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的保險和福利(2)(2 / 3)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福利費,主要是用於生活困難補助,補貼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浴室、理發室經常性費用開支的不足和獨生子女補貼等。企業單位的福利基金按照國家規定,允許同獎勵基金合並在一起使用。因此,企業的福利基金,除用於上述用途外、有些企業單位還將福利基金與獎勵基金合並在一起,用於興建職工宿舍、食堂、托兒所、幼兒園和文化娛樂設施等。

(三)從機關行政費、事業費和企業管理費中開支一部分國家統一規定的福利費用。如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職工上下班交通補貼、職工回家探親的往返車船費,均在行政費、事業費或企業管理費中開支。

(四)從工會經費和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中開支一部分福利費用。一九五○年,中華全國總工會規定,基層工會可以從會員繳納的會費收入中提出20%用作會員的生活困難補助。從一九七八年起,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文規定,工會經費繼續按工資總額2%提取,其中工資總額1.2%用於職工的文化教育費用。

此外,各級舉辦的文化宮、俱樂部等還可將自身的收入積累的一部分,用於擴建職工的文化體育娛樂設施。

二、各種福利補貼製度

幹部現行的福利製度,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的主要有:職工探親製度,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製度,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製度,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製度,以及洗(澡)理(發)費補貼、回民夥食補貼等補貼製度。

(一)職工探親製度。

職工探親製度,從一九五八年開始實行。一九八一年三月,國務院重新修訂並頒布了《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黨派、人民團體的幹部,均執行這一規定。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凡是已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和未婚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而且他們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的,都可以享受探親假。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二十天。已婚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每四年可探望一次父母,給假二十天。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探親的往返路費,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全部由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的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為了照顧年老體弱者,按照一九八一年財政部的規定,年滿五十周歲、連續乘火車四十八小時以上的,可以報銷硬席臥鋪費用。中途必須中轉住宿的,還可以報銷住宿費。

為了鼓勵職工在邊遠地區工作,對由內地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工作的職工以及邊遠地區的本地職工,這些自治區和省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都規定了優異的探親和休假待遇。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凡由外省市進藏的職工,在藏連續工作滿一年半的,可回內地休假一次,一般職工的假期為三個月,縣級幹部為四個月,地專級以上幹部為五個月;自治區的本地職工每年給探親假三十天。在規定的休假、探親假期內,發給本人在西藏的標準工資,往返車船費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為適應對外開放和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事業,照顧歸國華僑、僑眷職工和台胞職工出境探親的願望,一九八二年四月,國務院華僑事務辦公室、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公安部發布了《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待遇問題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四月,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公安部、中國銀行又發布了《關於台胞職工出境探親待遇的通知》。按照這兩個《通知》的規定:歸僑、僑眷、台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未婚者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二年一次的,假期與國內其他職工的探親假期相同。已婚者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另外,按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凡符合探親規定的歸僑、僑眷、台胞職工出境探親,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照發本人的標準工資,其往返路費在境內一段按國內其他職工探親路費標準報銷,境外一段由職工自理。《通知》還規定,歸僑、僑眷、台胞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可用於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如歸僑、僑眷不能出國探親,他們的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國會親時,還可以改為探望在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或用於會見從國外回來會親的同胞兄弟姐妹。在國內會親和改探國內親屬的假期、路費,享受國內職工探親的同等待遇。一九八三年九月、一九八四年八月,勞動人事部又發出通知,規定對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台屬、台胞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探望在國外或台灣的親兄弟姐妹,假期四十天。一九八九年八月,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又發出《關於台胞職工赴台探親路費問題的通知》,規定經批準赴台探親,對經香港去台灣探親的路費,如確有實際困難的,可由台胞職工所在單位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為照顧出國留學人員的學習和生活,一九八八年一月,國家教委、勞動人事部、公安部發出通知,規定對留學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婚後在國外學習期限達一年以上者,其國內配偶,可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假期為三至六個月。前三個月工資照發。出國探親的一切費用自理。

