的工資政策
隨著全國各地的相繼解放,特別是一些大中城市和工業區的解放,人民政府接收了官僚資本主義企業,工人階級逐步成為國家和企業的主人,因此,職工的工資不再是勞動力的價格,工資的性質和舊社會根本不同了。但是,要徹底廢除國民黨遺留下來的不合理的工資製度,條件還不成熟。為了保證人民戰爭的勝利發展,為了穩定新解放區廣大職工的生活,以及順利接收、接管新城市和官僚資本主義企業,黨中央適時地製定了一係列的工資政策,如私人工商企業的工資實行勞資兩利的政策,對接收的官僚資本主義企業一般實行原職原薪政策,對留用的公教人員、國民黨軍政人員實行包下來的政策等。
關於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方針:一九四八年二月,中共中中工作委員會關於收複石家莊經驗的介紹中說,一般不能增加工資,隻保證實際工資不繼續降低,並發給大部分實物。對此,工人是滿意的。隨後,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城市工作的指示,肯定了收複石家莊的經驗,並進一步發出關於保護工商業問題的指示,強調指出:在城市中必須堅持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正確方針。
關於維持原薪和個別調整:一九四八年四月,黨中央在《再克洛陽後給洛陽前線指揮部的電報》中指出:入城之初,不要輕易提出增加工資、減少工時的口號。在戰爭時期,維持原有工資水平,就是好事。將來是否減少工時、增加工資,要依據經濟情況即企業是否向上發展來決定。
一九四九年一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新解放城市職工薪資問題的指示》,進一步指出:新解放城市中關於職工與留用的公教人員的工資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也是全國性的問題,不能草率地製定新的工資標準。而且,目前的形勢又不允許我們召開帶全國性的會議來通盤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凡留任原職的職工和公教人員,隻有暫時一律照舊支薪,即按解放前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所得實際工資的平均數領薪。隻有在個別地方三個月的平均數仍嫌太高或太低,才可以稍為削減或增高。隻有職工絕大多數公認的個別不合理者,例如某些人本無技術,也無管理經驗,僅因人事關係而工資特高者,才需按實際情況加以改變。至於工資以外的舊有各項待遇,則應首先加以區別。在國民黨統治時,對於因戰時物價波動而臨時采取的補貼辦法,非正常製度所有的規定,而在我們規定工資、計算工人實際所得時,又已經計算在內的,則不應再額外發給,而應向工人詳細解釋,把帳算給工人聽,使工人放棄這種額外要求。但對於某些在企業中實行多年的勞動保險製度與獎勵製度,例如年關花紅、例假、撫恤金等,則不應取消,並應按往年一樣發給;如確有財政困難,不能發給時,則應向職工說明實際情況,取得工人真正自覺的同意之後,可以暫時部分欠發。
關於原職原薪問題:保持原職原薪,既不是絕對的,又應把舊政府機關職員同企業職員區別開來。對此,中共中央一九四九年三月發出的《關於改造舊職員問題給中共北平市委的指示》中指出,對於企業機關的舊職員,在原封不動的接收以後,一俟生產恢複,秩序安定,在工資待遇上就要著手進行一些必要的改革。對一些技術不高,工作能力不大,但因接近國民黨負責人而占著高級位置、領取高薪的,則應降低其位置和薪水。一些技術較高,能力較好,但因與國民黨負責人不合而位置和薪水明顯偏低的,則應適當提高其位置和薪水。因此,實行原職原薪不是絕對的。
與此同時,對國民黨軍政人員的工資政策,中央也作了明確規定,指出:舊職員加入我們行政、司法、軍事、警察等機關工作者,原則上和我們工作人員同等待遇,實行供給製。但有特殊技術的人員,原有高薪,又為我們必須任用的,則需給以高薪,繼續任用。決不可向這些舊職員提出原職原薪的口號。對於舊政府機關職員的處理,必須與企業機關的職員從原則上區別開來。
根據中共中央的一係列指示,除少數地區發生活維持費外,一般采取了兩種辦法來解決當時的工資問題:一種辦法是實行“原職原薪”政策;另一種辦法是在“原職原薪”的基礎上,對工資進行適當調整,規定新的工資標準。
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等工業集中的城市,基本上實行第一種辦法,一般隻是以解放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舊的獎勵製度也加以保留。隻對顯著不合理的作了個別調整。例如,對於不學無術、依靠親朋勢力和裙帶關係領取高薪者,或具有較高技術能力而同主管要員不合,遭受打擊,工資特低者,分別給予適當降低或提高。在群眾要求下,還取消和降低了一些高級職員極不合理的津貼和其他變相工資。
