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工作人員的供給標準,一般略低於部隊。如江西尋烏縣蘇維埃政府一九三三年六月規定的口糧標準是:作戰部隊1斤6兩(687.5克),後方部隊及民工1斤2兩(562.5克),地方工作人員1斤(500克),菜金每人每天都是3分錢。
上述中央軍委的規定,直到一九三四年開始長征以前,除了對若幹供給項目的標準作過修改,夥食費從發現金改為發實物外,製度上無大改變。長征期間,實際上已不可能按原來的規定執行。
(二)抗日戰爭時期。
經過偉大的長征,工農紅軍勝利到達陝北,並陸續開赴敵後,發動群眾,開展抗日遊擊戰爭,建立抗日革命根據地。這時,供給經費的來源,除了作戰中繳獲敵人的資財和沒收漢奸財產以外,主要依靠征糧、收稅和生產自給。各抗日根據地的所有部隊和機關工作人員,仍然過著艱苦樸素、與群眾同甘共苦的生活。關於供給標準,則因各個根據地建立的先後、所處環境和財政經濟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別。有的根據地建立較早,所處環境比較安定,根據地比較鞏固,財政比較充裕,供給標準就比較高,項目也比較多;反之,供給標準則較低,項目也較少。總的說來,在整個抗日戰爭時期,隨著形勢的發展,供給製度也有一定的發展和改善。
一九三七年九月,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財政部製定的“各級政府工作人員供給標準”是:分區(或省)、縣、區、鄉各級工作人員,一律每人每月3.9元,計糧食2元,菜錢9角,津貼1元。到一九三八年八月,陝甘寧特區財政廳規定的各級政府工作人員的津貼標準略有提高,同時還分為五等,從分區專員到區政府雜務人員的標準分別為:4元、2.5元、2元、1.5元、1元。一九三九年一月,八路軍參謀部規定的後方各機關部隊的供給標準,菜金按人員類別(如戰鬥部隊、機關工作人員、休養員等)分為每人每日4分、5分、7分、1角四種;糧食分為每人每日1斤半(750克)、1斤4兩(625克)兩種;對於夜間工作的報務員等,每人每月發給夜餐費1.5元;津貼費分為五等,每人每月的津貼,主席、參謀長、局長、政委、部長等為5元,處主任、科長、團營級領導等為4元,股長、科員、連級領導、譯電員、秘書等為3元,文書、管理員、教員、排級領導等為2元,勤雜、戰士等為1元。
在遊擊區,由於抗日遊擊隊的流動性很大,沒有比較固定的經費來源,因此,沒有也不可能有比較固定的供給標準。
一九四○年和一九四一年是抗日戰爭時期最艱苦的兩年,也是解放區部隊、機關工作人員物質生活上最艱苦的兩年。在日本帝國主義“掃蕩”、國民黨反動派封鎖及自然災害的侵襲下,抗日根據地的財政遭到了極大的困難。毛澤東在一九四二年寫的《抗日時期的經濟問題和財政問題》一文中,回顧當時的困難情況時說,我們曾經弄到幾乎沒有衣穿,沒有油吃,沒有紙,沒有菜,戰士沒有鞋襪,工作人員在冬天沒有被蓋,但是,我英勇的解放區全體軍民,並沒有被困難嚇倒。在“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正確方針指引下,中國共產黨一方麵領導人民發展農業生產和其他生產事業,一方麵組織機關、學校、部隊盡可能地實行生產自給。在陝甘寧邊區,生產範圍以農業、蔬菜、畜牧為主,也經營一些工業、商業和交通運輸業。陝甘寧邊區政府於一九四三年一月間,還規定了如下的自給標準:機關自給方麵:(1)九個月以上的蔬菜;(2)每人每月肉2斤(1公斤),調料6元;(3)每人每年過年過節肉2斤(1公斤);(4)每人熟毛2.5斤(1.25公斤),單鞋1雙,襯衣1件,肥皂2條;(5)每人每年文化娛樂費50元,修理補充費120元;(6)照小廚房待遇的病號所需的開支。個人自給方麵,毛巾2條,牙刷2把,精鹽4兩(125克),單鞋1雙,襪子2雙,用公家發的熟毛打成毛衣1件,毛襪1雙。
自陝甘寧邊區開展大生產運動後,其他各根據地凡有條件的,都程度不同地開展了生產自救運動,並且很快就取得了很好的成績,勝利地渡過了一九四○年至一九四一年的嚴重困難時期,適當解決了機關、部隊的生活需要,改善了部隊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減輕了人民的負擔。毛澤東一九四三年十一月在《組織起來》一文中說:“邊區的軍隊,今年凡有地的,做到每個戰士平均種地十八畝,吃的菜、肉、油,穿的棉衣、毛衣、鞋襪,住的窯洞、房屋,開會的大小禮堂,日用的桌椅板凳,紙張筆墨,燒的柴火、木炭、石炭,差不多一切都可以自己造,自己辦。我們用自己動手的方法,達到了豐衣足食的目的。”
