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的保險和福利(2)(3 / 3)

(三)托兒所、幼兒園。

興辦托兒所、幼兒園,是解放婦女,減輕職工家庭負擔,有利於職工集中精力生產和工作,以及更好地撫育和培養社會主義新一代的一項重要福利事業。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和有關部門就陸續製定和頒布了一係列積極發展托幼事業的方針政策。一九八七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十分重視發展托兒所、幼兒園,加強幼兒教育”。新中國成立以來,在國家和各級政府的關心和扶持下,在教育、衛生、婦聯、工會等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下,動員各方麵的力量,采取多種形式,興辦了大量的托兒所、幼兒園,使托幼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到一九八九年,全國各地區的幼兒園已達到17.3萬所,入園的兒童達1847萬人。這還未將大量的托兒所統計在內。

這些托兒所、幼兒園,少數是各級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示範性的托兒所、幼兒園,大多數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各自舉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和街道、居民群眾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其經費包括保教人員的工資,均由各主辦單位負責解決,入托、入園嬰幼兒的家長隻交納保育費、夥食費。街道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其經費由街道自籌,管理費、保育費、夥食費由入托、入園嬰幼兒的家長交納,所在單位另給職工適當補助。因此,托兒所、幼兒園的大量舉辦,同樣受到了廣大職工的歡迎,基本解決了嬰幼兒入托、入園的問題,起到了應有的積極作用。但在數量和質量上都還不能完全滿足需要,有待於進一步發展和提高。

(四)文化福利設施。

文化宮、俱樂部、圖書館、職工業餘學校、運動場所等文化福利設施,一般是由社會或單位舉辦的。到一九八九年,各地區,各部門都舉辦了大量的這類文化福利設施,為職工提供了學習文化科學知識,開展體育娛樂活動的場所。

此外,各地區、各部門和一些企業、事業單位還興建了療養所、休養所,為職工的醫療、休養,增進身體健康提供了條件。

綜上所述,新中國成立四十年來,幹部的保險福利事業有了較快的發展,取得了重大成績,對保障幹部的基本生活,保證幹部的身體健康,提高幹部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解除幹部的後顧之憂,促進社會的安定,調動幹部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幹部現行的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中還存在著與國民經濟的發展、與經濟體製改革和幹部人事製度改革不相適應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1)對五十年代建立起來的各項社會保險製度,長期以來未作修改或未作重大的改革,有些製度和規定已顯得不合理和不切合實際。如各項社會保險的費用,全部由國家和單位包下來,一方麵加重了國家和單位的負擔,另一方麵也助長了一部分人對國家和單位的依賴思想。又如在疾病醫療保險中,現行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製度,由於製度本身存在弊病,加上管理不善,長期以來存在著醫藥費大量超支和藥品浪費的問題。現行的病假工資待遇辦法,有的規定偏寬,有的則規定偏嚴,一方麵不利於提高出勤率,另一方麵又不利於保障一部分人在病假期間的基本生活。在養老保險中,各地區、各部門實際上已突破原規定的退休費標準,但尚未製訂出可行的改革辦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待業保險尚未建立起來,也不利於推進幹部人事製度的改革。(2)各種福利性的津貼、補貼繁多,有些單位還自行發放實物和補貼,這不僅造成工資收入結構的不合理,而且引起互相攀比,擴大消費基金的支出。(3)集體福利事業的發展還不能滿足幹部和其他職工的需要,現行住房製度存在許多弊端,因而“住房難”、“兒童入托難”、“吃飯難”(指職工食堂數量不足)的問題在某些地方和單位中仍然存在。因此,為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結合各方麵的改革,對幹部的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逐步地加以改革和完善。

幹部保險福利工作的主要經驗

新中國成立以來,在建立和發展幹部的社會保險和福利事業中積累了不少經驗。認真總結這些經驗,對今後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幹部的社會保險和福利製度是十分必要的。從四十年來的實踐看,主要經驗是:

一、堅持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增加保險福利的方針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生產力發展水平還不高,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任務十分艱巨,而且中國的職工隊伍又很龐大。經驗證明,發展社會保險和福利事業,必須從這一國情出發,堅持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增加保險福利的方針,使中國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水平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同國家的財力條件相適應。一方麵,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國力的增強,逐步改善各項社會保險製度,逐步發展各種福利事業;另一方麵,要從宏觀上控製保險福利費用總額的合理增長,使它的增長速度與國民收入、勞動生產率的增長速度保持適當的比例關係,不超過國民收入,勞動生產率的增長速度。隻有這樣,才符合兼顧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麵利益的原則,才有利於進一步發展社會保險和福利事業。

二、把保險福利製度的改革同人事製度、工資製度以及其他方麵的改革結合起來統籌安排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人事製度、工資製度和保險福利製度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比較而言,保險福利製度改革的步伐慢了一些,而且對各項改革的統籌安排也不夠,因而造成在保險福利製度中,有些應當逐步改革的未能及時進行改革。另外,由於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之間物價上漲幅度大,當工資不能增加上去時,不少地方和單位就采取增加獎金、發放各種福利性補貼和發放實物的辦法,來提高職工的收入,這些補貼又是平均發給職工的,因而造成了工資收入結構的不合理。還有國家規定發給的糧油、副食品價格補貼,實際上的住房補貼等,也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實踐證明,要改革保險福利製度中不合理的部分,就需要同人事製度、工資製度、價格、住房製度等方麵的改革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如結合人事製度的改革,建立機關、事業單位的待業保險製度;結合工資製度的改革或工資調整,改革社會保險製度中不合理的部分;結合工資製度、價格、住房製度的改革,把一部分福利性補貼逐步納入工資,合理調整工資收入的結構等,以利於推進保險福利製度的改革。

三、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改革和健全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

為適應經濟體製和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需要,根據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經驗,在進一步改革和健全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中,需著重解決保險基金的來源、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完善各項社會保險製度三個方麵的問題。

(一)在保險基金的來源方麵,實行國家、集體(單位)、個人三方麵合理負擔的原則。中國全民所有製單位的保險基金,現在是全部來源於國家和企業單位,幹部和其他職工不交納保險金。這雖然是由於中國的工資水平低造成的,但實踐證明,這種辦法弊病很多。從中國當前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國家、單位、個人三方麵的承受能力,可以采取由國家、單位負擔保險基金的大部分,幹部和職工也交納一定數量保險金的辦法。這樣做,不單純是為了減少國家的財政開支,也能夠體現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體現社會保險的互助互濟原則,有利增強人們的社會保險意識。

(二)逐步推行各項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製度。五十年代企業單位實行《勞動保險條例》時,曾實行過保險基金的統籌製度。按照該條例的規定,企業行政除直接支付一部分保險費用外,還向工會組織按月繳納相當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3%的勞動保險金。這相當工資總額3%的勞動保險金,70%留作企業基層工會的勞動保險金,用於支付另一部分保險費用;30%上交中華全國總工會。企業基層工會的勞動保險金有結餘時,將結餘部分上交省市工會或產業工會,作為其調劑金;不足時,由省市工會或產業工會從調劑金中解決。省市工會和產業工會的調劑金不足時,再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調劑解決。當時的統籌製度,雖然還不是全部保險基金統籌,但實踐證明它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社會保險的職能。但是“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這一統籌製度就中斷了。改革開放以來,許多地方在國營企業中又逐步試行了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製度,並取得了一定經驗。實踐證明,實行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有利於解決單位之間保險費用開支畸輕畸重的問題,能夠體現社會保險的互助互濟原則,發揮保險基金的儲備和積累職能,增強社會保險的經濟實力,也有利於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因此,在解決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個人三方麵合理負擔的同時,應逐步推行養老、醫療、傷殘、待業等各項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製度。實行社會統籌的範圍,不僅限於國營企業,在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也需要實行。