(二)上下班交通費補貼製度。

此項補貼製度,一些城市從一九五七年開始實行。根據一九七八年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發出的《關於建立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貼製度的通知》,實行這一補貼製度的範圍包括: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以及50萬以上人口的其他城市和重要工礦區。條件是:家距工作地點2公裏以上,必須乘坐公共汽車、電車或騎自行車上下班的職工。補貼辦法:乘公共汽車、電車上下班的交通費,本人負擔部分每月不少於1.5元,其餘部分由單位補貼;騎自行車上下班的,每月補貼金額不高於1.5元。這項補貼的費用,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分別在企業管理費、事業經費、行政經費中支付。後來,隨著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的票價的調整和提高,各地實際執行的補貼標準和辦法也都作了提高和變動。

除此之外,國家還要求各地進一步解決職工上下班交通困難問題。各大城市都采取了發展公共交通事業以及錯開上下班時間等措施;有條件的單位還自己開交通車,免費或少收費,接送職工上下班。

(三)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製度。

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製度,是從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一九五六年職工冬季宿舍取暖補貼問題的通知》後,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建立起來的。一九七八年二月,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發出《關於改進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問題的通知》。現行的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製度是:

1.實行的地區和人員範圍:在東北、華北、西北三個大區中,除陝西省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屬於實行此項補貼製度的地區。陝西省和華東、中南、西南三個大區(除西藏以外),則以秦嶺、淮河為界,隻限於陝西省的秦嶺以北地區、江蘇、安徽、河南省的淮河以北地區,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個別因地處海拔較高、氣候寒冷的自治州和縣(如四川省的涼山彝族自治州和阿壩、甘孜藏族自治州,雲南省的中甸縣,德欽縣),才屬於實行此項補貼製度的地區;秦嶺以南、淮河以南的廣大地區,一律不實行此項補貼製度。西藏自治區因情況特殊,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由自治區政府酌情決定。在實行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製度的地區中,鄉(鎮)及其以上的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黨派、人民團體的職工,均享受此項補貼。

2.補貼的辦法和標準:根據各地冬季氣候寒冷程度的差別規定不同的取暖期,再按取暖期的長短發給不同的取暖補貼。如北京市,取暖期為四個月,每一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為16元(全年補貼金額,下同);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取暖期為五個月,每一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為30元;青海省的玉樹、果洛自治州和茫崖、唐古拉地區,取暖期長達210天(七個月),每一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為105元;江蘇、安徽、河南的淮河以北地區,取暖期為二個半至三個月,每一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為9—10元。此項冬季取暖補貼隻發給住在沒有安裝暖氣設備宿舍的職工。住在安裝有暖氣設備宿舍的職工,由國家或企業免費供暖,不發補貼。住集體宿舍的單身職工,也免費供暖,不發補貼。

(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製度。

新中國成立後不久,即開始實行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製度。補助的對象,主要是工資收入低,供養人口多,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職工,以及因供養親屬患重病等特殊原因而發生困難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分為定期補助和不定期補助兩種。到一九八九年,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是按照一九八八年六月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布的《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執行的。按照這個通知的規定,特大城市的職工人均生活費收入每月不超過50元者,大中城市的職工人均生活費收入每月大體上不超過45元者,小城市和縣鎮的職工人均生活費收入每月大體上不超過40元者,可以給予補助。具體的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在企業單位由工會負責,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人事部門負責。進行困難補助時,由本人申請,群眾討論,領導人批準。

為了體現老幹部的生活待遇要適當從優的原則,一九七九年四月,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出《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從行政費中按每人每年30元撥出一筆專款,用於從優解決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老紅軍、老幹部的生活問題,主要用於解決所在單位福利費解決不了的老紅軍、老幹部及其遺屬(直係親屬)的困難補助。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還從財政撥出專款解決老幹部的生活問題。