隨著戰爭形勢的勝利發展,解放區各項事業的發展,特別是大生產運動大見成效,解放區的革命工作人員的物質生活逐步有所改善。到接近抗日戰爭勝利(一九四五年)的時候,各根據地都擬訂了比較完善的供給製度,規定在衣著方麵,供給單、棉、襯衣和鞋襪,以至毛衣、大衣;在夥食方麵,供給糧、菜、油、鹽、肉、炭;在日常生活用品方麵,供給牙刷、精鹽、肥皂、草帽,學習用的筆、墨、紙張、書報。有病的時候,除免費治療或入休養所休養外,還發給營養補助。年老體弱的發給保健費。女工作人員生育,除發給生育費外,還提高其夥食標準。對於女革命工作人員所生嬰兒則發給衣被所需的布及棉花,還規定發給奶費;需要請人照顧的,發給保姆費或免費住托兒所、幼兒園;幼兒達到入學年齡,可以免費入學,生活費用全由公家負責。革命軍人及工作人員的家屬,凡在解放區內居住而又不能生產自給的,當地政府負責組織群眾代耕;隨同幹部同居的,則幫助安排適當的工作或組織生產。生活困難時,給予適當的補助。在供給標準上,也因工作上和實際生活上的需要,由沒有差別而逐漸有所差別,如一些負責同誌吃中、小灶夥食,電台人員發夜餐費,對老弱婦孺傷病員的夥食、津貼從優,發給技術人員較高的津貼等。一九四四年九月十九日晉綏邊區行政公署頒發的供給標準為:
1.口糧(每人每天):軍隊係統小米1斤8兩(750克);政、民係統的幹部小米1斤6兩(687.5克);交通員、戰士等小米1斤8兩(750克)。
2.夥食(菜金,每人每月):大灶肉2斤(1公斤),油15兩(468.75克),鹽1斤(0.5公斤),菜45斤(22.5公斤),炭45斤(22.5公斤,燒木炭者加倍);小灶肉4斤(2公斤),油1斤8兩(750克),鹽2斤(1公斤),菜4斤(22.5公斤),炭75斤(37.5公斤,燒木炭者加倍)。
3.政、民係統津貼(每人每月):行署正副主任小米3鬥(每鬥26斤,共78斤,即39公斤),臨時參政會正副議長、駐會委員、行政委員小米2鬥(26公斤);專署專員、行署處長及其以下工作人員發本幣。專員、行署處長津貼25元,縣長、專署行署科長等20元,區長、縣政府科長等15元,戰士、班長等5元。
4.婦女衛生費:女工作人員生育時,除統籌部分發給標準布1匹、棉花2斤(1公斤)外,由各該機關自給雞3隻、紅糖1.5斤(750克)、雞蛋60個、麻紙300張(雙生子除布、棉花外,其餘加倍發給),並在產前一個月,產後一個月,按小灶標準待遇。
一九四五年一月,新四軍浙東遊擊縱隊司令部規定的供給標準,僅舉幾項如下:
第一項 夥食費(口糧在外)
菜金:兵團每人每天蔬菜2斤(1公斤),油5錢(15.625克),鹽5錢(15.625克),柴2.5斤(1.25公斤),燒茶、洗澡、洗腳、洗衣服用柴1斤(0.5公斤),折價開支。
肉金:主力兵團每人每月肉1斤(0.5公斤),按當地市價實報實銷。並規定每月一日、十六日集體購食,非特殊情形者不得發錢。地方兵團主力每人每月肉12兩(375克),區常備隊以下0.5斤(250克)。
第二項 津貼費
普通津貼:主力兵團每人每月按20斤(10公斤)米定價發給。地方兵團主力按10斤(5公斤)、區常備隊以下按6斤(3公斤)發給,並規定每月25日發。
肥皂:四至九月每月一塊,其他各月每月半塊。
婦女衛生費:每月草紙50張。
幹部保健:排以上幹部實行普通保健,每人每月供給的數目為:排級——豬油0.5斤(250克)。連、營級——豬油1斤(0.5公斤),豬肉1斤(0.5公斤)。團級——豬油1斤(0.5公斤),豬肉2斤(1公斤),雞蛋30隻。師級——豬油4斤(2公斤),豬肉4斤(2公斤),雞蛋90隻。以上豬油、豬肉、雞蛋按定價折錢,與津貼費同時發給。
第八項 口糧(每人每天)
機關人員白米1斤8兩(750克);部隊人員白米1斤10兩(812.5克);機炮部隊、軍工廠人員、教導隊、海防隊白米1斤12兩(875克)。
第九項 服裝
根據經濟條件、物質來源和部隊必需之實際情形發給。原則上每人每年發製服2套,襯衣2件,棉製服1套,棉背心1件,被毯二年1床,飯包袋1隻,彈袋1條,米袋1條,雨傘1把,飯碗1隻,布鞋6雙,襪4雙,毛巾4條,每班哨兵大衣1件,每個幹部大衣1件,其他裝具按實際情形補充之。鞋子:偵察員、便衣通訊員、特務長每年12雙,武裝通訊員每年8雙。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
一九四五年抗日戰爭勝利後,某些地區和部隊的供給標準有所提高。如有的地區在原有的大灶小灶外,增加了中灶待遇,規定縣級地方幹部和部隊的分區級政委等享受。中灶的供給標準,油、肉較大灶多一些,細糧比重大一些。