太原采取了第二種辦法,由於該市解放前職工的工資過低,至解放前夕,大多數職工的工資已經不能維持最低生活。一九四九年四月太原市解放後,於同年五月,即參照當地原有的薪金製度,擬定了各部門臨時的薪資辦法。其工資標準為:技工197—288斤(98.5—144公斤)小米;正工149—192斤(74.5—96公斤)小米;副工108—144斤(54—72公斤)小米;徒工80—96斤(40—48公斤)小米。
一九四九年九月,太原市軍事管製委員會又公布了新的工資標準:重工業工人從66餏(折合150公斤小米)到70.4餏(折合160公斤小米);輕工業工人從59.4餏(折合135公斤小米)到62.7餏(折合142.5公斤小米)。
武漢市一九四九年五月解放後,市軍管會決定暫發生活維持費,分別為5元、8元、10元三個標準,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銀元牌價發給。一九五○年八月,武漢市軍管會又公布了《國營企業薪資調整方案》,規定以“工資分”為計算單位,最低工資60分,工人的最高工資為200分,職員的最高工資為400分。
四、東北解放區實行新的工資製度
一九四五年八月解放的旅大地區,先是沿用日偽時期留下來的工資製度,工資不分等級,隻規定個人多少工資額,工人之間高低懸殊。一九四六年下半年起,國民黨政權發動全麵內戰,加緊封鎖解放區,旅大地區物價波動,貨幣工資難以維持職工生活,因此改為實物工資製。實物標準,以接收原日偽企業組成的實業公司為例,學徒為45—70斤(22.5—35公斤)苞米(下同),普通工為80—105斤(40—52.5公斤),技工為115—135斤(57.5—67.5公斤)。一九四七年四月起又增加個人和家屬配給糧。
一九四八年全東北地區基本解放後,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即著手安定東北全區職工的生活,恢複生產,使廣大職工的工資隨著生產的發展逐步提高。
一九四八年三月,東北行政委員會發布公營企業、機關統一實行的戰時工薪標準。為了使職工收入有所保證,這個標準按“工薪分”計算;每個工薪分的含量是:二等高粱米1.6斤(0.8公斤)、解放布0.6尺(0.2米)、豆油0.02斤(12.5克)、精鹽0.025斤(12.5克)、中等煤3.4斤(1.7公斤)。每人每月的工資標準為:
技術工人、下井礦工、有損健康的化學工人,最高110分,中等77分;
一般重工業工人,最高100分,中等70分;
一般輕工業工人,最高90分,中等63分;
大學校長、教授及文化專門技術人員,最高110分;
中學校長、教員、專署科長以上及與其相當的職員,最高100分;
小學校長、教員、縣府科長以上及與其相當的職員,最高90分;
公營企業、機關、學校的最低工薪不得少於40分;
學徒工最低不得少於30分。
一九四八年八月,中共中央在關於工資問題給東北局的指示中指出:戰時工資應低於平時,同時職工應有的生活水準必須保證。必須考慮技術、管理能力的差別,規定適當的等級,予以待遇上的區分。不如此,無法維持生產與鼓勵生產。因此:一、最低工資應保證維持連本人在內的兩個人的生活;二、實行交叉累進的等級工資製;三、規定不同企業各種職工的一般工資的最高額。
八月,召開了中國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大會在《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中,規定“同工同酬”,“多勞多得”,“職工最低工資連本人在內要夠維持兩個人的生活”,實行“交叉累進的等級製度”等原則,作為工資工作的依據。根據這個精神,一九四九年,東北行政委員會規定:公務人員從一九四九年二月份起,實行13等39級的工薪等級表。東北工業部規定公營企業職工也執行這一工薪等級表。這個表規定,企業、事業和國家機關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實行同一標準,即“一條龍”的形式,各類人員的工資差別用等級線加以區分。表中最高工資630分,最低工資70分,級差最多的50分,最少的僅1分。管理人員的最高工資530分,最低71分;技術人員最高630分,最低86分。工人分為4類:機電工人最高210分,最低70分;印刷工人最高210分,最低78分;紡織工人最高190分,最低70分;糧食加工工人最高210分,最低70分。各企業可根據各人原來的工薪分數,套入13等39級的新工資等級表的相應等級。工資標準以工資分為計算單位,每個工資分的含量為:糧1.63斤(0.815公斤),布0.2平方尺(0.0222平方米),豆油0.035斤(17.5克),鹽0.04斤(22.5克),煤5.5斤(2.75公斤)。為了不致過多地增加工資,東北工業部還規定了套級後的平均工資,輕工業工廠總平均分數不得超過120分,重工業工廠不得超過150分。在工資形式上,旅大地區在學習當地中蘇合營企業的基礎上,最早推行了計件工資和超額獎勵工資製。
東北地區在工資製度的調整和改革中,培養和訓練了一批工資工作骨幹,製定了一套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標準,為建國後全國的工資改革提供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