(三)進一步完善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考慮到幹部現行的社會保險製度不是一種單獨設立的保險製度,它是企業職工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製度中的一個部分。雖然在現行的退休養老保險對幹部與工人分別作了規定,但在退休條件和待遇標準上,幹部和工人有不同的地方,也有相同的地方。因此,在改革和進一步完善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時,應與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製度、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製度統籌安排,一並進行。在這一方麵,應當改革現行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製度,加強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管理,在保證有病得到醫療和不過多增加個人負擔的原則下,結合工資的調整或改革,采取若幹改革措施,逐步解決醫藥費大量超支和藥品浪費的問題。對生育、養老、疾病、傷殘等項保險待遇中不合理的部分,也應當逐步進行調整或改革。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待業保險,也需要研究和建立。

新中國成立四十年來,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國營企業之間,幹部實行的社會保險製度,有些在製度辦法上是統一的,有些在製度辦法上雖不統一,但在待遇水平上是基本相同的。實踐證明,這樣做體現了保險製度的社會保障性質和公平原則,並可為幹部的流動提供有利條件,它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是可行的。因此,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幹部的社會保險製度時,還應當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國營企業之間,盡量做到在保險製度上基本一致,保險待遇水平上大體平衡。

四、繼續發展集體福利事業

為了方便職工生活,保障職工生活,有利生產和工作,有必要繼續發展集體福利事業。根據過去的經驗,發展集體福利事業,要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積極籌集資金,興建集體福利事業的基礎設施,把這些設施管好、用好;要堅持由國家在政策上、資金上予以扶持,采取動員社會各方麵力量,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辦集體福利事業的方針,使之有更快的發展;要遵循“勤儉辦一切事業”的原則,加強和改善集體福利事業的管理,克服浪費現象,講求經濟效益,並逐步使集體福利事業向社會化的方向發展。這樣,集體福利事業將會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中國政府正在積極穩妥地推進住房製度的改革,目的是為了緩解城鎮居民的住房難,改進住房條件,正確引導消費,逐步實現住房商品化。實踐證明,在這項改革中,要改變單純福利性的住房觀念,各級人事管理部門和幹部,應當積極參與這項改革。

五、加強立法,使保險福利工作製度化、法製化

新中國在建立和發展保險福利事業中,社會保險的立法有較好的基礎,福利的立法比較差一些。經驗證明,建立社會保險製度有一定的強製性,必須加強立法工作。福利製度通過加強立法,也有利於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有利於克服過去存在的亂加福利性補貼的混亂狀態。因此,加強保險福利的立法工作,是今後改革保險福利製度的一項重要工作。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營企業保險製度的立法,主要是結合保險製度的改革和改進加以完善;根據國營企業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不同性質,不強求統一的立法,但在各項保險待遇上應取得適當平衡。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營企業單位福利製度的立法,主要是規定方針政策,確定經費來源和額度,將若幹行之有效、比較成熟的經驗通過立法程序肯定下來,完善各項管理製度等。保險福利的法律法規一經製定,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應遵照執行。有關各方麵還需加強法製觀念和遵紀守法的教育,使保險福利工作逐步走向製度化、法治化。

六、在進行保險福利工作的同時,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是建立和發展保險福利事業的重要保證。一九五七年一月,國務院在《關於職工生活方麵若幹問題的指示》中曾經指出:“要教育職工群眾保持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正確地認識和對待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關係,積極工作,為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改善自己的生活創造更好的物質基礎。”多年的經驗證明,在進行保險福利工作的時候,要堅持兩手抓:一手抓幹部的保險福利,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這就是,要教育廣大幹部有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偉大理想,努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要正確認識發展生產與改善生活、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係,堅持在發展生產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保險福利事業的方針;要樹立和發揚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勤儉節約、互助互濟的優良作風,防止和克服一切單純依靠國家的思想。同時,要通過思想政治工作,使廣大幹部從自己所享受的保險和福利待遇中,感受到黨和國家的關懷,認識到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從而激發起更高的工作積極性,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對領導幹部來說,要充分認識保險福利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和群眾性強的工作,要有生產觀點、群眾觀點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觀點,切實關心群眾生活,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做好幹部的保險福利工作,處理好幹部需要解決而條件又可能解決的保險福利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