一九四六年六月,國民黨政權發動全麵內戰,各解放區的軍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開始了全麵的人民解放戰爭。隨著解放戰爭的勝利,戰場深入到國民黨統治區,人力物力的消耗大為增加。為了既保證戰爭的需要,又盡量少增加人民負擔,解放區軍民繼續發揚艱苦奮鬥、自力更生的精神,把主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用來支援人民解放戰爭。這時,各解放區都適當降低供給標準,以節省開支。如晉綏邊區在“節衣縮食,照顧前方,照顧戰士,照顧群眾”的原則下,取消了中、小灶待遇,在一段時間內取消了幹部服裝的供給,停發後方黨、政、軍幹部的被服和日用品,取消一般的保健費,各類人員的夥食標準也有所降低。山東地區規定,除主食外,取消一切糧食開支;主食定量也有所降低,服裝有所減少。菜金,主力部隊由公家供給,地方部隊供給一半,地方機關全部自給。同時,還降低了灶別標準,原來吃小灶的改吃中灶,吃中灶的改吃大灶。辦公費、特別費等由各單位自己解決。此後,隨著革命戰爭的勝利,經濟情況好轉,供給標準又逐步有所提高。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中央軍委後勤部在綜合各解放區供給標準的基礎上,製定並頒發了全國統一的供給標準。以華北地區幾項主要供給標準為例:
1.夥食標準(日標準)。
野戰軍:菜金——菜1斤(0.5公斤)、油5錢(15.625克)、鹽5錢(15.625克)、肉5錢(15.625克);糧食——小米28兩(875克)。
地方軍:菜金——菜1斤(0.5公斤)、油4錢(12.5克)、鹽錢(15.625克)、肉4錢(12.5克);糧食——小米26兩(812.5克)。
後方機關:菜金——菜1斤(0.5公斤)、油3錢(9.375克)、鹽5錢(15.625克)、肉3錢(9.375克);糧食——小米1.5斤(750克)。
中灶夥食標準:菜金——菜1斤(0.5公斤)、油5錢(15.625克)、鹽5錢(15.625克)、肉2兩(62.5克);糧食——小米26兩(812.5克)。
小灶夥食標準的菜金較中灶標準略高。
2.被服標準(每年)。
野戰軍:單衣2套、棉衣1套、單帽棉帽各1頂、被子三年1床、鞋7雙、襪子2雙、毛巾2條(地方軍的被服標準的一些項目略低於野戰軍,後方黨政機關被服標準又略低於地方軍的標準)。
3.婦女生育費。
婦女生育費按供給項目分為紅糖、雞、雞蛋、麻紙、棉花、布等項,華北地區以包幹形式發給小米共230斤(115公斤)。
以上僅是華北地區的標準,華東、東北、中原、西北各地區的標準,根據其實際情況,在各個項目的供給數量上略有增減。
二、公營企業的分配製度
我國的公營企業,從革命根據地和革命政權建立時起就已經產生了,隨著革命戰爭的勝利和革命根據地的擴大,逐步發展起來。公營企業的生產直接為革命戰爭服務。分配製度有供給製、混合工資製和工資製。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央蘇區和各根據地逐步建立了一些軍事企業和民用企業,主要有兵工、修械、被服、製藥及銀行、貿易等企業。工人和職員多是部隊和機關抽調來的,少數是從當地招收的,或者從外地聘請的。從部隊和機關調來的工人和職員一般實行供給製,有的工人實行工資製,或者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工資製。由外地聘請來的少數技術工人和技術人員實行工資製,並且標準較高,以鼓勵他們在紅色區域工作。這一時期,企業的分配製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革命形勢比較好,物質條件比較有保證的情況下,實行工資製的人數就比較多;在相反的情況下,則實行供給製的人數比較多。例如,紅軍長征時期,實行工資製的工人改行供給製加技術津貼的製度。總之,這一時期公營企業的分配製度是供給製和工資製並存,而以供給製為主。
抗日戰爭時期,各個抗日根據地逐步建立了公營企業。一九四二年,在“自力更生,自給自足,發展經濟,保證供給”的方針指導下,公營企業在各個根據地有比較大的發展。各個根據地企業的分配製度,由於所處的戰爭環境和生產條件不同,具體辦法和標準有所差別;同一根據地的各個時期,分配辦法和標準也不完全一樣。
陝甘寧邊區,一九四四年以前,多數工人實行混合工資製,部分工人實行供給製加技術津貼,部分工人實行貨幣工資製(本人夥食和衣服由工廠供給,其費用按月在本人工資中扣除)。一九四三年某些企業又實行以小米為計算基礎的以貨幣支付的工資製。
混合工資製,是由供給與工資兩個不同的部分構成的。供給部分是根據當時的可能和本人的需要(有時包括直係親屬的需要),在一定範圍(項目)內實行定量供給,工資部分則根據當時的可能和本人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確定。工資製與部分供給部分工資製不同。實行工資製的工人,其工資的多少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來確定;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製的工人,則隻是工資部分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