(五)其他福利補貼製度。

1.洗理費補貼。一九八五年八月,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在《關於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製度改革後獎金、津貼、補貼和保險福利問題的通知》中,具體規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洗(澡)理(發)費補貼的發放標準。地方不得超過中央國家機關的數額。各級事業單位參照中央國家機關的標準執行。企業職工的洗理費補貼,由企業根據本單位的情況具體規定。一九八九年,中央國家機關的洗理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8元。

2.民族職工夥食補貼。一九七八年七月,財政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發出《關於妥善解決回族等職工夥食問題的通知》,重申了一九五五年的規定,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尊重這些民族的生活習慣,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專灶、食堂或專門灶具,解決他們的膳食問題;如由於客觀條件限製,單位內不能設立專灶或另備灶具做飯,對那些禁食豬肉的少數民族職工中不能回家用餐而必須在外買吃的,應給予適當補助。其補助標準,中央一級行政機關及所屬單位每人每月4元,地方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不超過中央一級所屬單位補助標準的原則下自行規定。到一九八九年,此項補貼標準已作了提高。

此外,全國還普遍實行了書報費補貼、防暑降溫補貼。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還自行發放了其他各種補貼,如房租、水電費、煤氣費等補貼,有些單位還給職工發放各種生活用的實物。這都是地區、部門和單位自己確定的。

三、集體福利事業

集體福利事業,雖然不是規定性的福利製度,但它是職工福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職工宿舍、食堂、托兒所、幼兒園、理發室、浴室等生活福利事業和文化宮、俱樂部、圖書館、職工業餘學校、運動場所等文化福利事業。幹部均享受這些集體福利。

(一)職工宿舍。

住宅是職工必需的基本生活資料,在職工生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在進行城市建設的同時,十分重視興建職工宿舍,逐步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新中國成立四十年來,國家和集體累計用於住宅建設的投資達2556億元,城鎮共建住宅17.72億平方米。一九七九至一九八八年,成績尤為顯著,每年建成的住宅均在1億平方米以上。城鎮人均居住麵積的水平,已由一九七九年的4.5平方米提高到一九八九年的6.4平方米。這些新建成的城鎮住宅,絕大部分是為職工提供的,因而幹部的居住條件隨之得到了改善。

由於中國職工的工資水平較低,大部分人無力自己建房或購買住宅,因此,長期以來主要由國家投資、單位集資建設住宅,提供給職工居住,而且向職工收取的租金低,職工受益很大,這就使低租金的職工住宅成為了職工集體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一九八四年的調查,每平方米職工住宅,按使用麵積計算,平均房租每月隻收0.13元,而當時的成本房租,按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房產稅、投資利息五項計算,每月應收1.56元,實際上國家給職工補貼了應收房租的92%。這種低房租、高補貼的政策,在職工工資水平比較低的情況下,確實為職工提供了基本生活條件,減輕了職工的生活負擔,調動了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但是,這種福利性的住房製度也存在著嚴重的弊端,不利於住宅的維修和再生產,不利於住宅建設資金的周轉和投入,延緩了住宅建設的進度,而且還助長了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和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風。因此,在經過改革試點以後,一九八八年國務院已經決定,分期分批地推行住房製度的改革,一些地區已開始進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

(二)職工食堂。

職工食堂是職工基本的生活福利設施之一。舉辦和辦好職工食堂,是做好職工生活服務的一項重要的工作。按照現行規定,國家和單位對職工食堂在財力、物力上給予了大力的扶持。職工食堂是由國家或單位興建的;職工食堂的設備購置費用是由單位開支的;職工食堂的炊事人員按編製定員列入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工資也是由單位開支的;職工食堂的經常性開支如有不足,還從本單位的生產福利費或福利基金中補貼一部分。

到一九八九年,職工食堂已經遍及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有的單位為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還辦有民族職工食堂。為保證接觸有毒有害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還辦有營養食堂。職工食堂的普遍興辦,受到了廣大職工的歡迎,起到了增加職工福利,促進生產和工作的作用。